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讲座讲稿(大全6篇)

时间:2023-10-07 08:33:33 作者:XY字客 2023年合同法讲座讲稿(大全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讲座讲稿篇一

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合同法的讲座,使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形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理解,谈谈这次讲座给我带来的收获。

一、加深了对合同基本概念的认识

在讲座中,我理解到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形式,是让各方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权利得到保护的一种方式。合同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业和个人平稳交往的最基本依据。

二、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内容

参加讲座后,我对合同的要素有了更加细致的认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组成部分,各个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合同制度。合同必须包含以上几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加强了对合同法规定的理解

在讲座中,我对合同法的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提供了依据。掌握和运用可以有效地对合同的履行、解决争议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四、提高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技能

合同讲座让我领悟到在和他人谈判时应该如何把握节奏,明确自己的和对方的利益点,并及时做出决策,达成双方的共识和目标。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要尽可能地明确合同要素,十分关注合同某些条款的详细表述。

五、增进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背景和文化,了解了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规范和解决矛盾的原则。这次讲座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总之,这次合同法讲座对于我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这次体验,我理解了合同的概念、要素和形式,以及合同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同时,我的谈判和签订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这次经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性,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最后,我相信这些经验和收获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会带给我更多的机会和收获。

合同法讲座讲稿篇二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物、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情况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镑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直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

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

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贿赂,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合同法讲座讲稿篇三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体会到合同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学习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真实意思进行交流和约定,不能有强迫、欺骗或者误导行为。这让我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其次,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是经济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更要有明确的条款和格式的书面协议。学习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则,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仅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的准确性,更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两个方面,即结果义务和努力义务。当事人不仅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还要遵守义务的安全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合同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存在着随时变更的现象。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变更有一定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在达到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的。学习中,我明白到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考虑合同对他人的影响,并经过对方的同意和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这让我了解到在变更合同时,不能随意擅自行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达成一致。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一种方法,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形式之一。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过书面协议或者经过法院的判决。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考虑到合同对对方权益的影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已经获得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在解除合同时,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尽量减少对对方的影响。

总结起来,学习合同法使我认识到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更获得了对合同法的深入认识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合同法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合同法讲座讲稿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的讲座,这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一步。在这次的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正如讲师所说,我们必须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款,以便我们在未来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将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合同。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合同是以约定为基础、双方同意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的内容。这使我对合同更为详细的了解。

其次,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它必须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对象、内容和条件。当事人是指签署合同的各方,对象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的具体事物,内容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个要素缺失,这份文书就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的内容和条件。

其次,在了解合同的构成要素之后,我们还要了解合同的效力。在讲座中,我们学习到了合同相对人和合同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而合同第三人则无法参与内部协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了解这些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影响和效力。

另外,在合同法的讲座中,我们还了解了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讲师带我们深入了解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等,同时也告诉我们如何分析合同的风险和掌握约定条款。这些重要的知识将帮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准确地评估并控制风险,尤其是在签署合同时。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合同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效力、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而这些知识不仅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深刻了解合同法的规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在未来工作中用于人际关系中的处理,将能够避免许多的不必要的烦恼和误解。

合同法讲座讲稿篇五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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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讲稿篇六

最近我们学校举行了一场合同法讲座,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这场讲座。讲座主持人和嘉宾都是来自于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们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参加这场讲座使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定义和订立

合同是相互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讲座中,律师强调了合同的定义、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他们告诉我们,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价格的确定以及卖方和买方的明确身份。此外,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的标的合法、合同双方能够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在合同期间,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此外,在讲座中,律师还讲解了合同的变更问题,他们强调了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协商一致、合法合理、必要性和数量确定等原则,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变更。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不能履行的限制,这时候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方逾期未履行、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讲座中,律师还进一步讲解了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包括违约金的设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具体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讲座主持人和嘉宾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我们不仅在知识上有了深入的学习,也对法律实践和技能应用有了更直观实践的感受。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了解合同法对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和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次讲座为我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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