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教案(通用19篇)

时间:2023-10-15 03:39:52 作者:薇儿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教案(通用19篇)

经典作品的阅读不仅能够丰富个人内涵,还能够培养人们的审美能力和批判思维。深入研究经典作品的时代背景和作者的思想,能够为总结增加深度和韵味。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的范文,不同主题和内容的选择将给你带来不同的启发。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一

1、教育幼儿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

2、斑马线给人们带来安全。

3、不走斑马线会肇成事故的危险性。

斑马线的图片、事例1"2个

(一)老师拿出斑马线图片供幼儿认识。

提问:

1、你知道这是什么吗?

2、它用来干什么的呢?

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用到斑马线!

(二)教师讲解斑马线给人带来的重要性。

提问:

1、有了斑马线会怎么样呢?

2、如果没有斑马线的话马路上的人又会怎么样呢?

(三)总结以上所说的事,进行反思。

这次活动我通过讲故事《过马路请走斑马线》并让幼儿回答问题,使幼儿认识了斑马线,明白了斑马线对行人安全的重要,让幼儿知道过马路要走斑马线。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二

20xx年x月x日前后

大三班

1、通过系列活动,让幼儿体会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幼儿认识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3、联系实际,树立幼儿对自己安全的责任感。

活动一、认识交通标志

目标:

1、向幼儿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2、学会看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幼儿画交通标志。

过程:见教案

活动二、警察叔叔来我园

目标:

通过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讲座,使幼儿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过程:警察讲座

活动三、找对错

目标:

1、通过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图片,学会判断对与错。

2、鼓励幼儿大胆与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传。

过程:见教案

活动四、汽车上的灯怎样说话

目标:

1、帮助幼儿理解汽车灯的.意义。

2、引导幼儿学习依据汽车灯判断汽车的行驶状况。

故事:《尾灯兄弟和大灯兄弟》

环境创设:

大图片“马路上的对与错”、交通标志(幼儿和教师共同完成)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三

目前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让我们痛定思痛,倍感对广大同学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班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从交通安全常识对同学们进行较为系统的安全教育,让全体同学都树立起安全防范意识。

(略)

班长依据交通法规直接如下:

1、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3、横穿马路注意事项:

(1)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2)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汽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6)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5、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学生表演有关交通知识的小品:

1、《你不敢撞我》

2、《放学路上》

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愿同学们珍惜这样的学习机会,自觉按照交通安全规范学习和生活,让我们的初中生活绚丽多彩。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四

大三班

1、通过系列活动,让幼儿体会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幼儿认识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3、联系实际,树立幼儿对自己安全的责任感。

活动一、认识交通标志

1、向幼儿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2、学会看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幼儿画交通标志。

过程:见教案

活动二、警察叔叔来我园

通过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讲座,使幼儿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过程:警察讲座

活动三、找对错

1、通过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图片,学会判断对与错。

2、鼓励幼儿大胆与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传。

过程:见教案

活动四、汽车上的灯怎样说话

1、帮助幼儿理解汽车灯的意义。

2、引导幼儿学习依据汽车灯判断汽车的行驶状况。

故事:《尾灯兄弟和大灯兄弟》

大图片“马路上的对与错”、交通标志(幼儿和教师共同完成)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五

目前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让我们痛定思痛,倍感对广大同学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班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从交通安全常识对同学们进行较为系统的安全教育,让全体同学都树立起安全防范意识。

(略)

班长依据交通法规直接如下:

1、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3、横穿马路注意事项:

(1)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2)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汽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6)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5、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学生表演有关交通知识的小品:

1、《你不敢撞我》

2、《放学路上》

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愿同学们珍惜这样的学习机会,自觉按照交通安全规范学习和生活,让我们的初中生活绚丽多彩。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六

1、树立交通意识,明白认识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的重要性。

2、认识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了解它们的作用。

1、制作“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课件。

2、录制或收集“十字路口”忙碌的交通场景。

1、播放“十字路口”忙碌的交通场景。

2、提问:车来车往,人来人往,为什么那么井然有序?

提示:在车辆川流不息的十字路口,同学们发现了各种车辆交替通行,这就是从交通信号灯色变化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中获得能否通行和如何通行的信息,从而保证了路口的顺畅与安全。

3、读儿歌:绿灯放行红灯停,遇见黄灯等一等。红绿灯,大眼睛,通行安全建奇功。

(一)认识交通信号。

1、说说交通信号灯分为哪几种?(学生自己看书学习,交流)

2、这些信号灯各表示什么意思?(让学生先自己学习课文,然后请大家根据自己的理解交流,老师再进行点拨。指导学生逐条理解、弄懂。)

注:低年级学生以老师讲解,投影演示为主。高年级学生以自学为主,再演示讨论。

3、了解最早交通信号灯的产生。

(二)认识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

1、说说交通标志分为几类?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2、看图(或投影)分别说说各类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各表示什么。

(三)认识道路交通标线。

2、说说看到这些道路交通标线时要注意什么?

(一)交通标志知识竞赛(可图片演示,也能够投影展示)。

1、出示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各种图案,让学生说说哪些是交通信号,哪些是交通标志,哪些是交通标线。(高年级适用)

2、出示各类交通信号灯,让学生抢答,说说是什么信号灯,各表示什么。

3、出示各种交通标志,让学生抢答,说说是什么标志,颜色形状有什么特点,各表示什么。

4、出示各类交通标线,让学生抢答,各是什么标线,说说它们的含义。

(二)到校园交通展示区去实地走走,说说,看看谁最能看懂交通信号的作用和明白交通标志的用处。

(三)回顾交流,编儿歌、读儿歌:

绿灯放行红灯停,遇见黄灯等一等。红绿灯,大眼睛,通行安全建奇功。

交通标志作用大,要看清楚再行动。指示标志蓝白圆,也有长和正方形。

警告标志三角形,顶角朝上看仔细,黄底黑边黑图案,还有白底红图案。

禁令标志压斜杠,白底红圈黑图案,也有个别三角形,顶角朝下看分明。

指路标志也重要,上下左右都管到。再去记住三标线,指示警告和禁止,

黄白实虚为主线,条条线路辩明白。交通意识时时记,安全两字在心中。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七

1、通过对水上交通知识的了解,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2、让学生学会水上救人的`本领,成为一名有用的公民。

一、导入

如今水上交通发展突飞猛进,不管是运输、出行,还是旅游观光,都需要乘船,甚至是划船。在水上交通中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今天我们将一起来学习《水上安全》。

二、乘船安全

1、讲解乘船的意外伤害事故,引起学生的重视。

2、了解乘船的安全知识。

乘船要做到二要三不要:

(1)二要

一要乘坐证件齐全的船只。

二要乘船时听从指挥。

(2)三不要

不要乘坐超载的船只;不要在船上嬉戏打闹;不要冒险乘船。

三、划船安全

同学们和爸爸、妈妈出游时可能会去划船赏景,那划船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1、出示插图,学生看图理解。

2、小黑板出示划船安全细则:

(1)不要在雨天、风大浪急时划船。

(2)不要在船上站立和打闹。

(3)不要集中坐在船上的一侧。

四、怎样抢救船上落水人

1、如果乘船过程中遇到事故不幸溺水,应学会现场急救知识。

(1)把船浆或结实的绳子递给落水人。

(2)把救生圈、木板等能够浮的物体扔给落水人。

(3)大声呼救,请求别人救助。

2、模拟练习,让学生真实地去感受遇难和被救的感觉。

五、教师小结

水上安全不容忽视,让我们紧记今天所学的知识,成为文明交通人。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八

实施班机:大三班

1、通过系列活动,让幼儿体会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幼儿认识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3、联系实际,树立幼儿对自己安全的责任感。

活动一、认识交通标志

1、向幼儿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2、学会看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幼儿画交通标志。

过程:见教案

活动二、警察叔叔来我园

通过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讲座,使幼儿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过程:警察讲座

活动三、找对错

1、通过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图片,学会判断对与错。

2、鼓励幼儿大胆与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传。

过程:见教案

活动四、汽车上的灯怎样说话

目标:

1、帮助幼儿理解汽车灯的意义。

2、引导幼儿学习依据汽车灯判断汽车的行驶状况。

故事:《尾灯兄弟和大灯兄弟》

大图片“马路上的对与错”、交通标志(幼儿和教师共同完成)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九

1、明了在道路上嬉戏的危险性。知道在马路和街道上玩耍、游戏、追逐打闹不光是单纯的违法行为,而是非常危险的。要在安全的场所嬉戏。

2、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3、知道在道路上哪些是危险的游戏。

故事引入老师讲《丁丁和飞飞的小故事》)一天下午放学以后,丁丁和飞飞带上自己的滑板和旱冰草鞋来到马路上。他们说,今天两个人要比试一下,看谁的技术高。

马路上汽车来来往往,丁丁和飞飞想,反正汽车不最撞我们。他们还说要和汽车赛跑呢。他们选择了一处路面比较狭窄的小坡道,两人踏着滑板和旱冰鞋从坡上快速向下滑去。

“哦,我飞起来了!”飞飞高兴地大声叫起来。这时,一辆小面包正在上坡,见两个小朋友从坡上“飞”下来,赶紧避让。两个小朋友看见上坡的小面包车也吓坏了,一时控制不住,重重地摔倒在路边。

1、请同学们互相说说自己的看法。

2、同学议议,丁丁和飞飞的行为有哪些错误,他们这样玩有什么后果。

3、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4、读读儿歌练习滑板和旱冰,马路街道都不行,妨碍交通危险大,事故发生在刹那,血的教训不能忘,自身安全要保障。

5、师小结:同学们,马路和街道是为了通行便利而建造的。道路上的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有的同学喜欢在马路和街道玩耍、游戏、追逐、打闹,这不光是单纯的违法行为,而是非常危险的。

6、出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

1、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一些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规则,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及不懂交通规则所带来的危害性,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人人都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2、构成学习、讲安全知识的氛围,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潜力和热爱生命的情感,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打好基础。

教学时间:2009-4-20

教学地点:九(4)班

教学人员:九(4)班全体同学

教学过程:

严峻的交通安全事故

3、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1997年英国皇妃戴安娜夫妇双双死于车祸。

八十年代,我国东海舰队司令员死于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行人的路权在道路右侧边线1米范围,

自行车的路权在道路右侧边线1.5米内行驶。

a乘车的选取

乘坐车辆首先要选取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好的车辆,如公交大巴、中巴车、出租车、校园接送车等。

另外,如果你的父母会开车,你就应用心劝导父母,为了家庭安全、幸福,千万不可酒后驾车。

b乘车途中的安全

乘坐汽车后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防车辆与车辆交会时发生危险。不要向车外抛洒物品和吐痰,不要在车辆行驶途中与驾驶员闲谈,不要在车上嬉笑打闹。

在大人后面乘坐二轮摩托车时要戴好安全头盔,坐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都要正向骑坐而不要侧坐,不要把脚往轮胎里面伸,以防跌落或轧伤。

c、骑自行车的安全

骑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下同)不能走机动车道。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你走机动车道一是违反法律,不要在机动车道行驶,如果你硬要走机动车道,往往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骑自行车不要直穿十字路口。需要穿过十字路口,就应根据道路标线,按“右侧通行”原则从非机动车道内绕道而行。

还有,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包括过人行横道线也就应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不要成群结队、揪肩搭背、嬉笑打闹、双手离把。

骑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下同)不能走机动车道。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你走机动车道一是违反法律,不要在机动车道行驶,如果你硬要走机动车道,往往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骑自行车不要逆向行驶。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你逆向行驶的话,就可能与对面行驶车辆发生碰撞。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不要边走边看书,不在马路上相互追逐,不在马路上玩耍和长时间停留。

群众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知识的海洋里乘风破浪。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脚下,期望同学们透过这次班会教学,学会珍惜生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一

1、让幼儿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道理。

2、知道过马路时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让幼儿知道不走斑马线的危险性。

3、让幼儿学会念儿歌,进一步培养幼儿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

4、考验小朋友们的反应能力,锻炼他们的个人能力。

5、培养幼儿对事物的判断能力。

1、图片红绿灯、斑马线、视频。

2、儿歌《交通灯》。

1、观看视频,提出问题,视频里的哥哥发生了什么事?

2、谈话,引入主题。

"小朋友们知道怎样过马路吗?过马路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幼儿讨论)

3、总结视频里的大哥哥在过马路的时候出现的几种问题。

并且出示红绿灯提出问题:"这是什么呀?(红绿灯)小朋友们见过吗?小朋友们跟爸爸妈妈上街的时候有没有见过?"(幼儿讨论)

4、引导幼儿认识红绿灯大二班小朋友真棒,警察叔叔来告诉小朋友,这个是红绿灯,小朋友们跟爸爸妈妈上街时候可以看一看,马路上的十字路口就有了。"

5、讲解怎样安全过马路跟着视频里的警察叔叔一起学习过马路,了解随意过马路的危险。

6、延伸"小朋友跟爸爸妈妈上街时候还要注意些什么呀?"(做公车时先下后上,上街时要拉好爸爸妈妈的手,不能攀爬街上的护栏等等)

7、请小朋友跟图片红绿灯说再见,活动结束。

整个活动思路清晰,能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提高了幼儿对交通规则的认识。活动设计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教学策略,引导幼儿观察、发现,总结出简单有序、操作性强的`过马路的方法:“一看、二慢、三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二

1、让学生认识简单的交通标志,懂得一些交通安全知识,初步了解一些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规则。

2、通过各种活动,使学生懂得不遵守交通规则会给自己、家人、他人和公众带来伤害,树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注意安全,平安回家。

3、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珍爱生命的情感。

4、懂得如何平安过山谷回家,保护好自己,不伤害别人。

11月9日

二年级班教室

一、谈话导入: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怎样注意交通安全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二、认识交通标志

1、提问:你知道哪些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它们有什么作用?

2、交流:说一说这些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各自的作用。

3、师简介总结。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三

八年级(6)班

安全讲授、图片展示、知识竞答

八年级(6)班全体学生、班主任

一、教学目的:

1、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生命的可贵,掌握有关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2、认知走路,骑自行车,乘车安全知识,并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3、为加强对学生法制与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使学生增加法制观念,做到这法、知法、守未能确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学业。

4、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让学生知道各种常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知道有关交通常识,懂得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让学生了解交通事业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文明交通、爱护交通设施的'意识。

【教学难点】:

1、加强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

2、组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增强遵守交规的意识

三、教学准备:

1、准备交通事故宣传片相关图片。

2、搜集文明交通小知识。

四、教学过程:

(一)认识文明交通的重要性。

1、教师导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交通运输日益发达,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

然而,现代交通的发达在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

我们常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许多有关报道,正是因为忽视交通安全,才酿成了这一个个悲剧。

要知道,“车祸猛于虎”啊!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死亡10万余人,并且死亡人数呈递增趋势。

仅今年8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321起,造成5379人死亡、2305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0.8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

而且就在今年9月7日,福鼎104国道又发生一起一死三重伤的恶性事故。

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

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生命是珍贵的,却也是脆弱的。

在中小学生的伤亡事故中,车祸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

着其中固然有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因素。

但其中也不乏学生补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续,就是家庭的幸福。

因而,遵守交通法规已经被人类广泛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学习、遵守并运用交通法规已是刻不容缓。

尤其是近期以来,校园附近及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

2、观看图片:重大交通事故教训的宣传片。

(二)学习交通小知识

1、走路:

(1)走路要走人行道。

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交通安全教案中学生交通安全班会教案

(2)在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左右看,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3)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

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定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灯变了,要赶快过马路,千万不要惊慌。

(4)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乘车安全:

(1)不要搭乘无牌或超载车辆

(2)乘坐公共汽车或旅游车时,不得在车上嬉戏喧闹或有做出影响司机驾驶的行为。

(3)坐在汽车靠近窗边位置的,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露出或伸出车外,避免会车或车外物的碰刮。

(4)不得随意在车上向外抛洒东西,避免伤及他人

(5)车未停稳,不能下车,避免摔倒造成事故

4、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办法

遇到交通事故发生,不要慌乱,要沉着冷静。

第一,要保护自己,看有无受伤。

如果有伤要立即拦车、打的到附近医院救治。

同一起事故中有多人受伤,自己属于轻的,要帮助别人;自己属于重的,要求助别人,共同脱离危险。

第二,要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第三,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校园内小的交通事故要报告学校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来调解处理。

(三)交通安全知识竞赛问答

1、乘车出行莫坐“四种车”?

一是“病”车莫要坐,二是超员车莫要坐,三是“沾”酒司机车莫要坐,四是货车车厢莫要坐。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四

1、同学小结:通过这次活动,你懂得了什么?(每个人说说自己学了这节安全课后的`感受。)

2、在写有“珍爱生命、健康成长”的倡议书上集体签名。

3、班主任小结: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手里,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班会活动,学会珍惜生命,养成好习惯。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五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关于对该法第76条应当怎样理解和认识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极为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存在严重的错误,有的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错误,两种意见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是不对的,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则进行正确解读,采取妥善的办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问题但并不严重

权威机关最近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层次极高的专题讨论会上,专门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深入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地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代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代表,并且还有4名汽车司机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如同社会舆论一样,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对于机动车的保险责任,没有体现保险理赔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险赔偿,是不合理的;二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过错责任对于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制导作用,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违章行为;三是对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减轻责任是不对的,进一步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章行为,会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乱;四是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为免除责任,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也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是片面的。

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并没有错误,起码是没有原则的错误。对于如何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该法有特别的规定,即第119条规定,并不是说保险理赔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条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归责原则,条文也并没有明确说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最关键的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已经规定了减轻责任,其中也应当包括受害人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应当过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过错才减轻责任。

该法第76条规定究竟是不是有错误,应当从条文本身的内容来研究。第76条规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

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四个层次的内容,可以说,第一、第二和第四层次这三方面的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层次的问题,即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问题。

首先,否认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不正确的,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该条中使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用语,说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为明显,决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说明的是,在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这种改变,认定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适用第123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没有错误。

其次,坚持说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减轻责任的规定中包括了与有过失(即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是不正确的。问题出在后句的规定上,这就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须有两个,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说明,机动车一方应当完全无过错,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过错,才能够减轻机动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责。这里规定的是受害人过错的,而不是与有过失。至于机动车一方违章,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与有过失,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确实没有规定。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正确解读,一方面应当承认是有错误的,完全否认该条规定的错误,认为其规定内容完全正确,是不客观的;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中的错误并非极为严重,是一个不算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原则,没有规定可以减轻责任,仅此而已。但是,这个错误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在该次讨论会上,四位机动车司机的发言极为有说服力,他们的一致意见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这句话说得极为有力,也极具震撼力。而不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原则,就会让守法者吃亏。这个错误是应当重视并引起高度重视的。

二、补救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错误的基本办法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错误,必须寻找必要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质是行政法,但是,第76条是一个民事法律规范,因为它是一个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是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因此,这一个条文应当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

与有过失是侵权行为法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基本规则,是说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或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害还让行为人全部承担责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当在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中予以扣除,这就是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就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的现实情况,处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应当适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第13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又有违章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对此,我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9月21日第三版)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这里不再赘述。我只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同样实行过失相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构成与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实行过失相抵,应当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实行过失相抵只能进行原因力比较,比较各自行为对于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中,实行“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多承担责任,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原则。因此,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应当比对方多承担百分之十左右的责任,以体现对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强的一方的照顾和体恤。

第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行为引起的事故损害,法律规定的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于这种减轻,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应当考虑百分之十为宜。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应当远远高于百分之十的标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不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措施进行补救

有人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不必采取立法措施进行补救,在法律适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就行了。对此,我想还是不要简单从事为好。

首先,在对该法第76条规定的错误没有进行立法上修正的情况下,在司法上,法官审理这种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就要实行过失相抵。这是在司法上的补救措施。

但是,仅仅这样在司法上的补救,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真正纠正该法第76条存在的错误。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会认为,第76条的民事法规范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会优先适用该条规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说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仅此一个补救措施,就可以最终解决该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不能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六

1、通过读新闻、抢答、演小品等形式引起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2、通过本次班会活动,是同学们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及交通标志,并逐步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的行为习惯。

1、让同学们收集有关交通事故的新闻。

2、组织学生排演小品。

3、选好及训练班会主持。

4、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

5、了解一些常见的标志。

(一)、主持读有关交通事故的新闻以引入主题。

1、主持a读新闻。

2、主持b:大家听了这则新闻有什么感想?

3、同学们各抒己见。

4、主持小结:

a:生命在你手中,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b:所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交通安全,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并要养成自觉遵

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二)、知识竞赛(抢答形式)

(三)、看小品,议一议。

1、小品内容: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结果出了车祸。

2、小品内容:两名小学生在马路上踢球,结果拣球的时候,出了车祸。

3、议一议。

这几个小朋友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

我们应如何遵守交通安全?

4、把小朋友的错误纠正过来。

5、由小品、谈心得体会。

(四)、轻松一笑。

小合唱《祖国、祖国我爱你》

(五)、板板。

合:节日到,真热闹,小朋友,放鞭炮;

柴草旁,屋前后,严格禁止放鞭炮;

点炮引,要用香,别用火柴打火机;

哑炮未响别去拿,伤了自己损失大;

冲天炮,危险大,引起火灾害人家;

别拿拉炮对着人,免得炸己又伤人;

放鞭炮,害处大,最好自己别放它;

有的城市已严禁,我们带头来执行;

合:来执行!

(六)、必答题。

四、小结。

同学们小结:通过这次活动,你懂得了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七

1、教师导语:

生命是最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她不象财富能失而复得,也不象离离原上草“枯荣交替”。谁失去了生命,不仅仅是自己失去了一切,还要给活着的亲人留下无比的遗憾和永远的伤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20万人非正常死亡,这个数字很是惊人,基于现状我校今天组织召开《珍爱生命、健康成长》的主题班会。

2、主持人宣布班会开始:

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我们班《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

我们爱学习、爱劳动,是充满生机的新一代。

我们是肩负重任的一代青年。

我们在家长温暖的目光下成长,在老师的悉心哺育下一天天成熟。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如歌的生命,但生命的遭遇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一些无端横祸向我们飞来,一个又一个的的噩耗传入我们的耳中。

我们不是危言耸听,庞大的数字就在我们面前,血淋林的事实总在我们眼前出现。接下来请看屏幕:

我们能做的不能只有心痛和惋惜,我们要学习安全知识,避免影响我们健康的因素,更要避免死神的召唤。

接下来我们就说说,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

(二)同学们积极发??

——同学发言:(由学生积极发言,说出一些影响到我们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的实际例子。)

过度:总结出以下几大方面:

(三)主持人总结主要影响安全方面并逐条剖析。

1、心理健康

随着现代观念更新的加快,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复杂化,心理健康不可小视,从我们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杀人数占很高比例,他们是真的活不起了吗?不是!是心理健康出了问题。

我们身边就有这样惨痛的例子,大约半年前,一位一中学生在金鼎领秀,从楼上一跃而下,当场死亡;没过多长时间,又有一名学生,走了同样的路,在金瑞国际又跳楼了。

他们遇到什么难事不能活了吗?不是!他们有疼爱他们的父母,有关心他们的亲人,如果不是选择了这条不归路,他们也和我们一样,坐在教室学习、回家和亲人团聚,是一副其乐融融的景象。

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悲惨结局呢,那就是心理健康出了问题。

那我们就先说说导致心理不健康的原因吧!

——同学发言:

总结:主要有:挫折适应问题、青春期心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家庭问题、学习类问题。

既然大家都说出来了,以后要适时减压,充分了解自己,愉快地接纳自己,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来面对未来。

2、校园安全

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由于一人跌倒,引发了惨痛的安全事故,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啊!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我们校园内可能影响我们健康安全的方面。

——同学发言:

(主要有:

拥挤(上下楼梯、集体活动)

课间

体育课

危险动作、位置)

主持人总结:

咱们说出这么多,我们要早发现,早预防,多加注意。

3、交通安全

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交通事故很多很多,但是多数事故都是交通参与者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最终酿成惨剧。

接下来大家说说我们需要注意的都有什么?

——同学发言:

(主要有:步行过马路、骑自行车、打车、公共交通工具等)

主持人总结:

说比较简单,我们要付出实际行动,从我做起,严格遵守。

4、交友安全

先看视频:

总结:交友需谨慎,远远不止这些,还有什么我们需注意的,大家说说。

——同学发言:

主要有:矛盾(打架、危险品)

刑事案件(侵害、防盗)

矛盾是影响交友安全的障碍,产生矛盾之后不同的处理方法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接下来我我们看一下这两位同学给我们演示出现矛盾后的处理方法。

总结:咱们先给这两位同学鼓鼓掌,这两位同学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下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只要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我们之间就会有互相的来往,相互的摩擦,我们也会有朋友,但我们要学会甄别,要学会处理摩擦、处理朋友之间的关系。

5、食品安全

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虽说这是特例,我们吃的剂量没有这样大,不至于要了我们的性命,可很多东西吃了都是对我们健康有影响的,久而久之,总有一天我们的身体会吃不消的。

那大家就谈谈我们应该避免哪些做法呢?

——同学发言:

总结:对于“美食”的诱惑,我们要学会筛选,不以“恶”小而食之。

6、其他安全

用电我们大家谁也离不了,用对,电就为我们带来光明,增添色彩,反之,你稍有疏忽大意,他就会变成老虎,将你咬伤咬死都不在话下。接下来大家先说说我们用电的注意事项:

——同学发言:

总结:用电我们要时刻警惕,一时疏忽将终身悔恨。

水火无情,人有情,每年溺水的人数也不少,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那我们如何防溺水呢?请大家再说说我们如何防止溺水。

——同学发言:

总结:水亦能载舟也能覆舟,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谨防溺水!!

火灾和地震也偶有发生,当我们遇见地震和火灾时怎么办呢?先看屏幕。

总结:我们要记住,当我们遇到灾难时,不要慌张,尽快想出对策,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记住一点,生命高于一切!!

(四)班主任总结、寄语:

同学们:这次主题班会开得很有意义,也很成功,从主持人到各位同学都表现的都很棒!从同学们的积极投入,老师们足以看出大家对安全问题非常重视。

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手里,希望能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更多的安全知识,在遇到安全事故时学会如何处理,学会珍惜生命,安全无小事,养成好习惯。

让安全时时伴着你、我、他;愿我们的生活每天都充满阳光和鲜花;切记珍爱生命,让我们健康成长!

(五)主持人宣布结束。

根据这次的主题班会,请同学们认真总结和经验交流,课下写一份心得体会(不少于300字,周五之前交到德育处)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拆,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贿赂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设计篇十九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处罚标准相关的知识。

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5、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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