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章程心得(模板15篇)

时间:2023-11-02 14:01:47 作者:雅蕊 最新学校章程心得(模板15篇)

学校生活中的总结不仅仅是记事,更是对自己成长的回顾和思考。总结范文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借鉴,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规划。

培训学校章程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我又重新学习了一遍《第二小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一章程包括总则、学校的管理体制、教师和职工、学生管理、教育。

教学。

管理、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以及附则七个部分。

《章程》的全面推行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有助于我校全体教师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了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

学校组织了这次规章制度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纪律性和组织性,更加深刻地明确了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特别是一个学校的重要性。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在整个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自己都不能以身作则、以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如何在教学、教育中给学生起到表率作用?作为学校的一分子,我作为学校的一名教师,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自身形象,也关系到教师在社会中的形象。俗语说: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每个部门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实现学校职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现代学校管理实践表明,没有严格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便无法对现代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调控,学校的各项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

所以,规章制度的学习是十分及时、十分必要的。我将会严格遵。

守这些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7/6/16。

学校《章程》心得体会

近日,我校校方发布了一份新的《章程》,旨在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行为以及家校合作等方面提供更明确、规范的指导。阅读完毕后,我深感该《章程》对于学校的发展与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将以五段式的方式,简要谈一下自己在阅读《章程》之后所体会到的一些心得。

首先,我认为《章程》对于学校的教学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教学是学校的核心任务,而教学管理的高效与规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章程》中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要求教师常规教学、辅导学生,并确保自己的专业能力与素质不断提升。同时,学生的学习纪律也有明确规定,学生需要尊重教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有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通过这些规定的明确,学校能够更好地进行教学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的教育质量。

其次,我认为《章程》对于学生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学校是一个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与道德品质的地方,而学生的行为习惯则与其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章程》中规定了学生的行为准则,要求学生要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保持良好的礼仪与素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等。这些规定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言谈举止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自我约束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我认为《章程》对于家校合作的重视值得肯定。家庭和学校是孩子成长的两个重要环境,而家校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章程》要求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作,与学校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同时,学校也要与家长及时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困难和需求。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学校与家庭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环境。

第四,我认为《章程》对于校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校风是学校的精神面貌,是学校的软实力,而校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章程》中规定了学校要弘扬团结、勤奋、守纪律、创新等良好的校风,要求教职员工要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这样的规定,学校能够加强校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校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最后,我认为《章程》的出台标志着学校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一步。学校《章程》的出台是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对学校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的升级和完善。它为学校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与标准,有效地提高了学校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有助于学校整体的提升与发展。

综上所述,学校《章程》的出台对于学校的发展与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学校的教学管理方向,规范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引导了学校的校风建设,推动了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我相信,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学校章程制度心得体会

学校章程制度是每所学校都必须拥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学校运作和管理的基础框架。学校章程制度包含了学校的宗旨、目标、组织结构、招生政策、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规定,是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在我接触学校章程制度后,我深刻意识到了其重要性,对学校章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学校章程制度在学校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学校章程制度明确了学校的宗旨和目标,使学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其次,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使学校内部的各项工作可以有序进行。再次,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管理政策,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专业水平。此外,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增强了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学校章程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利,要求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学校章程制度也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生要尊重教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定,教师和学生之间能够建立起互相尊重、信任和合作的良好关系,从而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础。

学校章程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学生管理政策,要求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生的学习和行为规范,要求学生要遵守学校的纪律,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范和要求,学校能够全面培养学生的素质,使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有用的人才。

学校章程制度对学校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精神文化和价值观念,要求在学校内营造积极向上、和谐融洽的学校文化氛围。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校的文化活动和教育活动,要求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定,学校能够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和潜力,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和发展。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是每所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推动学校文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学校的一份基本法规,学校章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学校教育事业顺利进行的基础,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年度学习学校章程心得体会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有目的、系统性的思考方式,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世界,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在我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并开始尝试将其应用到日常生活中。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批判性思维需要我们具备一种质疑的态度。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养成了对所学知识进行质疑的习惯。我会思考这些知识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有其他可能性。这种质疑的态度不仅让我更好地理解了知识,还帮助我识别了知识的局限性。

其次,批判性思维需要我们具备一种系统性的思考方式。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学会了如何进行逻辑推理。我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思考问题,确保我的思考过程是有条理的、清晰的。这种系统性的思考方式不仅让我更好地解决了问题,还帮助我避免了逻辑错误。

最后,批判性思维需要我们具备一种全面的思考方式。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学会了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我会思考问题的各个方面,确保我的思考过程是全面的、客观的。这种全面的思考方式不仅让我更好地理解了问题,还帮助我避免了主观偏见。

总的来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思考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世界,更好地解决问题。但是,批判性思维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它可能会让我们忽略一些细节,可能会让我们产生过度怀疑的情绪。因此,我们在应用批判性思维时,需要谨慎地考虑其优缺点,并尽可能地结合其他思考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思考效果。

学校章程制度心得体会

近年来,学校章程制度在我国广泛推行。作为一名学生,我对学校章程制度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感悟。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更是培养了我们遵纪守法、自律自强的良好品质。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我逐渐领会到了学校章程制度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很多益处。

首先,学校章程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学校章程制度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我们学校规定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这些规定使得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养成守时守纪的好习惯。在我个人的学习生活中,我深深地感受到,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对我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只有拥有良好的行为准则,我们才能够在学习生活中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学习成绩。

其次,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我们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在学校章程制度的约束下,我们不仅要遵守规定,还要求自觉地约束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学校规定晚上10点之后不准在宿舍大声喧哗,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自我约束,需要自觉地克制自己的行为。在遵守学校章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了自尊自爱的自觉观念。这些习惯和观念也为我们今后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能力奠定了基础。

再次,学校章程制度弘扬了正气和公正。学校章程制度中规定了一些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理方式,这让学校内部的管理更加公正。无论是学业上的评定还是行为上的处理,学校都依法依规进行,不偏不袒。这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学校内部的秩序,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我们学校还设立了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组成,负责监督学生的行为规范。这种民主共治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最后,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校章程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精神规范。学校章程制度强调集体利益和公益,鼓励学生关心集体、奉献他人,让我们在与他人相处和生活学习中,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学校章程制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这些活动不仅能够让我们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我们关心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遵守规章制度,我们能够建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通过约束自己而培养自觉性和自律性;通过制度运行和处理,培养了正气和公正;通过强调责任和奉献,形成了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校章程制度的引导作用无时无刻不在,让我们在校园中茁壮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学子。

学校《章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诱导读者对学校《章程》的重要性)。

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文件,它规定了学校的宗旨、目标、规章制度等内容。它的存在对于学校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校《章程》对于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规范了学生的行为和言论,培养了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健康发展。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谈谈我对学校《章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校《章程》规定学生行为标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章程》规定了学生的行为规范,如守时、守纪、尊师重道等。守时是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基础,通过制定规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上课、做作业等,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念。守纪是培养学生守法守纪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严格的规定师生不得赌博、不得吸毒、不得斗殴等,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尊师重道是培养学生基本礼仪意识的基础,通过规定学生要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团结合作等,使学生明白尊重他人是一种良好的品质。

第三段:学校《章程》规定学生的学习和考试制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学校《章程》对学生的学习和考试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其中规定了学生应按时、按要求进行作业、课题研究等活动,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此外,学校《章程》还规定了学生的考试制度,如每学期举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这些规定不仅帮助学校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也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四段:学校《章程》规定学生的社团活动——拓宽学生的发展空间。

学校《章程》规定了学生可以参加的各种社团活动,包括文学社、艺术社、科技社等。通过参加这些社团活动,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还可以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另外,学校《章程》还规定了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办法,包括社团的组建、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以确保社团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五段:学校《章程》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章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言论自由、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学校《章程》还规定了学生的纪律处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通过学校《章程》的规定,学校方面可以更好地管理学生,学生方面也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权益。

总结:

学校《章程》是学校正常运作的基本依据,对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具有重要意义。学校《章程》规定了学生的行为标准、学习和考试制度、社团活动、权利和义务等,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学校《章程》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使我们的学校更加和谐、凝聚力更强。同时,学校也应不断完善学校《章程》,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章程制度心得体会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则。作为一名学生,我对学校章程制度有着深刻的体会。

首先,学校章程制度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学校章程中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准则。通过章程制度的约束,学生成长道路上将获得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我们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同时,学校章程也为学生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维权,使学生在校园中的发展更加稳定和有序。

其次,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责任意识。章程制度要求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尊重师长和同学,在校园中保持良好的秩序。这样的约束使得学生时刻保持警觉和警示,自觉遵守章程规定,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责任意识。学生要时刻明白自己的行为将会影响到自己和他人,只有自律和积极行为才能引领自己走向成功的道路。

再次,学校章程制度塑造了学生团结合作的环境。学校章程为校园提供了共同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得学生在共同的框架下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通过章程制度的约束,学生自觉遵守规定,从而建立了互帮互助、友爱互助的关系。只有在大家共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在团结中取得成功,才能让校园成为一个和谐、健康的环境。

此外,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学校章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学生在遵守学校章程的同时,也在培养和加深自己的法治意识。与此同时,学校章程还关注学生的道德修养,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素质。通过章程的约束,学生将自觉培养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诚实守信、友善他人、关心社会,形成健康的人格。

最后,通过学校章程制度,我深刻体会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学校章程不仅仅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更是学生对学校的反馈和反馈。学校章程的约束不仅让学生遵从,也鼓励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改进。学校章程的完善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反馈意见。学校章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有利于促进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学校教育的质量提升。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在培养学生自主能力、责任意识、团结合作、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章程的制定和落实,使学校制度更加完善,也使学生的成长更加科学和有序。在学校章程的约束下,我们要自觉遵守规定,做到自律、守纪律、遵守公平,从而达到学校教育的目标,为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

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办学出资人属于(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工会章程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九条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在确保完成规定的经费上缴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工会相对独立支配的方式:。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学校工会委。

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xxxx第一中学,简称为“xx一中”。英文表述为xxxxxxxxxx。

第四条学校住所为xx市xx区xx村xx街xxx号,邮政邮编为xxx;官方网址为xxxxxxxxxxxx;官方公众微信号:xxxxxxxx。

第五条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xx市教育局。学校是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估。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

第七条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初中三年制、高中三年制完全中学。学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招收学生,招生规模以xx市教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施校际合作和对外交流制度,拓展教育视野,发展师生综合素质,提升办学水平。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结对帮扶薄弱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和校史室,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二)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三)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

(七)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处理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组成,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前的咨询和民主参与机构,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党委监督制度。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根据民主原则,选举工会委员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会小组,组长由民主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工会小组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的职权是: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好监督智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作用;。

(五)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学术性研究与评议机构,成员由师德师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学校课程研发、课题研究、学生生涯规划、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的行动规划;。

(二)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发挥学术咨询、指导、评估等作用;。

(五)完成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产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组成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实施富有校本特色的层级德育课程体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加强常规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开发并优化校本课程。开设科学素养类、人文素养类、身心健康类、生活技能类、学科拓展类五大类校本课程。

(四)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重视学生特长培养,鼓励“人人有爱好,个个有特长”,大力培养定向越野、篮球、足球、田径、跆拳道、声乐、舞蹈、美术等特色人才。

(六)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全面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确保学科教育质量。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所在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校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将班级制与导师制有效结合,不断完善“教师人人是导师,学生个个受关爱”的全员育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班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学校实施内部督导制度,校长聘任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督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学校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完善学生“三自管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制度,充分发挥团委会、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作用。

(五)学校努力推进走班制教学管理,形成以生为本的个性化课程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常规制度。

(一)实施教学常规督查制度。严格常规教学管理,科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落实教学计划制订、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质量分析、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实施“四级”课题研究,即省级以上课题、市级课题、校级课题和自主小课题。

(三)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先学后教、精讲精练、学案导学、当堂达标”教学策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四)建立健全实验、信息、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教学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学生成长指导制度,对学生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努力构建“智慧校园”,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功能室建设,努力发挥现代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满足教育、教学和文化建设需要,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要。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和习惯。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三条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考核评定制度,开展多元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核心素养提升。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施“校园之星”评选制度,设立文明之星、学习之星、服务之星、艺术之星、文学之星、科技之星、体育之星、实践之星等各类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多元成才。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施助学金发放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制度,重视心理活动室建设,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七)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办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服务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晋级制度。岗位级别聘任、职称评定、评优等做到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学校实施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职工专业成长。

(四)学校设立“六星教职工”奖(即教学之星、服务之星、导师之星、科研之星、青蓝之星、班主任之星),定期进行表彰。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八条学校努力丰富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选举产生班级、年级和学校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适度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管理,定期与班主任、年级组、教育处进行沟通交流。

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或活动,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合作。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学校实行财务预算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管理行为;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核心理念为“奠定基础,奠定人格,照亮前程,照亮社会”,以灯泡为造型元素,融入“c、t、1、中”和xx标志。

第六十二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徽。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xx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成员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xx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章程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简称:cits)。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保科技园路号,邮编:。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与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二)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校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思想素质高、学术道德端正、业务水平突出的各专业和学科骨干组成,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师成长计划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评审标准、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审议课程教学计划。

(五)评定学校论文、课题、教改项目、校本教材等学术项目。

(六)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进行预评审,评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实行德育工作项目化管理,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人格,培育积极进取精神。

第三十四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价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人文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常规等教学文件。维护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任何班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选用和征订上级规定的教材;使用校本教材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征订由教务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工作用语用字。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每年举办校园运动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断丰富活动育人的教育特色,开展文化艺术、就业创业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免补和资助政策。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学生科。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条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活动归口校团委管理,教务科协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取得参加我校培训资格的人员即为我校学员。学校依法保护学员学习的权利,保障学员相应的利益。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履行作为学员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按国家、省市规定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师德师风水平。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七十三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七十八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保卫机制,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十七条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八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学校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条学校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九十二条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学校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四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五条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学校育人工作,同社会合作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种教育基地,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十九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一百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报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经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园长;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或。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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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团全称为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英文表述为;集团下属两个校区,住所地址为xx市xx区路x号及xx市xx区百安路x号,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由xx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采荷校区招生对象为秋涛路以东、杭海路以北、新塘路以西、庆春东路以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健风社区和钱杭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8个班级。江锦校区招生对象为杭海路以东、庆春东路以南、钱江路以西、解放东路以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定海社区、唐祝社区和江锦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五条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即“让每个孩子都摘到梦想中的星星”)。

第六条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着“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大力弘扬采三精神,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学校。

第七条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优秀的个性品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的采三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

第八条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主题建设年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采三精神: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

校训:尚德、博学、健体、和雅。

第九条学校校标:(略),以书法家刘江题词为学校校名常用书法体:(略);校旗为白底镶嵌红色“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文字;校报全称为《采三校报》,每月一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采三民主发展议事会和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三先三精”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三十一条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器乐”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开展好书画大赛,鼓励人人参与。

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三十二条一、二年级开设校本信息技术校本课程。

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数字公民素养教育。

教师要加强本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高,教学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注意使用专业术语。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与图书馆的联系,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条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课间餐和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采三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采荷校区为人民币957万元,江锦校区为人民币15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托采荷街道和四季青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和新加坡等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展现自我,提升素养。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章程

第76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77条【兼职教师聘请】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78条【家委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79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80条【社区关系】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81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82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83条【校际合作】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84条【国际合作】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按照相关程序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85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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