供水情况报告(精选21篇)

时间:2023-12-24 20:25:48 作者:MJ笔神

情况报告的撰写过程也是一个思考和总结的过程,通过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理清思路和提高问题解决的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摘要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20~30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关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1995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划布局,未统一管网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未能实行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决策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制定节约用水规划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1: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5: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连接处采取必要地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广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县城城区供水工作调查情况调研报告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建设开拓创新的思想环境。

一是继续解放思想、转变作风。要牢固树立“抓发展就必须抓环境,抓环境就必须抓作风”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禁锢思想创新解放的思维定式,机制体制,着力解决“官本位”“等靠要”“管卡压”和为市场主体服务意识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坚决克服“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等不良思想,以思想观念的深刻解放,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干部作风的深刻转变,推动营商环境的持续好转。

二是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列为市县两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考核监督。成立由不同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各阶层代表共同参与的督导机构,对优化营商环境阶段性工作目标、效能、服务水平进行评议、评价、监督,并逐步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要开展对职能部门、窗口单位、关键岗位、重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不断适应机构改革合并,办事流程整合调整对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防止出现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业务不会办了,或办了些错误业务的现象,真正做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切实解决“明放暗不放”的问题。

四是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要形成制度机制,对领导干部、职能部门深入企业、蹲驻企业的时间任务等作出硬性规定,督促他们经常深入企业“解刨麻雀”、帮助制定发展规划,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像关爱贫困户一样扶持企业发展,理直气壮地与企业家打交道,交朋友,真心实意地为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营造既“亲”又“清”的政商关系。

(二)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是加快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县两级网上政务服务审批系统,撤销独立设置的服务大厅,切实清除各层级、各部门、各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壁垒,实现互联互通,充分共享,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调办理;对企业注册登记、资质认定、商标专利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户籍户政、产权交易等服务事项,积极推动网上办理,最大程度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力促“企业、群众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

二是继续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认真审视研判基层承接能力,重新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政府行政权力等“四张清单”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开发布,明晰权力边界,增加透明度;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动态评估管理和协调机制,对拟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审批事项边减边增、先减后增,对确需审批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做到前置条件少,手续简化,时间缩短。

三是加快“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和“绿色通道”建设。推进社区、街道和乡镇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逐渐将群众生活服务分散到基层,使行政服务中心专门办理项目、企业和机构的审批服务事项;应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龙头项目纳入市县重点项目计划,为其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提供特殊服务。

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要充分考虑市县实际,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类别的评价考核办法。

五是建立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充分行使“八办四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职责,畅通12345政府热线电话和投资环境x的作用,切实解决企业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诉求,防止出现企业有苦无处诉,有诉无处调的窘况。

(三)建设安商富商的政策环境。

一是完善政策制定落地机制。组织专班,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开展督查督导,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要认真跟踪研究中省关于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以及我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出台指导性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形成规范有序的制度体系;要打通政策落地渠道,凡是可以公开的政策信息,原则上发布当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光、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在新闻媒体以访谈问答或请权威专家解读的形式进行充分宣传,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切实解决好政府与企业、群众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知晓率。

三是加强信贷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重新审慎评估我市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正确对待整体经济下行对我市的冲击和经济企稳回升的良好态势,下放收回省级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严格遵守风险管理纪律,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引导和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企业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要用好用活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担保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要防止和纠正先承诺后变卦,不问青红皂白对企业抽贷断贷,对于能按时清息,正常经营,但暂时无法偿还本金的企业由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给予展期、续贷,“放水养鱼”,更好地帮助企业发展;要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激活本地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好企业债券、股权、再贷款、再贴现、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办法,扩大企业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是着力破解企业“用地难”瓶颈。要创新用地模式,改革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支持弹性出让土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给土地;要高效集约利用土地,从严配置土地指标,严把项目审批关,严防圈地占地现象。要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及时清理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调拔给急需用地的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积极借鉴浙江等地经验,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行“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即:把土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用地效益及产出标准、利税、达产规模、时限予以明确,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产业定位情况做出承诺,受让土地,发改部门“一窗受理”,企业按标准要求直接开工建设,职能部门加强监管。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承诺标准与法定条件进行验收,严格奖惩,切实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破解企业“用地难”瓶颈。

五是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要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平衡区域电网建设现状,搞好地方局域电网试建试点,积极争取扩大直供电范围,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企业低成本优势;建议省上抓紧研究出台支持x电力发展的相关政策,降低门槛,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跨网交易,解决现有交易规模小、范围窄的问题;要进一步理清我市输配电价结构,下调火电上网价格,统一价格标准,实现同区同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四)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是正确认识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改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招投标等各个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从根本上清除各种隐性壁垒。

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审核;对负面清单中限制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法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三是规范中介市场。借鉴云南等地“中介超市”经验做法,深入整治“红顶中介”,完善中介市场清退淘汰机制,积极引导政府投资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保障企业投资项目自主选择中介机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良性健康发展。

四是大力推动垄断行业服务改革。要突出整治铁路、电力、通信、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等利用行业垄断独占地位强制交易、强制认证、随意定价、滥收费用、强揽工程等。严厉打击垄断行业违法犯罪和行业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涉垄断行业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

(五)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要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和责任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流程,并全程对外公布;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入企执法检查备案登记,轻微违规首违不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一系列制度,遏制权力任性;强化依法行政监督问责,不断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完善市县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清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三是树立审慎、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涉企民商事纠纷和执行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集资诈骗等界限;审慎使用查扣、冻结企业资产、拘押企业负责人等司法手段,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人身权益;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周边环境整治,持续打击强买强卖、垄断市场、寻衅滋事、无理阻工、收“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坚决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欠薪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促进企业守法合法经营。

四是加大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各类窗口单位、旅游景点、运输行业、餐饮服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普法力度;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各类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提高企业管理层及员工法治观念,提升营商主体守法意识;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建设重诺守信的信用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诚信x”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设立x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制定发布《机关单位政务诚信征信名录》《企业诚信征信名录》《公务人员诚信征信名录》,使政府部门、企业、个人信用记录直接可查,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要增强重诺守信意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要重诺守信,不能作出有违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超出自身职权职能范围的承诺,一切承诺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埋下政策和发展的隐患;要强化契约精神,政府带头重诺守诺践诺,新官理好旧事,打造诚信政府,带动全社会信用环境根本好转。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红黑名单认定、退出、修复和记录留存更新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和信息公开披露曝光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失信公务人员的曝光惩戒力度,在转岗、调动、提拔、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必要限制,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信息共享制度,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一平台发布。

三是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传。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组织“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群众性评选活动;发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微信等多种媒体,褒扬诚实守信先进事迹,鞭策失信失诺负面典型,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努力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失诺失信为耻”,全民重诺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建设宜居宜业的人文环境。

一是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优化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加快推进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新型城镇化进程。要结合城市创建、城乡环境整治、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项目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加大绿化美化力度,提升城乡生态建设水平,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宜居环境。

二是打造宜业环境。借力呼包鄂榆城市群协同发展,积极开展与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之间的产业对接,加快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建设方便快捷的宜业环境。

三是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规划和人岗匹配工作,积极为高层次人才落地搭建平台,最大限度的实现专其能,致其力,尽其用。在做好刚性人才引进的同时,注重本地人才的发现挖掘和培养使用,注重本土企业家的培育联系合作;要完善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激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专利和发明创造奖励力度,提高知识和脑力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比例;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强化法规制度保障和税收减免支撑,既注重调动科研院所、高校成果转化积极性,又注重突出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让市场主体“动”起来,科技人员“富”起来,科研成果“活”起来,着力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四是培育全民文明意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深入挖掘x文化,着力培养全民文明风尚、文明习惯、公德意识,引导全民诚实、守信、文明、友善、大气、包容,争做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八)建设担当干事的政治环境。

一是重塑x政治生态。深入开展“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专题教育,结合胡志强、辛耀峰违法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重塑x政治生态;建立健全治庸治懒治散治无为长效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纪律、行政等手段,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着力净化优化x的投资环境,项目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督查问责。重点查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部门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懒政怠政、新官不理旧事、不想干事、不愿担责、不敢担当的问题,制定专门的督查考核问责办法,用督查“利器”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树立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对担当作为创新竟进的干部在政治上关注、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舞、经济上奖励,实现有为者有位,无为者失位。同时要区别对待工作失误和主观不作为、乱作为等,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只要符合改革大方向,都应予以宽容,对破坏影响营商环境的要坚决调整,对阻碍改革的及时予以免职,切实做到干部“能者上庸者下,懒者受处分”,使“三项机制”真正落地落实。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质量至上”的主题,以实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宗旨,为全力确保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我车间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每天早会以及午间会车间管理人员都会抽出时间向大家分析各种安全事故,时刻向大家敲响安全的警钟,强调全员要具备安全工作是天字号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识,使大家在现场时时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将安全铭记于心、落实到处。在界区内张贴安全标语,在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在每天午间会时,都会将以往公司下发有关安全的文件重新学习,更深入的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每位员工每周向车间上交一条安全隐患,全员参与,共同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我车间全员分批观看了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组织学习车间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车间每月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理论考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坚持每周一次车间安全例会,学习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经常开展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正确使用的培训,要求做到人人会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

1、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带队,车间定于每周三下午对车间各个界区进行安全大检查。

2、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务,时时刻刻对全员的安全负责,让每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车间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安排专人监管,将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实处。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习。

严格按照车间应急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类预案,使预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主城区出现供水紧张和水压偏低现象,给市民和游客带来了一些不便,城市运转和管理也受到了影响,为增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效,回应群众诉月初,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工委委员组成调研组,对我市城市供水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水务局、中法供水公司、天涯水业集团相关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中法供水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和金鸡岭水厂,详细了解了我市城市供水的现状以及现阶段供水紧张的主要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蓄水情况。据统计,我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3.4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3452立方米,高于全国人均水资源量2200立方米的水平,全市依地形地势自然形成了东部、西部和中部三个相对独立的水系,主要集中供水水源有大隆水库、半岭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和赤田水库等五座水库。水资源呈现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全年80%的降雨量集中在6~10月,雨季充裕、旱季紧张。三大水系,东西部丰富,中部相对匮乏。具体为:东部29.6%的人口、22.5%gdp,占有39%的水资源;西部10.4%的人口、7.5%gdp,占有42.5%的水资源;中部60%的人口、70%gdp,仅占有18.5%的水资源。截止2014日,大隆水库、赤田水库、半岭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等5座主要原水水库有效蓄水量为17586万m3。在不考虑降雨的情况下,大隆水库水量充沛,可保证2014年全年供水;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预计可供水至8月下旬;半岭水库预计可供水至7月下旬。

(包括吉阳镇、凤凰镇)、亚龙湾旅游度假区,服务人口45万,约35-40平方公里。其中,金鸡岭水厂的原水水源为福万-水源池水库,设计供水能力4万吨;荔枝沟水厂的原水水源为半岭水库和福万-水源池水库,设计供水能力4.5万吨;青田水厂的原水水源为赤田水库,设计供水能力15万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日平均水量从2004年的12.万m3/d增加到2014年的31.7万m3/d。供需矛盾突出的中部主城区供水形势尤为严峻,总设计能力23.5万吨的三个水厂日平均供水量27万吨,已达到运行能力的极限,预计2015年我市中部地区最高日需水量将达到38万吨,现有的供水设施已经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水要求,由于扩建的水厂尚未启用,管网建设尚未完成,2014-2016年我市用水供需矛盾将尤为突出。

二、存在问题。

(一)主城区供水服务压力偏低,用户用水紧张。据了解,2014月-5月我市日均供水量比去年同期增长6.5%,其中占全市用水量84%的中部主城区,三个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已达28.6吨,远远超过总设计供水能力,处于超负荷运行的状态,清水池及调节水池长期低水位运行,用水低峰时段水压低,用水高峰时段水压更低,尤其是夏季炎热天气到来之后,主城区基本处于欠压欠量供水状态,如大东海2014月高峰时最低水压仅为4米,为历年最低。同时,由于我市最大的原水水源大隆水库、池田水库位于城市的东西两侧,中部主要原水水源半岭、福万-水源池水库库容小、调节能力差,我市目前又尚未形成东西联调的供水主干管网,导致我市中部主城区旱季供水保障率低,枯水期原水季节性短缺。

(二)生产设施落后,管网老旧调节能力不强。我市中部主城区的三座水厂均建于上世纪70,90年代,年代早,设施旧,供配电等生产设备老化,在常年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管网失去供水调节能力,难以实施资本性支出改造,一旦出现问题,无法短时间恢复。原水管网方面,我市尚未形成东西联调,而且部分暗涵建设标准低,漏失和偷盗严重。各水厂除荔枝沟水厂外,均为单水源供水,一旦出现原水管道事故或原水污染事件,饮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供水管网方面,我市目前也尚未实现完全的互联互通,部分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如亚龙湾区域,尚未实现双管供水,需要更多管网工程建设才能科学合理的调水和补水。另外,中心城区还有一些管网铺设在排水沟中,受腐蚀老化情况严重,存在水质隐患。

(三)原水价格倒挂,供水设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省物价局琼价工字〔1997〕361于xx市原水供应价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我市原水供应价格为0.18元/吨,从1997年12日起执行,但我市部分水厂的原水购买价格一直停留在0.14元/吨,比琼价工字〔1997〕361号文确定的原水价低0.04元/吨,造成原水价格长期倒挂,无法征收到水资源费,影响到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市除大隆水库与西部崖城水厂签订了原水供应协议外,赤田水库、半岭水库、水源池水库均尚未与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而且,在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市各企业相对投入较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十五”以来,我市共投入城市供水设施资金132502.17万元,其中财政投入118601.17万元,占89.51%,东西部两家供水企业现有的净水管和管网几乎全部由政府投入。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工程进度,打造东西联调供水格局。针对中心城区供水保障率较低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解决中部区域的供水缺口,形成东西联调的供水格局。我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财力人力,按进度在2014年冬季高峰前完成西部调水相关工程,2015年夏季高峰前完成青田水厂扩建工程及东部调水相关建设。现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做好西部调水工程正在实施的dn800\dn600管海虹路至滨海路管网建设收尾工作,确保其6月份尽快通水,相关部门尽快对迎宾路至解放路段供水管线工程作出施工批复,确保其7月前完成。在加快调水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中心城区老旧管网瓶颈改造建设,解决水的输送问题,以保障用水高峰期从东、西部水厂调入水量的能力,缓解中心城区的供水压力。同时,加快东部区域管网建设,发挥海棠湾水厂的供水能力,减少青田水厂向东部大学城区供水的压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议我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市深化水价改革。

工作方案。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实施城乡用水同价。调整我市现行原水价格,加强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范原水计量装置,逐步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供水企业间的投资建设义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依据,给社会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供水服务。市政府要督促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半岭水库与中法供水公司签订原水供水协议,从源头上确保节?a>。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市民错峰用水。通过新闻、网络、用户走访等渠道及时向用水户宣传当前供水情况,鼓励错峰用水,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地势高、楼层高及无二次加压的用户错开高峰时段用水,有调蓄水池的用户夜间蓄水,尤其是生产用水大户要避峰用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告知市民做好储水应急准备,减少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建议有关部门在部分区域建设加压泵站,保障供水水压。各相关单位要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落实好与供水相关的各项工作。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2)。

为了助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建成人民满意的民生工程,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调研组,在吴继业副主任的带领下,于5月底至6月上旬,对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到沿82省道一级供水管线,头陀镇、北洋镇二级供水管线,北洋镇村民用户三级管线等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并召开了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区府办、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财政局、发改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现将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保障群众用水安全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年,为有效解决我区城郊接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供水问题,区委、区政府按照城乡统一供水“同同质同价”的原则,启动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在项目实施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整合全区供水资源,努力筹措建设资金,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取得较快进展。

(一)高度重视规划设计,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把改善民生摆在重要位置,把城乡一体化供水和城乡饮用水安全列入本区域的重点工作,努力使建设成果更好地体现在增进百姓福祉上。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既是我区重要民生工程之一,又是我区“”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年市对区考核项目。我区编制了《黄岩区城乡一体化给排水规划》。制订出台了“村级供水管线经费补助政策”,明确了补助标准与界限,有序推进供水二、三级管线“进村入户”建设。截至年底,我区总计投入三级管线补助资金1800万元,累计新建通水78个村,受益人口约10万人。

(二)积极推进供水工程,供水范围不断扩大。我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大幅度提高供水能力,为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城乡一体化工程规模为日供水能力25万吨,总投资3年底,一、二级供水主干管线全部完成铺设并顺利通水,基本实现长潭水库库区以下平原片全部乡镇街道一体化供水干管到位。各项工程均已取得较快进展,完成供水管线长度为255公里,其中一、二线管140公里和三级管115公里。实际完成投资21574万元,其中一、二级管18484万元、三级管划建设一、二级管线15公里。天元路、82省道复线、黄长复线等供水管线工程正随道路建设扎实推进。

(三)加快改造供水管,供水安全得到改善。自始,黄岩区投资1300万元,为25个小区实施了“黄水改造”,管改造长度31250米,通过三年的努力,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让13000余户居民喝到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同时,我区认真吸取一期供水工程原水管破损事故的教训,已启动实施多库联动的多水源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城乡群众提供长时间的安全用水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在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供水管建设线长面宽,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工程建设推进难度很大。一是资金因素制约严重。三级管线“进村入户”改造经费以政府补助和村集体、居民自筹相结合,一些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受资金因素制约,以及水价等因素,三级管线“进村入户”进度迟缓。二是政策处理难度较大。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协调的政策处理问题,利益交织繁杂,有效协调处置阻力较大。

(二)饮用水安全有待进一步保障。一是部分水管锈蚀漏损,造成自来水二次污染。二是库区水源质量有待进一步得到提高,库区水质保护仍任重道远。三是澄江、头陀、北洋等乡镇街道仍然以各自的乡镇水厂供水为主,这些乡镇水厂制水工艺简单,供水安全性较差。

(三)部分群众对供水一体化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一些农村群众传统的饮用水观念根深蒂固,乡村存在“有水不接、通而不用”的现象。一是受管线倒接的影响,部分乡镇水费比城区高,部分消费能力弱的农民用水积极性很低,甚至水已通至村口也不愿接入。二是部分群众出于用水成本因素考虑,接入户相对较少,用水量则更少,多数是将自来水作为备用水源,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三是存在拖欠水费现象,累计欠费万元。

(一)抓统筹,加快工程建设。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注重支持协调,为推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立足城乡供水一体化完善规划,坚持“点、线、面”协调发展原则,保质保量加快供排水设施建设,推进城区基础设施向乡镇延伸,努力实现城乡一体供水。二是严格落实政策处理“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处各方利益,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做细做实政策处理事项,有效减少施工障碍,加快三级管“进村入户”改造步伐。三是要筹集管理好资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分级负责”的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以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

(二)稳保障,确保饮用水安全。一是要高度重视长潭库区的生态环境和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管。加快建立合理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出台扶持水源保护区人民增收致富的优惠政策,支持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发展非污染性生产。二是着手实施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消除单一水源供水的安全隐患,保障用水安全。三是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和检测。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水量、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村镇供水水质的检测络,加强水质的监测工作。检测的结果应定期向公众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强服务,节约保护水资源。自来水公司既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又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因此要兼顾管理与服务,提升供水能力,确保用水安全,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以饮用水安全宣传为导向,以水质科普知识宣传为切入点,广泛运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饮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科普知识,提高群众饮用水安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二是建议区政府专题研究用水户拖欠水费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推动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三是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制、供水过程的技术管理和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提供优质服务,使城乡居民真正饮上“放心水”。

4月初,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我们组织部分工委委员组成调研组,对我市城市供水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水务局、中法供水公司、天涯水业集团相关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中法供水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和金鸡岭水厂,详细了解了我市城市供水的现状以及现阶段供水紧张的主要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蓄水情况。据统计,我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3452立方米,高于全国人均水资源量2200立方米的水平,全市依地形地势自然形成了东部、西部和中部三个相对独立的水系,主要集中供水水源有大隆水库、半岭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和赤田水库等五座水库。水资源呈现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全年80%的降雨量集中在6~10月,雨季充裕、旱季紧张。三大水系,东西部丰富,中部相对匮乏。具体为:东部%的人口、%gdp,占有39%的水资源;西部%的人口、%gdp,占有%的水资源;中部60%的人口、70%gdp,仅占有%的水资源。截止xx年6月1日,大隆水库、赤田水库、半岭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等5座主要原水水库有效蓄水量为17586万m3。在不考虑降雨的情况下,大隆水库水量充沛,可保证xx年全年供水;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预计可供水至8月下旬;半岭水库预计可供水至7月下旬。

供水情况。我市东西中主要有五个水厂。其中,东部海棠湾水厂由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运营,供水范围涉及青田水厂以东的海棠湾区域,服务人口2万多,约200平方公里,原水水源为赤田水库,设计供水能力5万吨。西部崖城水厂由天涯水业运营,原水水源为大隆水库,设计供水能力10万吨,供水范围涉及崖城镇、天涯镇、南山旅游景区、南山创意新城、天涯海角景区,服务人口12万,约150平方公里。中部金鸡岭、荔枝沟、青田三个水厂均由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运营,供水范围涉及主城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服务人口45万,约35-40平方公里。其中,金鸡岭水厂的原水水源为福万-水源池水库,设计供水能力4万吨;荔枝沟水厂的原水水源为半岭水库和福万-水源池水库,设计供水能力万吨;青田水厂的原水水源为赤田水库,设计供水能力15万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日平均水量从xx年的万m3/d增加到xx年的万m3/d。供需矛盾突出的中部主城区供水形势尤为严峻,总设计能力万吨的三个水厂日平均供水量27万吨,已达到运行能力的极限,预计xx年我市中部地区最高日需水量将达到38万吨,现有的供水设施已经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水要求,由于扩建的水厂尚未启用,管建设尚未完成,xx-xx年我市用水供需矛盾将尤为突出。

二、存在问题。

主城区供水服务压力偏低,用户用水紧张。据了解,xx年1月-5月我市日均供水量比去年同期增长%,其中占全市用水量84%的中部主城区,三个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已达万吨,远远超过总设计供水能力,处于超负荷运行的状态,清水池及调节水池长期低水位运行,用水低峰时段水压低,用水高峰时段水压更低,尤其是夏季炎热天气到来之后,主城区基本处于欠压欠量供水状态,如大东海xx年5月高峰时最低水压仅为4米,为历年最低。同时,由于我市最大的原水水源大隆水库、池田水库位于城市的东西两侧,中部主要原水水源半岭、福万-水源池水库库容小、调节能力差,我市目前又尚未形成东西联调的供水主干管,导致我市中部主城区旱季供水保障率低,枯水期原水季节性短缺。

生产设施落后,管老旧调节能力不强。我市中部主城区的三座水厂均建于上世纪70,90年代,年代早,设施旧,供配电等生产设备老化,在常年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管失去供水调节能力,难以实施资本性支出改造,一旦出现问题,无法短时间恢复。原水管方面,我市尚未形成东西联调,而且部分暗涵建设标准低,漏失和偷盗严重。各水厂除荔枝沟水厂外,均为单水源供水,一旦出现原水管道事故或原水污染事件,饮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供水管方面,我市目前也尚未实现完全的互联互通,部分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如亚龙湾区域,尚未实现双管供水,需要更多管工程建设才能科学合理的调水和补水。另外,中心城区还有一些管铺设在排水沟中,受腐蚀老化情况严重,存在水质隐患。

原水价格倒挂,供水设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海南省物价局琼价工字〔1997〕361号文《关于三亚市原水供应价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我市原水供应价格为元/吨,从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但我市部分水厂的原水购买价格一直停留在元/吨,比琼价工字〔1997〕361号文确定的原水价低元/吨,造成原水价格长期倒挂,无法征收到水资源费,影响到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市除大隆水库与西部崖城水厂签订了原水供应协议外,赤田水库、半岭水库、水源池水库均尚未与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而且,在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市各企业相对投入较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十五”以来,我市共投入城市供水设施资金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万元,占%,东西部两家供水企业现有的净水管和管几乎全部由政府投入。

三、意见和建议。

加快工程进度,打造东西联调供水格局。针对中心城区供水保障率较低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解决中部区域的供水缺口,形成东西联调的供水格局。我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财力人力,按进度在xx年冬季高峰前完成西部调水相关工程,xx年夏季高峰前完成青田水厂扩建工程及东部调水相关建设。现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做好西部调水工程正在实施的dn800\dn600管海虹路至滨海路管建设收尾工作,确保其6月份尽快通水,相关部门尽快对迎宾路至解放路段供水管线工程作出施工批复,确保其7月前完成。在加快调水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中心城区老旧管瓶颈改造建设,解决水的输送问题,以保障用水高峰期从东、西部水厂调入水量的能力,缓解中心城区的供水压力。同时,加快东部区域管建设,发挥海棠湾水厂的供水能力,减少青田水厂向东部大学城区供水的压力。

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三亚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议我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三亚市深化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实施城乡用水同价。调整我市现行原水价格,加强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范原水计量装置,逐步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供水企业间的投资建设义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依据,给社会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供水服务。市政府要督促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半岭水库与中法供水公司签订原水供水协议,从源头上确保节约用水。要加大投入建设和发展我市中水回用体系,利用回收中水解决道路冲洗、园林浇灌等市政用水,进一步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大对供水管的维护力度,对破坏供水管的违法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市民错峰用水。通过新闻、络、用户走访等渠道及时向用水户宣传当前供水情况,鼓励错峰用水,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地势高、楼层高及无二次加压的用户错开高峰时段用水,有调蓄水池的用户夜间蓄水,尤其是生产用水大户要避峰用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告知市民做好储水应急准备,减少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建议有关部门在部分区域建设加压泵站,保障供水水压。各相关单位要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落实好与供水相关的各项工作。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情况报告

县纪委:

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后,我局根据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结束后,我局迅速组织人员,相继召开了领导班子会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学习***同志的讲话和***同志的工作报告,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并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使每一名干部职工认清形势,克服侥幸过关心理,算好“政治账”、“经济帐”、“家庭账”,绷紧廉政建设思想弦。

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纪国法,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开好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做好述职述廉报告。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把廉洁自律落到实处。

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司法所整体工作。以建设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为契机,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司法所工作始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学习规划,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每周五下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集中学习,从思想上筑牢防腐防变的防线。

三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人,按制度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制度延伸到工作的每一个角落,使机关干部做到不能、不敢、不愿违背有关廉政规定。

四是建立廉洁勤政个人档案。每月对每名干警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记录个人档案,做为评先树优、提拔推荐的主要依据。

五是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局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党组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签订,股室负责人与股室工作人员签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凤县城市现由二水厂供水,该厂原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现实际日供水量1.8万吨。二水厂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净化厂组成,取水泵房装设四台机组,两用两备,装机容量330千瓦,净化厂建有4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滤池、2座清水池、1套二氧化氯反应消毒设备和一座加压泵房,其中加压泵房装备供水加压机组4台,两用两备,装机容量505千瓦。一水厂因水源污染严重已于停用。

我县城市给水管网于1973年建厂之初开始铺设,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为直径100毫米的铸铁管,随后陆续使用水泥管、镀锌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39年来,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积逐渐扩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断增长,城市给水管网也逐步延长扩展,由原来的县城凤中片区,发展到现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红山、育红桥、万家塘片区,再至目前的接龙桥、沙坨、土堡、桂花树、黄毛坪、大垭口片区等。

由于给水管网规划的严重滞后,加之受当时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给水管网经过几十年来的铺设仍没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统,现有供水管网系统呈现以枝状管网为主,局部环状管网结合的供水现状。

-,我县抢抓各次政策机遇,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共改造扩建城市供水管网35.4千米。到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长度达到61千米,城市供水范围由原来3平方公里增至现在的9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业现状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的唯一企业,也是我县仅存的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在册职工201人,年销水量310万吨,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90%,供水面积约9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9万人,供水普及率达99%,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为100%。

目前,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其职能特点和需要划分为行政、制水厂、经营公司、安装公司。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近年来,企业在生产经营十分艰难、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差的情况下,公司干部职工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的作风,确保了城市保质保量安全供水,企业内部基本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经过艰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还有效地配合了我县城市道路改造、小区拆迁重建、“两违”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抗旱抗洪抗冰冻灾害、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户水费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用水量急剧增加,自来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水处理设施落后。二水厂于90年代设计建设,由于受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方法上没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在后期的设备改造中也因资金所限,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对迫切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压泵房的8套机组设施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4套加压机组设计为两用两备,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剧上升,现在只能是白天满负荷运行,晚上12点过后才进行设备休整调控和检修。机组经过10余年运行,机器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吨水的生产电耗超过1000度,无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不能适应现在的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现城市供水出厂水压只能保持在3.2个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配套输变送电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部分高楼层、高地势区域水压不足,居民用水困难,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区,因管网不配套,平时三楼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层楼水压不足,水量过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市的供水管网自1973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39年的发展建设,至20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长度为61千米,直径100毫米以下管道在300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数管道铺设时间较长,供水管网老化陈旧,特别是老城区的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水泥管或镀锌管,现有供水管网中,铸铁管和水泥管占50%左右,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老城区的供水管道已超过材质的使用期限,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

(三)管网布局不够合理,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由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受资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到预计县城总人口30万人,城市面积为30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为11.07万吨。目前,新城区建设日趋加速,预计“十二五”期末,来凤城市人口将达到12万人,城市面积将扩大到12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将达到6万吨,而现有的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实际日供水能力仅为1.8万吨,供需矛盾将十分尖锐。

二是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用水需要,在1995年以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1995年以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和改造也不断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水管径偏小。

情况报告

为长效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3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财务交叉检查工作安排,xx公司于x年6月21日对xx公司(以下简称:xy)进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文件精神,x年6月,我公司成立了财务交互检查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张红。

省公司财务主管:余青。

成员:高红、张英。

此次财务交互检查,主要对x年和x年1-5月份财务工作进行互查,通过检查相关文件以及文件的执行情况,翻阅凭证、现场询问、报表核对等方法进行。xy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一)会计机构。

1、xy公司独立设置了财务部门,,目前该部门设财务主任1名、专业会计人员2名、出纳1名;制订了《财务部岗位分工表》。

2、财务人员调动,有工作交接表,签字齐全。

3、办公场所配备符合基础规范要求。

(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1、全面预算管理内部分解执行情况:xy根据省公司下达的x年各项预算指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内部预算分解,年度预算落实到各部门。

2、财务管理制度:经与本公司财务沟通,xy公司按照省通服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内部未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通过对凭证的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会计原始凭证不齐全,如x年6月转账45#中,陕西昊晨建设公司的工程款9万元无风险管理部审计报告。整改建议:根据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要求,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会计人员对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提请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

2、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未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

整改建议: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会计人员应该在外来原始凭证上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避免造成附件重复入账等问题。

3、x年6月转账54#的原始凭证中,由“双生通鼎货运部”出具的金额为84870.00的发票中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整改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自x年2月1日起,除金融行业、正规邮政部门收据等特殊票据类型外,合法的发票上只能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4、xy分公司在x年1月27日(省公司发文号为陕x年16号文)由“xx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更名为“服务有限公司中捷科贸分公司”,而x年6月转账47#、转账51#、转账52#、转账53#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抬头仍为原公司名。

整改建议:对外取得的发票,必须字迹清晰,其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外取得发票的审核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5、银行调节表中存在的调节项无摘要和产生日期,x年6月2833户银行对账单无银行业务专用章。

整改建议:银行调节表中的调节项应注明摘要和产生日期,银行对账单应附原件。

(四)成本费用方面。

1、x年6月银付27#、12月银付4#中招待费发票台。

头为“陕西贸易有限公司”应列支在存续账目,不应该列支x分公司。

整改建议:费用的列支应该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保证账实相符。

(五)存货管理。

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按规定计价,收发、请领手续齐全,财务部门定期与业务部门对账,对于盘亏盘盈及时按规定手续进行处理。

(六)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现金和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按照会计制度认真核算,按期与银行对账相符,无悬账和不符情况,财务专用印鉴、钱、支票、账认真执行分管制度。

(七)收入管理方面。

收入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正确核算,无不合理提前和滞后入账现象,无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八)往来帐款管理与核算。

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核对一致并充分抵销,关联交易核对一致。

(九)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新增固定资产正确计价,入账及时。后期折旧处理严谨合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对于盘点结果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十)税务管理。

1、印花税计提错误。印花税率对物流、仓储收入印花税均按0.5‰计提,而仓储服务费印花税率为1‰。

整改建议:应按不同的税目正确计提税金。

(十一)档案管理。

1、历年会计档案均在企业会计机构处保管。

整改建议: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接收会计档案,对封装整理完毕的会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通过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可以对被检查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了财务工作质量,降低了外部审计的风险。

在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过程中,我公司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避免在日后工作中出现类似错误,同时,也对被检查单位在各项财务工作中较好的方面进行了学习和借鉴。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情况报告

县委转来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求助信》,我镇收悉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20xx年7月6日派出由主管农业的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到xx村实地了解情况,并现场走访了村民小组长xx,村民代表xx等同志,现将有关的情况汇报如下:

xx村小组,位于xx镇xx村西北部,人口xx多人。本村小组距离村委会约6000多米,距离最近的村小组拱仔口也约有4300米,仅有一条宽约3米的泥路可达,每逢下雨天,此路崎岖难行。本村小组因为簸生活条件差,大部分农户已搬迁,其中搬迁到清远的有14户,xx村村委会崀头村民小组的有19户,冲口村小组的有22户(这两处又叫xx新村),剩余12户仍居住本地。村民主要的生产生活来源靠本村开垦的几百亩良田。

该村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水资源,据据村民说,该村的矿产资源有铅锌矿、铜矿、褐铁矿等,其中铅锌矿的储存量比较大,品位可能在10度以上,具有比较大的开采潜力;而林业资源则有经济林1xx亩,生态林xx亩;水旱田xx亩。

(1)由政府帮助移民,剩下良田、土地由政府开发,搞绿色开无污染种植业;

(2)要求政府帮助建设硬底化公路。

2、xx村于90年代进行进行全村搬迁,但当时仍有5户没有搬迁。据村民小组长xx介绍,现经常有村民回迁,在xx村的常住户数比当时向县委求助时的8户还多了4户,其中的原因有村民分家分户和外迁村民回迁。现常住的村民都不愿意搬迁,他们要么是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搬迁;要么是担心搬迁后的后继生活难以维持,还是要回到xx以种植水稻为生,增加了生活的日常开支,生活更加困难。

3、村民的收入比较单一,仅靠种田为生,生活比较贫困;种田还是靠牛耕地为主的比较落后的耕作方式,完全无法实现现代机械化耕作.

5、居住在本村的村民的劳力都比较少,有几户是低收入困难户,甚至有一户是家中有一妇女长年有病,同时带一个在校学习的小孩,仅靠男主人一人种田为生。

级扶贫办的文件精神,已规划该村剩余户数全部搬迁。

2、如上级能对该村村级公路给予立项实行路面硬底化,据村民小组长xx,现全体村民愿意集资xx万元,将于今年xx月到账xx万元,余下x万元将以生态公益林的收入作抵押向银行借款,生态公益林的每年收入为xx万;或以山场的出租收入还贷,山场的出租收入为每5年xx元,已收了一个5年,出租的.期限为30年.据实地行走,有两条路选择,一是xx至拱仔口,该路全长约xx米且陡坡多、坡度大;二是xx至新xx村(由xx村委会xx组经过),该路全长约3000千米,该路段比较平坦,有部分的路段的坡度小,相对第一条路的资金投入较少。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情况报告

中级职称申报“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在9月5日起至9月21日,我公司符合中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员工魏涛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提交了其毕业证、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初级职称证、聘书、业绩成果及发表的论文等有关证件和材料。期间9月20日,在申报人**进行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的基础上,我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申报人**进行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全体员工对我公司2013年度中级职称推荐人**均无异议。

公司于9月21日,召开了中级职称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会议,会上认真阅看了申报人魏涛的申报材料,确认其所报材料属实,如有隐瞒,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申报人**对其提交的毕业证、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初级职称证、聘书、业绩成果及发表的论文等有关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了保证。如有不实,**本人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我公司结合申报人**的述职报告和材料、证件、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研究,推荐**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同时将推荐人**在公司进行了公布,接受员工的监督。

**。

201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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