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是由婚姻中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正式申请书,它记录了申请人对离婚的原因、意愿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请求。在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些优秀的离婚申请书样本,这些样本可以帮助您更好地撰写你自己的申请书。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案,经×××人民法院×××年××月××日以×字第××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写明判决书中有关被申请人应该履行的事项、方式、方法等)。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银行承兑遗失,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已满60天,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xx人民法院20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1、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
2、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3、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产价值__________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万元。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_______________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__________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__________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4、婚生儿子,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______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_________元整。儿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5、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每周___天,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6、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______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7、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双方不得做有损婚生儿子健康成长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儿子的义务。
8、本协议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___份给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男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址:。
男、女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省__县民政局登记结婚。__年__月__日,婚生小孩出生。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小孩随男/女方共同生活,由女/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___元,于每月10号前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另婚生小孩的日常一般医疗费用由男/女方负担,重大医疗费用由男、女双方平摊。
(一)关于房产的分配:夫妻双方于年购有坐落在省市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一套,原登记价人民币元,产权登记在男/女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男方应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
(二)关于机动车辆的分配: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__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____),现协商该车辆归男/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予男/女方车辆补偿款人民币__万元。
(三)关于现金、存款和其它财产的分配:男、女双方现有的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归各自所有,男方另补偿女方人民币__万元。
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____________。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____________。
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____________(签字)女方:____________(签字)。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存档备案一份)。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适用于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判决书模板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本站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本站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20xx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xx年5月,原告带小孩去赣州玩,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赣州,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儿子朱甲归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xx年开始分居。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朱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尚好。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正确对待,相互理解和信任,原、被告应该能够和好如初。再者,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小妹。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恭明。
判决离婚的范文
原告邓科丰将别人抵欠其款的瓷砖卖给被告林天潮作为被告林天潮、李秀琴在婚续期间共建的房屋装修的材料。元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当日被告林天潮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言明: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李秀琴因与被告林天潮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天潮离婚。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返还上述瓷砖款项。月26日本院作出漳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欠原告瓷砖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被告林天潮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岩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一审上述判决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分文未还拖欠至今。1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天潮欠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被告林天潮欠原告的瓷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虽然二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判决该款项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但法院对二被告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只是在二被告中确定共同债务的最终负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即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公告离婚判决书内容
原告,又名,性别,民族。
被告,又名,性别,民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又名,性别,民族。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与离婚;。
二、第三人返还彩礼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时间)。
书记员:
判决离婚的范文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是上诉状,原告起诉离婚的,是起诉状。
见:起诉状。
原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被告,女/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月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住院治疗伤情;婚外情;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判决离婚的范文
我承认我把事情弄糟了。
我讨厌洁癖般的道德,或者做道德上的选择。
原来我喜欢轻音乐,现在我喜欢摇滚。
我喜欢用玩弄对抗一切。包括对抗我自己。
这个世界我从不在场。
在场的只是我的肉体。
我有猫一样的性感,蛇一样的冷酷。
我活着就是引诱你。
和特别神经质的人一样,我对一切都具有耐药性。
我偏执(精神分裂,几乎致命)。
我完美(神经衰弱,近乎偏执)。
我叛逆(歇斯底里,过度极端)。
我是你的爱情。
我是你的悲伤。
我是你的欲望。
我是你的嘲弄。
有时候我在六楼的阳台上张开翅膀。风吹起头发,有那么一瞬,意识全失。
我把白纸全涂黑,我说,“别轻视我!”
我模仿着我自己,躺在地板上,吐烟圈。
你给我咖啡,维持我的兴奋。
你给我衬衫,维持我的妄想。
你给我挑逗,维持我的激情。
你给我借口,维持我的生命。
你可以爱我,但我拒绝你爱我的影子。
你可以爱我的影子,但我拒绝你爱我。
我有多个身份证:
冒险剧的女演员。
欲望的主语。
虚无的替身。
红色的举动。
三分之一的晚餐。
在时间还未到来之前就结束的句子。
(读让·波德里亚《冷记忆》有感)。
洪水。
仿佛天空开裂。
洪水先是轻易地跨过了台阶,进入走廊。
接着,迈上窗台和围墙。
像一头猎豹,围捕我们。
他向上爬,着了魔般向上爬。
灰暗的洪水,凶猛的洪水。
漂着油污的洪水,色情的洪水。
无孔不入的洪水。
裸露着身体,撕掉村庄外衣的洪水。
洪水复制着洪水。
一块块的洪水,一片片的洪水。
洪水碰撞着洪水。
他强大、不道德、欲望强烈。
他攻陷所有的道路。
他沸腾着,膨胀着,在世界的表皮上奔跑。
他破坏秩序。
他反对上帝,他不向任何东西献媚。
比起众多的冰冷。
他怀有更大的激情。
他是事故。他是恐怖主义。他是谣言。
他是嘲弄。
洪水无处不在。
甚至,漫上了我们的`胸部,我们的大脑。
我们是洪水中的洪水。
我们是陷落中的陷落。
我们是秩序外的问题。
现在,我正在捕写的洪水爬上了我的桌子。
并试图覆盖这首未完成的诗。
但一会儿就消逝了。
仿佛只是从我诗中逃掉的一个词。
像一个被否定的理论。
像代价:为一个隐喻而失踪。
像大潮的回落。
像你我争吵后的异常一一。
远离了激情,却接近了死亡。
生活可以继续了。
洱海之夜。
兼致刘年。
刘年说,今夜他是段誉,精通琴棋,没有心机。
六脉神剑非常灵。
随手一指,月亮就缺了一块。
再指,就有星星落进谁的眼眸。
又指,两只白鹭就横水而去。呵,而我。
就是大理郡主木婉清。
呵,段郎,其实我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喝一杯酒的时候。
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两杯酒的时候,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数杯酒的时候。
我仍然知道我在洱海。
南腔北调时,我想发信息告诉远方的人我见到了洱海。
推杯换盏时,我率先像一小片洱海。
在月下摇晃起来。
我吐了。段郎,这不能怪我。今夜,酒是洱海的宗教。
醉是必要的,醉倒也是必要的。
从不醉到醉,从克制到放任,是一场变化。
这是一场超现实的酒。
为什么不能以醉的方式生活?醉枕江山,醉逍遥?
我想起了杨典的一句话:
我是大制度里旁逸斜出的人。是的。
我不能太一本正经了,太端庄了,太高蹈了。
我需要腾空体内的那些处心积虑的东西:以酒消灭酒。
现在,我空空的身体有更多的用途,比如。
我要用它来装免费的午餐:
洱海的风,洱海的花,洱海的月。
也可用于醉生梦死,或者。
只用来信奉南诏岛上一棵杜鹃花,或者一只蝴蝶的标本。
今夜。
我们是另一个朝代的人:大理王与忽必烈修好。
朱元璋和忽必烈称兄道弟;今夜。
右边苍山满目,左边涛声拍岸;今夜。
我们偏安一方,胸无大志,把笔藏在抽屉里;今夜。
活在洱海的人,无关经历,无关功利,无关土地和玉石;
今夜。
在篝火旁摇摆的是我们。
在草地上放歌的是我们。
在半空中施展轻功的是我们。
和棕头鸥、斑嘴鸭、灰鹤、鸬鹚、红嘴鸥并肩的是我们。
和涛声一起澎湃的,也是我们。
呵,段郎,如你所说,今夜你是谁也不让的英雄,我权且是。
娇柔婉转的木婉清。过了今夜,你又是谦卑的刘年,我也只是。
浪迹天涯的颜梅玖。过了今夜,我们的空酒杯只能斟上幻想主义的酒。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公告离婚判决书内容
公告。
邓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张中凯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___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___9年12月至___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月日。
判决离婚的范文
法院一审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车祸意外死亡。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无权继承遗产。那么,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了呢?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次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却并不和谐,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同年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当月7日,黄先生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围绕着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黄先生的亲属与李女士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先生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女士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围绕着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法院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黄先生既然在上诉期内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另一种观点虽然也同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但认为案件已审理终结,无权再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而应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并裁定终结诉讼。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离婚诉讼是由李女士提起的,而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当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判决生效,从而防止李女士利用法律漏洞获得额外利益。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公告离婚判决书内容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5月,原告带小孩去赣州玩,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赣州,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儿子朱甲归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开始分居。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朱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尚好。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正确对待,相互理解和信任,原、被告应该能够和好如初。再者,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小妹。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