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3 10:06:43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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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规章制度说明:

“水十条”内容2014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亲爱的山区小朋友:

你们好!

当你收到这封信时也收到了我暖暖的.祝福,虽然远隔千里,但我们的心连在一起。前些日子,在电视上看到了关于你们的报道,你们的生活非常贫穷,总是吃不饱,穿不暖,过着夏热冬凉的生活,我真想长出一对翅膀,飞过去给你们帮助。

我们学校准备开展手拉手活动,活动的内容是:每家每户捐献点图书、文具……尽量让你们的生活过得幸福、美满。虽然这是杯水车薪,但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希望友谊的桥梁能将远隔万水千山的我们手拉手,心连心。

在看新闻的时候,偶然地看到了几户贫困农家的生活。你们每天凌晨三、四点就已经起床,拿着馒头就步履匆匆地走在了上学的路上,你们翻山越岭,用木头搭起桥,步步惊心地走过了小河。不知你们走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吃过了多少个常人难以承受的苦,你们顽强地坚持了下来。

比起我们,你们是多么伟大,衣服自己洗,饭自己煮,什么事都不需要大人帮忙。而我们脏衣父母洗,饭菜父母烧,书包父母背,什么事都是父母做。你们吃白菜萝卜,我们吃鸡鸭鱼肉;你们睡木板床,我们睡席梦斯;你们走几十里路到学校,我们招个手上了车两三分钟就到了。

让我们彼此增加更深的友谊,经常互相写信,有什么困难更和我说说,手拉手,共创美好的明天!

祝你:

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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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14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一直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登记是对社会组织合法地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登记,社会组织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登记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在实施活动过程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组织的信用度。通过参与登记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让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地开展活动,因此对于登记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工作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逐渐了解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社会组织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了解了这些要求之后,我在工作中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指导社会组织,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登记。

第三段: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复杂繁琐,一个个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多次审核、审批才能最终完成登记。因此,在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并总结了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以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首先,我建立了一套详细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帮助社会组织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缺少材料而耽误时间。其次,我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快了材料审核和审批的速度。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地缩短了登记工作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意识。

虽然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对登记意识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提高登记意识,我积极开展了宣传工作。首先,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讲会,向社会组织解释登记的意义和好处。其次,我利用各种渠道,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向社会组织推送有关登记的政策和政策解读。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我逐渐提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登记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复杂且变化快速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在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与同行交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了解要求、规范流程、加强宣传和持续学习都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希望未来能够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继续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段:导言(引出主题)。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涉及到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并承担了一系列登记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确保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我们始终坚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部门规章等制度。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制度,提高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确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时,我们坚持以上级规定为准,确保了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制度是我们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保障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段:加强沟通合作(沟通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协同合作的过程,在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中,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通过与各方共同协商,明确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加强双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才能有效地推进工作。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产生积极的互动,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第四段:注重专业能力提升(知识与技能的提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管理和组织知识。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了解社会组织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加强自身的公共关系和沟通技巧。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提供专业的登记服务。

第五段:强化监督管理(监督与服务并行)。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不仅是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为登记社会组织提供及时的咨询与服务,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帮助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

总结:

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我们认识到制度执行、沟通合作、专业能力提升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这些体会不仅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思考和展望。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格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三、各种账簿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四、财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编制本会财务预算,进行年终决算、财务分析、核算工作;出纳办理各项财务支出、登记日记账、报销等出纳工作。

五、支票使用要用专门的支票登记簿。

六、发票要及时交给财务人员,保证及时记账。

七、每日核查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八、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九、会计档案按归档分类,整理立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十、购买大项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要先向本会会长写申请,批准后再购买。发票有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购买大宗的办公用品,要先经驻会领导批准,购买后要有秘书长及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本会工作人员因公需报销的费用等,金额在3000以下(含3000)元要先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报销;3000元以上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本会秘书长需报销的费用要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报销。本会工作人员报销单据不可由财务人员代找本会领导签字。

十三、本会大型活动:先由具体工作人员拟定预算方案,交由会长批准后,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备查。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到行政中心县商务局窗口办理材料目录:

企业通过internet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进入备案登记系统。“备案登记机关”选择“射阳县商务局”,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双面打印《登记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完成上述步骤后到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出的《登记表》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的,还提交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董事会决议。

7.如果此证件遗失需补办,需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公告一次,提供刊登原件和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过的情况说明到窗口重新申办。

8.《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商务部网站(http://)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填写并打印,比照“提交书面材料”之规定。

二、盐城海关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和股东的私章。

6、报关专用章。

7、商务局备案表。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注册地点的租房合同、产权证明。

9、公司章程(注明股东构成比例)。

10、公司验资报告。

11、海关部门给的相关表。

12、银行开户证明(非农商行)。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

三、南京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注册: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税务登记证。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和股东的私章。

6、电子口岸1号表和2号表。

7、商务局备案表。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操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备案:(营业执照、公章)。

六、市国税局授权备案:(税务登记证)。

七、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制卡领卡。

八、市商务局盖章。

九、县外汇管理局授权备案:(法人或股东本人带身份证亲自到场及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十、南京海关授权备案。

十一、开办外汇账户。

十二、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十三、省检验检疫局备案:(自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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