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诈骗罪(通用19篇)

时间:2024-04-13 15:17:04 作者:影墨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之一,它可以带来新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的不断变化需求。下面是一些关于金融危机应对策略的讨论,希望能够加强我们对于危机的防范意识。

金融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金融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项目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xx〕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处罚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合同。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二者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3)从刑事责任方面看,两者都分三个不同档次,规定轻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2)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中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

规章制度。

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在这方面,必须加强以下监督:一是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对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金融系统领导的干扰;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在中国,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而收受贿赂予以检举、揭发;三是要强化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泛的新闻传播权。由于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强有力的震慑和制约作用。它通过报纸抓住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真实、客观、及时地予以报道,公开揭露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要强化金融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防止以贷谋私;。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对帐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犯罪;。

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各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六是必须严格执行交叉复换、双线换算制度,实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一人独揽。

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对金融票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对,才能避免受骗,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因此,为适应同金融诈骗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就应积极推广使用技术设备和技术预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伪防骗。在这方面,必须作好以下预防工作:

三是应在存单中的姓名、帐号、金额等部位添加类似银行汇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单立刻显示“作废”二字,这对预防金融诈骗犯罪是极为有利的。

金融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中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领导,充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金融合同

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外汇资金拆借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拆借金额和币种

第1条 拆借外汇资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

第2条 拆借外汇资金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3条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

第4条 拆借利息自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5条 甲方应于拆借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随本清。

第三章 拆借期限

第6条 本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天。

第四章 拆借利率

第7条 本合同项下拆借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高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___。按季结息,未结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利息由乙方自甲方帐户上直接扣划。

第五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9条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汇资金;

10.3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

10.6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11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拆借项目相关的资料;

1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划付拆借外汇资金;

11.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本拆借项目的资料和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2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追回拆借外汇资金,并对逾期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4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或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拆借外汇资金情况监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

第15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汇资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6条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乙方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8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失效。

第19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执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合同的诈骗罪,供大家阅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金融合同

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乙方:

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_。

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英文名称为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元。

乙2方:×%_元。

乙3方:×%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国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__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

中方签名:外方签名:

金融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品牌合作推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战略合作伙伴,有权在平台推广及活动上提供宣传支持,维护良好互动关系。

2、甲方为乙方平台及活动提供合作支持,协助解决乙方在行业拓展过程中的问题。

3、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发布和广告宣传,并参加乙方的线下培训会议活动。

4、甲方有权利在乙方的组织的培训会议上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知识宣讲,每场不低于30分钟。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网络平台导入的流量所促成的注册会员及投资支付一定额度的佣金。

6、甲方支持乙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合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构架下,参与并协助甲方的品牌宣传。

2、乙方有义务执行双发所达成的决议,遵守章程;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利收取在网络平台流量导入甲方平台时形成的会员注册及投资的佣金。

4、乙方有义务在线下培训会议及活动为甲方提供每场不少于30分钟的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演讲安排。并适当的安排现场的其它方式宣传。

5、乙方有权利和甲方平台对接进行乙方机构的大型活动宣传。

6、乙方有权充分利用甲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

三、其它。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总投资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万元,年产值约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亩,出让价格万元/亩,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支付土地款的%即万元人民币;余额万元人民币分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即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______年月前竣工投产。

五、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十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十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十七、乙方同意通过南宁华侨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以下五种方式之一(这是一般诈骗罪所没有的具体行为方式的限制):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却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而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非常符合实际。而且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推出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强,男,1980年3月24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年4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19000元。

2004年5月至8月,赵强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510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11月,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7公里半到9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005年2月至5月,赵强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1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82000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赵强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51600元人民币。

2005年1月至4月,赵强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廉政、安全生产合同等,并先后与赵从来、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29700元人民币,周寿昌工程押金34400元人民币。

2005年3月至5月,赵强再次以同种手法,利用该两枚印章,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共计80300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赵强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15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强逃至丽江,并于2005年5月18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1000元,查扣赃物并折价8815元。

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强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盲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815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的非法所得253685元。

三、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点评。

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221500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

第二条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第三条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泄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承诺融资贷款的年综合成本为33%;借款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不再实际使用借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

乙方应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由甲方考核出勤,甲方应保证乙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乙方全勤工作时间工资为:1、基本工资________元。2、绩效工资:以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计酬,具体方式按照绩效考核合同确定。

五、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其他:

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其它约定条款:

1.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地点和职务,乙方工作地点及职务变更后其薪金也将同时变更。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并参照考核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职务及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管理,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一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5.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有权安排乙方在晚上或休息日加班,并在淡季补休。

6.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等,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签订日期为:

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以上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诈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鉴于: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整)。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被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报案请求:请求以涉嫌诈骗罪对被报案人立案侦查。

__________年_____月,被报案人称__________厂有一批旧房屋需要拆迁,可由被报案人转包给报案人拆迁,并于_____月_____日签订协议(协议附后)。报案人分别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日向被报案人两次共支付了押金__________万元。协议签订后,报案人迟迟不能进场开工。经了解,根本上就没有该工程,完全是虚构的项目,且多次催讨,被报案人拒不返还押金。

报案人认为:被报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报案人巨额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特征,因此特向贵所报案,请贵所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金融合同

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是关于金融合同模板大全,欢迎阅读!

借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提高经济效益,除自愿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外,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借款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向贷款方报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第二年应在年度开始前),贷款方据以及时供应资金。

二、贷款用途、开竣工日期,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三、此项贷款,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全部偿还本息,具体分年还款计划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作为逾期还款处理。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计算;逾期归还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借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罚息。

六、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_________.担保单位保证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由其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

七、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担保单位三方各1份。

副本__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_________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__‰。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_________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金融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金融界互联网用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版权所属网站:-----------------------与乙方版权所属网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免费提供金融界的人才职业信息,乙方完善频道建设,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

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

1.为乙方提供金融界人才职业相关的信息内容,并积极开发金融界用户所需的人才职业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站点,人才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在其网站为乙方频道设置文件配置表,配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频道 logo 或文字及 url 网址链接;乙方网站主页的网络路 径;以上内容由乙方根据协议附件规定提供,乙方拥有上述内容的版权与修改权,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网上修改上述内容的管理权限; 4.甲方在首页 " 合作伙伴 " 中加入 " " 的文字链接。

5.提供甲方的旗帜( banner )广告,大小为 468×60 象素的图象文件,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协议附件规定执行。

6.上述所有图形 logo 均由乙方自行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

7.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1.在乙方网站-------------------创建独立目录,存放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文章与信息; 2.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网站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或频道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网站版面更新或改动。

原来的链接位置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的链接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而后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外汇资金拆借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拆借金额和币种 第1条 拆借外汇资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

第2条 拆借外汇资金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3条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

第4条 拆借利息自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5条 甲方应于拆借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随本清。

第三章 拆借期限

第6条 本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天。

第四章 拆借利率 第7条 本合同项下拆借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高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___。

按季结息,未结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

利息由乙方自甲方帐户上直接扣划。

第五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9条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汇资金; 10.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之要求,向乙方提供与此次拆借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和审查; 10.3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 10.4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的费用; 10.5 甲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10.6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11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拆借项目相关的资料; 11.2 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划付拆借外汇资金; 11.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本拆借项目的资料和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2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追回拆借外汇资金,并对逾期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4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或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拆借外汇资金情况监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

第15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汇资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6条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乙方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8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失效。

第19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执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

金融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条。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金融合同

一、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_ 、间数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房屋质量______________ 。

二、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租金(大写):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五、承租人负责支付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六、租赁房屋的用途:

七、租赁房屋的维修:_______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八、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九、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十、定金(大写) 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___前交给出租人。

十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分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十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十三、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付赔偿责任。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答:

这个案件很难处理,从法理上讲,这个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现在这类案件存在判例很多,基本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建议找一个当地社会关系不错的律师协调,并通过其他社会关系处理.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了骗取对方不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必须会通过系列行为表现出来。如果表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行为越多,则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全合纠纷的界限就越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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