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细则(汇总16篇)

时间:2023-11-19 09:50:31 作者:温柔雨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细则(汇总16篇)

在现代社会中,规章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秩序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它是组织的基本管理工具,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成员的行为。当我们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我们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如何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不干私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对陌生人员进出校门,要认真询问,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校。

三、学校后大门要按时开闭,学校财物带出校门,要凭有关处室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扣押。

四、学校财务处、库房、微机室、图书馆等重要部门都要安装保险安全门、窗上加防盗网,值班保卫人员时常巡查。

五、校外车辆严禁进入校园,若查实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六、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用电、交通、饮食卫生、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定期举行演练;若遇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时离校。若需到校者,事先个人申请,并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八、节、假日要安排好安全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禁止外来人员及学生进入校园,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对故意侵犯学校公物,在校内滋扰,影响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人员,除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做好处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十、对校内的各种活动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以防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经发生,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并做好家长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处室加强对校园超市和学生食堂的安全监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防汛工作指示精神,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增强每个教职工防汛责任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制定以下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范围内的所有教职员工。

3.1园长是校园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防汛工作的领导、部署,督促、检查各部门防汛工作,协调防汛人员,保障防汛工作物资的资金投入。

3.2安全员负责校园的防汛安全,加强防汛安全教育,确保师生教学安全。

3.3安全员主要负责搞好校舍、办公设施、电器设备等防汛安全,组织检查防汛器材,保障防汛物资供应。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校园及学生集体活动的防汛安全,在园长领导下组织防汛安全检查。

3.4校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工作防汛安全,参与校园防汛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教师搞好教学防汛安全。

3.5班主任主要负责本班教室及学生防汛安全,经常开展防汛教育,让学生掌握必要的防洪、防汛知识,保障全班安全。

4.1制定了重大汛情紧急预案,成立防洪抢险队,配备必要的防汛设施和物资,落实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安全度汛。

4.2校园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园长负责制,负责本园防汛领导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带、值班制度,坚守24小时在岗,及时处理各类雨、汛、灾情信息,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坚决防止脱岗、空岗现象发生。

4.3主汛期间,全体教职工不得远离岗位,特别是校园校长及分管防汛主要领导不得请休假,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校园安排教师监护,保证学生安全。

4.4在汛期间发大水、下大雨时,应由家长护送到校,不能到校的可不予以到校,并做好防雷电教育。若在校时遇暴雨等恶劣情况时,学生必须由家长接送,否则不予回家,留校寄读。

4.5各班要做汛期期间的防溺水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在校学生下河洗澡、戏水,定时在河道加强巡查工作,和学生家长携手教育,坚决杜绝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4.6若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立即赶赴第一线,按照防、抢、撤预案科学果断指挥,组织师生撤离险区,力保学生及教师的人身安全,使损失降低到最少。除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外,1小时内必须向教育局报告,不得延误。

4.7在每年的四月份就要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准备好足够的抢险必备的手电、编织袋、沙石、铣、镐等物料,同时要安排好防汛测控人员。

4.8安排好师生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工作,特别要抓好报警信号撤离线路,避险位置,信息传递。校领导实行包年级,包班级的办法,确保撤离时不慌不乱,不出差错,确保师生安全。

5.1接到水害报告后,防汛应急小组立即赶赴水害现场指导应急抢险,协调各部门实施抗洪抢险的行动,减少和避免水害损失。

5.2抢险坚持科学态度实施抢险,当洪水危机校园物资、机具设备、或校园师生安全时,必须实施抢险,及时将遇险师生疏导到安全区域。实施抢险应先设置抢险安全保护设施,抢险人员安全保护,保证抢险人员的安全。

5.3抢救抢险中,抢险人员遇到意外时,全力以赴实施抢救。危机生命安全时,拨打当地120急救。

5.4排洪洪涝冲跨围墙或通过低洼地侵入校园内部时,应急小组应及时组织进行围挡导流,避免洪涝浸水损失。

5.5汛后应急指挥小组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排洪、清理淤积物,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校园正常教学次序。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来园和离园教师负责照顾,交接班不能有空档,必须清点幼儿人数。

二、幼儿户外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注意动静交替;要适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时间不宜过长,活动前后一定要清点幼儿人数,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要打闹乱跑,进园后不得擅自离开幼儿园。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使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具体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每天晨、午检工作,教育幼儿不要带危险品来园(如:别针、纽扣、尖针、玻璃球、小刀、小豆豆等),防止异物落入鼻腔、口腔、耳内。

五、园内各活动室要定期消毒,消毒时防止人员入内。

六、每天下班前要对全园各活动室进行检查。如:教室、厕所等,防止幼儿遗留在室内。

七、园长每天早晚要巡视一遍园所,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教师在活动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八、意外事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家长工作。然后必须写出事故报告,并根据产生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户外活动和放学老师负责,其他时间由当班老师负责。

九、热开水要放在幼儿碰不到的地方,防止烫伤事故。

十、凡是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地要经常检查,不准乱放杂物。

十一、幼儿玩大型玩具要加强监护,随时纠正幼儿的不安全动作,组织活动要有秩序。活动完后,要清点幼儿人数。

十二、幼儿室内外活动时,教育幼儿不大声喧哗,要有秩序、不乱跑乱撞,划定活动范围,所有教师到位。

十三、幼儿各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定严格执行,针对具体情况对幼儿加强常规教育,不得有半点疏忽。

十四、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杜绝因上述情况造成事故。

十五、值班时不会客,不打、接电话,如有急事,须经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十六、值班教师下班前,检查并关闭门窗、水管、电源等。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巡查制度是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最有效办法,为了确保幼儿园的绝对安全,具体制度如下:

1.幼儿园实行坚持每天至少一次的校门、校园、教学楼、仓库、多功能厅及校园周边巡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坚持早晚校门值守,小朋友进园和离园有值班老师在大厅门口值班,大厅值班教师坚持按时到岗。

3.安全监督员做好全天候校内巡查工作,特别加强对幼儿园重点部位的巡查查看。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务检查校园、教学楼、各活动室的公共设施、消防设备、活动器材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后勤处,后勤处第一时间排除隐患。

4.每天放学后安全监督员要巡查后方可离园,要注意查巡教学楼内外电线有无异常,各教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保证公私财物不受损失。

5.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6.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7.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幼儿园安全工作日志常规记录表。8.对在值班巡查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幼儿园将追究责任。

幼儿园幼儿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一、全园教职工应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身边有人,随时清点人数,严防幼儿走失。

二、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

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衣物,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

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带幼儿外出活动,必须请示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

并随时清点人数,走路时注意不离队、不掉队。

四、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一般情况当班老师不能会客和接电话,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准陌生人来园接幼儿,防止冒领。

五、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区域,严禁进入幼儿活动场所或停放在走道上。

六、一切不安全用品、药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热水、热汤应放臵适当位臵,电器设备应安装合理,严防中毒、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应关好门窗,做好巡视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切实做好保卫工作。

八、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住园教职工应协助做好保卫工作。

九、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砸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十、幼儿在园如发生骨折、缝针等重大事故,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向园领导汇报并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写出事故发生情况报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特制定以下消防用电安全制度: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做到人人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的技能。

2、保障幼儿园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综合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灯照明完好。

4、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5、幼儿园内所有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6、严格要求教师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用湿布擦带有电的电器,如:电视机、vcd、电扇、计算机等。

7、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后应关掉电器开关后

拔电源插头,拔插头时要用手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住导线使劲拔。

8、不要用湿手触摸照明灯具开关、插头,不要超负荷用电。

9、禁止食堂人员私拉、私接各种电器和各种开关与插座。

10、禁止用水管直接冲洗电饼铛、合面机、蒸车等。

11、要对全园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器开关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儿童食品卫生的质量。

2.膳食费应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收支平衡,每人每月膳费中水、电、煤费不超过膳费5%,每月超支或结余不超过2%。

3.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年龄组儿童的食谱。

4.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

5.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

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

库房保持整洁干燥,各种盛器须加盖。

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品。

见。

8.保健人员(或营养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保质期严格把关。

做到过期不用,生熟分开。

9.建立严格的消毒卫生制度。

规范操作。

定期检查。

幼儿园安全防火制度1、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学会消防栓、灭火筒操作,学会保护孩子。

2、幼儿园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幼儿园电路、电器、防火设备情况,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3、幼儿园的所有电器(电热水器、电吹风、洗衣机、电视机、录象机等)在用完后,马上拔出插头并要放臵在干燥地方,以保安全。

4、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电热水器每天晚上要切断电源,不能开过夜。

5、各班睡室、活动室之间的门口,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6、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幼儿懂得不能玩电插头,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大人。

幼儿园幼儿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药物一定要专箱专人负责。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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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幼儿园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6.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保教管理制度细则

1.保教人员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根据幼儿实际发展水平确立学期保教工作目标,并将目标层层分解,遵循幼儿园保教工作程序,制定计划。

2.严格按照幼儿作息制度组织一日活动,按保教工作细则认真履行保教人员工作职责。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寻求帮助妥善处理,并上报园内,联系家长。

4.全心关怀幼儿,为幼儿创设安全、愉悦的心理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积极制作实用美观、安全卫生的教玩具,与幼儿共同进行环境创设。

5.定期召开班会,研究本班保教工作,同班人员协调配合做好本班工作。做好班会记录、交接班记录、幼儿观察记录、家长工作记录等各项记录工作,以备有案可查。

6.严格执行幼儿园家长工作制度,采用多种形式与家长交流,形成教育合力,共达教育目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为加强学校车辆有序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件,确保全体教职工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经学校研究,对人员及车辆实行出入管理。

1.车辆出入学校,应主动理解门岗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车辆出入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出入学校。

(1)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

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学校统一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学校。上述车辆应将“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以备出入校门时查验。

(2)外来公务车辆。

外来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学校出入学校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生活垃圾车等),凭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货车。

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辆,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

(5)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污损严重车辆,禁止进入学校。

学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依据不一样方式,自行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鸣号。

4.学生上、下课时间,学生优先通行。

5.严禁在学校内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内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

3.严禁在学校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4.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四、车辆出入证的颁发、审验。

1.教职工自用车辆:学校教职工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由核实后办理统一“车辆通行证”。

2.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凭学校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车辆出入证”。

3.车辆出入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审验。

4.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转借。

五、违规处罚。

1、对初次违规者予以教育。

2、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注销出入证。

3、对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追究职责。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 各班教师与配班保育员必须按时照顾本班幼儿水下及起床。睡觉时间:12:00,起床时间:14:30。

2. 幼儿午睡必须排队进出,不准互相推搡。

3. 保育员应及时进入午睡室,维护好幼儿纪律,不能做与午睡管理无关的事情。

4. 午睡时要注意开窗通风(冬天提前开窗通风),管理人员要保持午睡室的干净.通风.无臭气.霉味。

5. 午睡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午睡室安静,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在午睡室喧哗,更不能扎堆闲聊。

6. 保育员要根据季节特点照顾幼儿午睡,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教会幼儿正确的穿脱衣服的方法及顺序。脱衣服应先脱裤子,用被子盖住腿后再脱衣服;穿衣服应坐在被子里面先穿衣服,再穿裤子。有效防止幼儿感冒。

7. 午睡室要勤于打扫,幼儿被褥勤换洗并定期晾晒消毒,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午睡值班人员定期检查。

8. 保育员要对本班幼儿午睡情况作好记录,注意发现并消除睡眠室的安全隐患。

9. 造成睡眠室安全事故者,由园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后果严重着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水利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在水投生态集团财务制度指导下,结合水投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投房地产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

第三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水投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接受水投生态集团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必备的会计账册,建立必备的会计账册,合理、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注意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必须设立独立会计机构,制定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六条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部是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项目部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汇总编制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4、负责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所属项目部预算执行,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5、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6、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所属项目部财务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水投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水投生态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第八条水投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出纳员、记帐人员、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九条水投房地产公司的财会人员要有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所在单位对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要求。

第十条财会人员在工作中贯彻“工作有效率,核算要精准,管理上水平”的指导思想。财会人员应当熟悉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领导参谋。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是一个综合性的财务计划,通过对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水投房地产公司财物实行预算管理,所属项目部的财务预算应围绕水投房地产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开展。

第十五条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照下达目标、编制上报、审查平衡、审议批准、下达执行等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编制政策。

第十六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并按季度上报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对及所属项目部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部为资金集中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对所属项目部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所属项目部财务部门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配合执行机构,在水投房地产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公司的资金结算和资金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配合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立统一的跨银行的资金集中结算平台,与银行网银系统对接。

第二十条水投房地产公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审批生效。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门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核算。

第二十二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开设银行账户须经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开设账户;原已开设的银行账户报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银行网银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出纳员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20__元;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除上述内容外,财务人员支付款项,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办理相关签批手续后,由出纳付款。超过还款期限(一年)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情况。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1、水投房地产公司为资金的控制监督部门,对资金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等现象。

2、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由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固定资产应设立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一物一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至少半年清查一次),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原则上按照江西省水投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统一方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5—30年;

(二)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5—8年;

(五)电子及其他设备,为5年。

第三十一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和毁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一定会计期间会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是损益表要素之一。

第三十五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2、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3、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扣范围内掌握使用。

4、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5、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

6、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税金等。第三十六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严格划分费用开支界限,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费用的不在费用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除工资及各种补贴外,其它费用一律凭账单和发票报销。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丢失单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对内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一)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1、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季度、月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一条水投房地产公司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四十二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项目部个别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并要求:

1、对项目部的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水投房地产公司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水投房地产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报表。

第四十三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水投房地产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四十五条财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司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编报人签名。财务报表均应及时留档,未经审批及公开披露,不得泄露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为了维护幼儿园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沪卫监督(20xx)第23号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教师用水和来客招待用水采用热水器烧水。

三、幼儿饮用水由保育员负责供应,以确保暖桶供水为主。

1、食堂供水的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开水器)要有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定期监测设备,由保健教师监督检查。

3、负责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

4、供应温开水的保暖桶,以每个班级设一个保暖桶盛装开水为足量,桶上加盖并上锁,防范人为投毒等破坏,每天由保健教师负责监督检查。

5、保温桶内外清洁无破损,保证每天清洗,每周消毒一次。

四、保健教师和带班教师的职责::

1、引导幼儿注意个人卫生,杯具保持干净。

2、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园长室报告。

3、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4、发现饮水污染事故或水源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五、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烹调加工操作间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5、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6、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必须加盖。

食品原料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粘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按专间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屋、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2、配餐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必须戴口罩。

3、空气消毒装置运转正常,每日工作前后开紫外线灯30分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4、操作前应对配制食品进行检查,凡有腐烂变质或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焊,不得配制使用。

5、盛放食品的容器放置在配餐台上,不得落地存放。

6、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配餐间卫生,确保配餐台无残渣、汤汁,无油渍、污渍,地面清洁卫生,打开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档案,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餐饮行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采购食品原材料必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发票。

4、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代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未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条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应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的品种。

2、不得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离弃信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信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面点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国。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信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毒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应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学校校长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必须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制售工作。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并落实从业人员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7、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8、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9、餐饮用具每班用后应洗净,餐饮用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10、食品原辅料必须到持有有效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产品合格的卫生检验(疫)报告书和供货票据。并建立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登记台账,对所购进的食品及基原米进行详细登记,做到索证资料齐全,登记台账清晰。

11、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12、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13、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藏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14、保持库房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隔墙保管。

15、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防”(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16、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加工食品。

17、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信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办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法、清水冲、热水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5、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7、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洁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8、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定时做紫外线消毒,做好《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记录。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加工经营过程中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停止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4、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5、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6、豆浆、四季豆应按要求煮熟焖透,有效预防生食有毒有害食物中毒。

7、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

8、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突发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和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并停止制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留样制度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检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入侵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生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淘洗拖布。

面点加工间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面、水产品蔬菜等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要先浸泡20分钟左右时间,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面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高设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面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面点存放在冰箱。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清洁后定位存放。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投机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米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机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配餐区应设置机械排风、空调、温度计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菜墩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生熟菜墩必须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细则

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2、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1元/次,旷工者扣5元/次。

3、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因工作造成一般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有上述情况之一,教师本人负责一切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除工资100元/次。

5、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工作变动,必须交清,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

7、各班室下班后,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8、教师有事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10、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

11、教师要认真备课,坚持超前备课,保证每节课都要有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上课。

12、教师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大型玩具没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玩耍,幼儿离园时要护送到安全地带。

13、学期结束,各方面表现优秀,且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奖励教师100元。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2、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幼儿园水箱、阀门、水龙头等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供水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消防栓,确保其能提供足够压力的消防用水。

3、定期对生活用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限期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4、教职工要以身作则,节约用水,注重对幼儿进行节水教育。

5、幼儿饮用水的温度不超过75℃,饮水时要有一位老师监督,注意安全。

1、做好设备、网络、线路等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供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加强教职工用电安全管理,增强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危险因素的设备、管线周围部位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做明显的警告标识。

3、加强会议室、功能室、走廊等公共部位的用电管理,杜绝长明灯现象,及时关闭电源开关。

4、加强用电安全和节能宣传,强化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节能意识。

5、安全使用电器。教职工应掌握本部门相应电器的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离开课室、办公室时,要对各种电器电源进行检查是否关闭及断电,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空调使用时,夏季空调的最低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室内保温措施,禁止始终开敞门窗。

8、司机负责幼儿园日常用电的增容、改接等的申请工作(向后勤主任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杜绝私拉乱接现象。

9、司机定期对幼儿园空调、电风扇、消毒灯的吊挂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10、司机定期清洗空调的过滤网,定期清洁紫外线光管,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盘龙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民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使相关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起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一定的装备,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盘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盘龙区教育局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按“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管理小组”、实行“双人双锁”的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学校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学校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学校能力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区教育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九)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三)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三)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五)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当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局。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区教育局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校应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及其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己选择),学校对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第二十九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应积极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开设此险种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局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区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教育局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二次。(开学后、放假前各一次)

三、安全工作制度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政教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事者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年级要管好自己的人和事及财产。

第九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审批。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险情(危楼、危墙、危厕、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档案室、机房、锅炉房、食堂、保管室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首先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带队领导和教师,按规定乘坐有营运执照、车况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要严格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政教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上学、放学时的校门秩序维护工作,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管理。体育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坏的要及时更换,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专门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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