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守则手册(通用21篇)

时间:2024-02-23 08:20:01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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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内容

1、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3、 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

4、 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

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

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

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

1、 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

2、 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

3、 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

4、 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5、 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

保密措施及处罚

1、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3、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 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5、 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7、 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 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公司客户资料。

9、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4、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条:保密须知

1、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企管部。

公司保密守则

一 、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北京经典宏文图书有限公司党政图书出版策划中心

(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密守则规定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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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员工保密守则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2.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信息。

3.不向与保密项目无关的人提及保密信息。

4.自动向公司申报职务发明。

5.不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利。

1.绝密、机密级文件由秘书、机要打字员或本人打印,不得交一般打字员打印。

2.打印文件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打印机上。

3.文件复印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复印机上。

4.文件复印完毕,要将原件收回。

5.密级文件的复印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申请单要保存。

6.不私自拷贝工作范围之外的秘密文件到磁盘上。

1.绝密、机密级文件要专人传送,由收件人签收。

2.传递绝密级文件要密封,或送到收件人本人。

3.密级文件尽量不要传真。特别需要时,要在密级文件传真前,电话通知接受人在传真机旁等候,传真完毕,要电话确认。

4.文件上网前,要进行密级审查。

5.绝密文件不能上网;机密、秘密级文件上网要设置权限口令。

6.不在网上传送绝密级文件;尽量不在网上传送机密级文件。

7.在互联网上发送与公司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须经过审查。

1.文件要确定传阅范围。保密文件要在限定的范围内传阅。

2.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不要张贴在对外公开的公告栏上。

3.密级文件的查阅和复印要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并予以登记。

1.保密文件要与其他文件分开放置。

2.保密文件要密存在保密文件柜中,保密文件柜上锁或设置有效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3.个人未处理完的密级文件要密存。

4.非必要时,尽量不要将密级文件或磁盘拿出公司。

5.密级文件或磁盘带出公司要经相关权限的领导审批,并配合安全管理人员检查。

6.出差时,保密文件随身携带,不放酒店、不作为行李托运。

7.归还公用便携机之前要认真清理机内存放的保密文件。’。

8.重要的文件要有备份,备份软盘要保存在保密文件柜中。

9.存储在网上的资料要设密码。

1.打印、复印密级文件形成的废纸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

2.密级文件作废后,及时用碎纸机销毁。

3.不重复使用写有重要内容的纸张。

1.个人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必要时,要定期更换密码。

2.计算机文件共享时,必须设置有效口令,口令应设为无规律的字符串。

3.共享文件传送完毕后,应及时取消共享。

4.保存好自己的文件,不和他人共用邮箱。

5.软盘专用。非保密文件和保密文件不在同一软盘上备份。

6.不通过e—mail发送涉及机密的内容;不发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

1.做好“5s”工作,下班前要清理桌面上的文件,有保密内容的要密存。

2.密级文件不能随便摆放或丢弃。

3.有权制止未带卡的人员进入办公室。

4.进入办公区域要将工卡佩戴在胸前。

5.部门主管和秘书有责任监督、督促本部门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1.公司内部电话,如涉及机密内容,要问清对方的姓名、职务,并确认后再作决定。

2.遇有不明身份的人来电话询问涉及公司秘密时,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婉言谢绝。

3.问清对方住址、姓名、电话,做记录后,再回拨电话答复。

1.机密的会议通知和含有机密内容的各种通知,不要发在公告牌上,而要发给本人或发至其邮箱中。

2.在外举行会议,会前或会议期间,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3.妥善保管发放的密级会议资料,不得随便放置、复印、转交他人。

4.会后要清理会场。会议资料无论有无保留价值,都不可随地丢弃。

1.对陌生人的问询要提高警惕。明确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

2.客户询问涉及公司秘密时,要礼貌谢绝。

3.发现有泄密情况,要立即制止,及时汇报。

1.对外宣传(技术、商务)口径要与公司保持一致。宣传以公司公开的资料为主。

2.宣传时,不要透露公司技术秘密。

3.处于预研、立项阶段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公开宣传。

4.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文章,事先要经过审查。

1.与合作商、供应商接触时,若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应事先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2.合作商、供应商接待应在专门的接待室进行。在公司内活动时,要安排专人陪同。接待完毕要及时填写接待记录。

3.向客户发放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或资料前,应向客户明确保密义务。

4.对合作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时,培训教材的内容应严格把关。

5.只提供与合作有关的必要资料,提供秘密资料时需要经过审批。

6.与合作方接触的人员和文档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7.合作方派人在公司工作时,还需与其个人签订保密协议。只向其提供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接触秘密资料时要求登记。

1.引导客户参观,要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

2.客人在公司期间,要安排人员始终陪同。未经许可,不要将客人带进办公室或实验室。

3.未经许可,不要求技术人员向客户讲解有关技术问题。

4.客人在办公区域拍照、摄像,须经接待部门的一级部门以上领导批准。

5.应聘人员进入办公区内应有人陪同。

1.非正版软件不得在公司内部使用。

2.因工作需要使用新软件时,要进行统一的申购,并由管理工程部统一审批。

3.由个人购买的自己使用的软件,不得存放在公司内部。

员工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公司保密守则

一 、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北京经典宏文图书有限公司党政图书出版策划中心

(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1、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3、 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

4、 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

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

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

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

1、 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

2、 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

3、 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

4、 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5、 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

保密措施及处罚

1、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3、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 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5、 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7、 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 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公司保密守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北京经典宏文图书有限公司党政图书出版策划中心

(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1、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3、 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

4、 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

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

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

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

1、 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

2、 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

3、 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

4、 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5、 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

保密措施及处罚

1、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3、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 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5、 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7、 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 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公司客户资料。

9、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4、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条:保密须知

1、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企管部。

一般保密守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北京经典宏文图书有限公司党政图书出版策划中心

(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的中广时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 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 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 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 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 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 公司客户资料(包括网络分布、名称、定单、特别要求等)。

9. 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 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 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4.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 员工下班前将文件整理锁好,不得摆放在桌面,废弃文稿须检查后再行处理;

6. 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条:保密须知

1. 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 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 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 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 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办公室。

1、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 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 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 不在非保密本上的记录机密。

5、 不能在私人交往中涉及机密。

6、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机密事项。

7、 不用普通电话传递秘密。

8、 不准擅自复制秘密事项。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公司的客户名单。

(五)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三)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薪酬制度。

(二)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一)通话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三)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二)不得向无权接触某项秘密的员工透露该项秘密。

对外宣传的保密。

(一)公司宣传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确需透露某项秘密的,应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文稿。

(二)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请示上一级主管确认。

(三)非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工不得与媒体讨论有关公司的问题。

对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所有密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未经上级批准也不得与非公司员工谈论相关内容。

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讯、谈话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00元的,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本款规定中所指的实际损失,包括给公司造成的销售、商誉等损失以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四)阻止、举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受到打击报复,或者故意透露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打击报复者降职、降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受打击报复者造成身体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给予降薪处理。

(七)公司按照本守则第十五条给予阻止、举报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的现金奖励,应由该受举报、阻止的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实施人赔偿公司,公司可以直接从实施人的工资中扣减,工资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权向实施人索赔。

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加薪一级并一次性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二)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机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机密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2000元。

(四)发现他人丢失、泄漏或出卖公司保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1000元。

(五)其他对保密工作所作的贡献,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本守则自公布日起生效。

保密守则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更多。

员工手册的守则

一、为使本公司管理科学、规范,并使公司能够稳步长期发展,特制定本《员工手册》,作为员工行为的指南。《员工手册》旨在帮助员工了解新的工作环境,从而使您与公司融为一体。

二、本手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而制定,为员工提供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详尽资料。

三、本手册对公司有关情况和政策进行了介绍和解释,不代替公司政策,如本手册与政策文本有冲突,以公司政策文本为准。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对手册任何内容进行修改、暂停或终止手册内容。

四、本手册好有与国家法律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五、本手册所称“公司”指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手册适用于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录用的所有员工。

六、公司管理层有权根据需要对手册进行修改和更新,并通过综合管理部培训、实施新员工手册。旧手册将即期作废,一切以新手册为依据,员工不得以未知为理由,提起劳动争议。

七、公司各部门可根据部门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并报综合管理部审核,以执行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制度中如与国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情况下,以国家或公司相应制度为准。

八、本手册的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保密守则10不准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手机使用安全保密守则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精神,手机使用应严遵守“四个不得”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要时,涉密会议和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审计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公司保密守则

一 、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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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函仅陈述 公司和您之间进行沟通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条款,保密范围包括 公司和其投资的所有企业。

第一条 您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所指范畴均属于您应遵守的保密内容(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公司内部高层通讯资料和员工资料;

薪酬资料;

第三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开发的所有项目成果的相关权利归集团公司所有,未经公司指定代表书面许可,员工不得将上述成果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将上述成果用于未经公司事先许可的任何其它目的。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开发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集团公司所有,员工不得私自申请或取得任何知识产权登记、认证,也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用于未经公司事先许可的任何其它目的或向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 任何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会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甚至开除,公司保留追究经济责任的权力;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您将承诺离职后,对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您基于何种原因离职。您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公司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签署人通过在本函上签名,确认您同意这些条款并确认您愿意接受本守则内容的约束。

签署人姓名:

日期:

员工手册的守则

一切因工意外受伤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并作工伤报告交综合管理部及提供有关医疗诊断证明。为安全起见,员工如发现有不安全的设备或措施足以导致意外伤害的,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及早做好预防工作。

二、火警及防火措施(具体参照各管理处预案)。

如遇火警,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保持镇定。

2.利用物业公司通讯系统通知所有用户迅速疏散。

3.如遇火势扩大,必须协助疏散用户,安全撤离现场。

4.拉闸断电及关好火警现场附近的所有门窗。

5.使用灭火设备将火扑灭。

6.由值班主管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三、紧急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如遇雪灾、水灾等,员工仍须按时上班,同时,已上班的员工都会被安排加班,希望各位员工给予合作。超时工作的时间,由部门主管待日后另作同等时间的补偿,或发放超时工资以作补偿。

机要人员保密守则

1、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3、 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

4、 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

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

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

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

1、 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

2、 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

3、 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

4、 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5、 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

保密措施及处罚

1、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3、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 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5、 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7、 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 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保密守则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2.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信息。

3.不向与保密项目无关的人提及保密信息。

4.自动向公司申报职务发明。

5.不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利。

第二条文件印制。

1.绝密、机密级文件由秘书、机要打字员或本人打印,不得交一般打字员打印。

2.打印文件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打印机上。

3.文件复印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复印机上。

4.文件复印完毕,要将原件收回。

5.密级文件的复印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申请单要保存。

6.不私自拷贝工作范围之外的秘密文件到磁盘上。

第三条文件发放。

1.绝密、机密级文件要专人传送,由收件人签收。

2.传递绝密级文件要密封,或送到收件人本人。

3.密级文件尽量不要传真。特别需要时,要在密级文件传真前,电话通知接受人在传真机旁等候,传真完毕,要电话确认。

4.文件上网前,要进行密级审查。

5.绝密文件不能上网;机密、秘密级文件上网要设置权限口令。

6.不在网上传送绝密级文件;尽量不在网上传送机密级文件。

7.在互联网上发送与公司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须经过审查。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答辩人:张,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王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答辩人法律顾问。

被答辩人(原告):唐,男,x年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10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藏答辩人矿石,有盗矿意图。

答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答辩人施工。答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矿石丢失,应向答辩人支付实际损失10倍的违约金,并且答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须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没收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华星公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20xx年4月13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答辩人搬迁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答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须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藏在矿硐中,意图盗矿。4月29日,答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痕迹,怀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答辩人询问,唐说矿硐内无矿石,答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询问,王文也说被答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4月30日,答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看情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30袋矿石时,被答辩人才承认他隐藏的矿石一共44袋,计3吨多,已丢失了14袋,计700斤,价值2450元。

二、答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处理意见》,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一)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内容属实,并无夸大、诽谤之意。

《处理意见》绪言为:“20xx年4月13日,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多天所采矿石44袋,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将所采矿石44袋及时入库,擅自将矿石堆放在三矿区一号硐由外向内二十多米回车道处内。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内的44袋矿石,被人盗走14袋。华星公司严重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形成了恶劣影响;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公司与华星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研究,对唐植华盗矿一事,特作出以下决定:…”。可见,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主要内容,是被答辩人违反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导致矿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华)盗走14袋,这与事实是相符的。

(二)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和绪言中,使用了“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唐植华盗矿一事”,也不构成故意诽谤。

首先,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中,使用的“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在《处理意见》绪言中,使用的“唐植华盗矿一事”,均是指该起事件的事由,对被答辩人并不构成诽谤。其次,因被答辩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隐藏答辩人矿石,有明显的盗矿意图。

(三)答辩人根据《处理意见》,仅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后,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华星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文在答辩人的会计凭证《华星公司三矿区20xx年5月工程结算审批表》上已签字认可。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四)答辩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公司内部处理决定,属公司内部行文,对外只发送给了华星公司在答辩人设立的项目部。并未对外散布。

(五)对于答辩人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四条:关于“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六)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一是构成侵权,二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更谈不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答辩人在本案中无民事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领。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企业保密守则

1、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公司客户资料。

9、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1、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4、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1、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加保管,谨防丢失。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保密守则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场馆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全面规范我处的保密工作。

一、场馆管理处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1、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4、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5、处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7、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8、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9、涉外活动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是处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三、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制,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

四、全处都务必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务必做到: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2、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3、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准复印、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务必按章登记入册、发放、保管。

4、凡带有保密资料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5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资料的计算机、软盘,务必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贴合保密要求。

6、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资料的会议记录,凡有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资料,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也不得录音。

7、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带给或发布信息,务必经过综合办公室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六、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八、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1至2次保密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前要组织重点检查,年终搞好保密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

九、严格保密纪律,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1、在承办涉外活动中,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2、凡向外籍人士带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务必经校领导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务必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保密守则【】

三、不越权访问系统和涉密信息。

四、不在无安全保密设施的`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擅自下载网上涉密信息。

六、不使用未经审查和禁用的软件。

七、不向他人泄露口令、密钥及安全保密措施。

八、不以军人身份在军外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流。

九、不私自复制、留存、出借、销毁任何涉密载体。

十、不私自将网络、密码设备送往军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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