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申请再审申请书(案例18篇)

时间:2023-10-30 08:54:43 作者:书香墨 热门申请再审申请书(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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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xx、张xx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xx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9月14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x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8月7日。

再审申请书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

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已错再错,执法犯法,因为申诉人在开庭时没有某某起诉申诉人的起诉状,开庭时没有人到庭来质证申诉人,法院凭什么证据、理由、法律来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请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第二条,被害人某某的陈述都没有说申诉人打她,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结公安伪造一个假鉴定,这个假鉴定没有说申诉人打伤某某哪一个部位构成轻伤,这个伤害罪是法院诬陷的,申诉人多次申请公安要把申诉人拿去鉴定,公安为什么不让鉴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结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申诉人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市人民法院045号判决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号驳回通知书及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维护法律尊严。

申诉人:某某某。

20xx年5月25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限公司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贿赂,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贷款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贷款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贷款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贷款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

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

再审申请书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3月23日。

再审申请书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年三月二十二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11-3。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xx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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