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药品注册工作大全(15篇)

时间:2024-02-25 01:33:02 作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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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心得体会

在药品注册领域,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药品注册制度。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药品注册专业人士,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药品注册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我认为药品注册工作的前提是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药品注册是一项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知识综合运用的工作,涉及到药理学、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遗传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专业知识,才能准确地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在上市后及时跟踪和评价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疗效。同时,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规定和要求,严谨地完成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提交。

其次,我学到了在药品注册中沟通协调的重要性。药品注册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需要与临床医生、药厂科研人员、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只有各方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作精神良好,才能确保药品注册的进程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我时常参加行业会议,与同行们交流心得,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灵感。通过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我更好地理解了药品注册中各方的需求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再次,药品注册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优秀的组织能力。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不同的环节工作。因此,合理规划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到事事有准备、步步为营,才能确保药品注册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在实际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的经验,如利用电子工具提醒和规划工作,合理安排各项任务的优先级和时间,高效处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等。

最后,我认为药品注册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药品注册是一个日新月异的领域,涉及到了新药研发和临床试验、法规政策变化和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只有不断学习和跟进最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保持在这个行业中的竞争力。在工作中,我经常阅读相关文献和参加培训课程,以提高自己在药品注册领域的专业水平。同时,我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会议,与行业内的专家进行交流和学习。

总结起来,药品注册是一项专业性强、协调性强、时间管理要求高的工作。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学习,我对药品注册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我相信,只有通过持续地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才能在这个领域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药品注册工作总结

我于20xx年3月份正式加入公司验收组,参与公司药品入库的验收。在这期间不断的加强了对药品的认识。在公司同事和领导的热心指导下,我依次对公司总体情况、部门的工作流程、即将从事的岗位一一进行了了解,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工作,按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完成了对药品保管、药品验收、药品运输、药品复核等环节进行了了解掌握;同时也参加质管科对员工的培训,弥补了某些知识的欠缺,现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

一、在这一年中完成比较好的方面有:

1、积极参加部门的培训,弥补了某些知识的欠缺,对药品有了更好的了解;

二存在需要修正的方面:

1、对日常用到的计算机系统的掌握和使用还有待加强。

2、对药品的了解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对特殊药品的来货验收和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向质管科领导学习。

药品注册总监工作计划

医药研发/化学制剂研发是指在负责药物化学合成工艺的研究以及研发新药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医药研发/化学制剂研发职位要求。

1.医药、生物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优先;

2.具有2年以上研发工作经验;

3.熟练使用实验室常用制剂和分析的设备仪器;

4.熟悉分子生物学或动物实验解剖、细胞培养抗体工程等实验;

5.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挑战意识,具有良好的研发能力;

6.英文良好,能阅读英文文献;

7.具有团队协作能力和一定的责任心。

8.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善于团队工作。

医药研发/化学制剂研发岗位职责。

1.按计划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2.完成技术服务试验或者研发项目试验;

3.进行技术服务环节的优化和标准化,降低技术服务环节的时间和成本;

4.完成技术总监交给的其他实验任务;

6.负责相关设备的请购、维护保养剂技术资料的保存、保密;

7.负责医院或公司内部及其它客户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药品注册总监工作计划

药学、药物合成、化学制药、有机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年以上化学药制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掌握药剂学基本原理和理论知识,有良好的实验操作能力,熟悉化学药生产工艺和设备。

英语cet6以上,具有一定的英文阅读理解能力,能阅读和翻译英文药典标准和文献,能够熟练查阅英文专业文献和撰写项目方案、实验报告。

熟悉国内化学仿制药相关法律法规,有***生殖类防治类化学药仿制药开发与研究经验者优先,具有化学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经验者优先。

熟悉国内仿制药的注册申报要求与研究要求,熟悉申报资料的撰写和整理工作,能独立完成化学药制剂的研究与国内的注册申报。

化学制剂研发岗位。

药品注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和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药品注册监管措施,切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维护公众健康。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三、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完成技术审评送达药品注册司的,由药品注册司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药品,送负责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新《办法》的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上述品种的检验费用由国家局统一支付。国家局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和药品抽验结果决定是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国家局组织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核查。

四、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对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在通过技术审评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首批产品的抽验可结合各省(区、市)药品抽验计划一并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各省(区、市)局自行制定。

五、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

此前已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六、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遵照国家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七、国家局已发布的药品注册各类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其原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八、对新《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通过国家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心得体会

药品注册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合法销售。我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本文将从信息准备、注册申请、技术评价、临床试验和注册证书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段:信息准备。

在药品注册准备阶段,首先需要对药品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制定合理的时间表和计划。此外,在准备注册所需的材料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全面了解目标市场,包括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及相关产品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制定营销策略。

第三段:注册申请。

在正式进行注册申请之前,要先进行资质审查和检查。资质审查主要是检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和销售资格,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接下来,进行注册申请的表单填写和递交,并根据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这时,需要特别注意及时跟进审评过程,主动与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审查进度。

第四段: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是药品注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主要是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分析。在进行技术评价时,需要充分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和指南,并进行系统的实验和数据分析。此外,还要尽可能提前预见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在评估中及时解决和改进。

第五段:临床试验和注册证书。

在通过技术评价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是验证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需要严格遵守伦理和法规要求,在试验过程中保证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合理选择试验对象和样本量,并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最后,如果通过临床试验,就可以获得注册证书,并开始正式销售。

总结:

药品注册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申请人全面理解相关法规和指南,严格遵守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沟通。在注册过程中,信息准备、注册申请、技术评价、临床试验和注册证书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对药品注册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药品注册工作总结

药具管理工作由分管领导亲自抓,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管理、同考核。村级计生员每月按时召开例会,与统计数据一起上报当月采取xxx措施的人员,同时领回药具。乡政府与村支部书记、主任、计生主任签订责任书,严格按照责任书兑现奖惩制度。

我乡落实了专人负责药具管理、发放工作,每月及时将本月新增加或改变xxx措施的相关人员信息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村一级发放当月药具。全乡1个社区、10个村都配备了专兼职药具发放人员,并都落实了相应的报酬。乡村级药管人员全部都是通过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的上岗证,并且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

明确指责,突出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药具发放、指导、随访、培训及药具不良反应处理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提高了群众对药具服务的满意度。主要建立了一下制度:

(1)发药人员岗位责任制;

(2)例会制度;

(3)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村上落实专人负责药具管理发放工作,建立了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签订了药具管理发放责任书,确保药具免费发放渠道畅通,无漏供脱供。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自2015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等重要纲领性文件指引下,至今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9年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2020年3月30日发布了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继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发布的首批配套法规之一,属于药品研发和注册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在药品注册法规方面与国际接轨,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关联审评审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药品上市后分类变更管理等近年来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取得的成果及规范性措施上升为法律,为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近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广大业界同仁学习讨论的热点文件,官方的解读文件不断更新,笔者学习借鉴了各位同仁的真知灼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学习。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落实mah方面,明确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确境外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该注册代理人并不一定与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是相同的实体。明确了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申请或许可转让通道:允许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关于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期待相关指导原则早日出台。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许可备案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管理进行细化和优化: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在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强化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管理: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定期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新增了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的路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变更,根据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申报或者报告。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标准。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提出了药物临床试验登记的要求。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加快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审评审批具体要求:(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众所周知的瑞德西韦临床试验审批、法匹拉韦上市审批等均属于上述情形。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制度,api按照药品管理,实行审批准入制度。api生产企业应当按照(2019年第56号)的要求在“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登记要求提交技术资料,明确生产场地地址等信息。药品制剂申请人自行生产api的,由药品制剂申请人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在提出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与其进行关联;选择其他api生产企业的,由api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药品制剂申请人在提出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与其进行关联。取消辅料、包材和容器的单独审评审批事项,在审批制剂时一并审评,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的同时,更加突出药品制剂持有人对辅料、包材和容器的管理责任和主体地位。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从药品研制到上市后管理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药品注册证书。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内容,强化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管理相关要求,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体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增加对glp机构、gcp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将药品说明书公开并适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进行了优化,不再实施“逢审必查”的核查模式,对于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对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根据申报注册的品种、工艺、设施、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因素,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衔接,需要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由药品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加快了药品上市进程,与药品上市后监管进行有机衔接。明确了药品注册核查的定位,药品注册核查不是全体系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其主要目的是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同第六十五条,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二、进口药品。

1、证明性文件:

(5)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药品进口销售五年来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4、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在中国市场销售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8、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的现行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药品注册管理法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第十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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