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学生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8篇)

时间:2023-10-30 02:40:53 作者:笔舞 最热学生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8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小编整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促进大家的思考和提高。

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对员工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让我更加全面的掌握了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同时也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合规操作,才能预防各种风险,也才能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有效的去完成各种经营目标。只有我们每个员工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流程,规章制度去工作,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一名一线员工,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从小事做起,每项业务都要确保合规。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以及知晓触犯规章制度的后果。同时杜绝凭感觉办事,凭习惯办事,随意办事,办业务做事情前都要想一想这合不合规,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不能主观想象,更不能不以为然。要知道一件小事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就会给客户,给自己,给工行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规章制度是一条红线,绝对不能触碰。

现在同业竞争是很激烈的,作为工行的一员,我们只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来,按规矩来,把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学好,掌握好,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才能尽快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工行昂首屹立于银行之林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日来,河南分行开展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提高了对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伟德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认为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伟德,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当前,金融业伟德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结合我处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学习和伟德;要强化制约,严格管理;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实时和事后监督。

三、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并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农村基层信贷员,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并且,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准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切实惠,都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邮政储蓄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办法》的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大学生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大学作为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违规行为成了话题的高发区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他们的违规行为必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大学生违规行为的重视是必然的。因此,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开展显得十分重要。

大学生违规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首先,他们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期,自我意识和社会认同度正在不断发展,有时难免产生对规则的马虎态度。其次,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生也有一定的影响,诱发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在当今社会,物欲横流,一些大学生也难免受到诱惑,走上不正之路。再次,对违规行为的认知不足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大学生的生活经验欠缺,他们对某些违规行为的后果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在违规处理中,大学生往往面临着一些很难解决的困境。首先,大学生在宿舍中违规行为的惩罚也许很轻,但是一旦导致了严重后果,却难以预料。其次,在校外违规行为中,大学生很容易迷失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由于大学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足,他们常常陷入被剥夺权益的困境之中。

第四段:违规处理中应注意的方法和原则。

对大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仅仅是简单地进行批评教育,更应注意方法和原则。首先,要尽可能保障违规处理的公正性。违规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不以偏概全,不剥夺其正当权益。其次,要注重对大学生违规行为潜在因素的剖析,从原因上入手,帮助他们认识到违规行为带来的后果。再次,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社会实践、心理辅导等多种手段来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从而达到违规行为的最大限度的遏制。

针对大学生违规处理工作应注意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从而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同时,还需加强大学生的利益保护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防范违规行为的能力。最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应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关心和教育大学生,以共同抵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结:大学生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势在必行。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原因、困境以及处理方法的分析,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大学生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为大学生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和纯净的成长环境。大学生本身也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提高,增强对违规行为的敏感度和抵制能力。这样,才能为大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学生作弊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常常面对学生作弊的问题并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随着教育系统日益完善,学生作弊也日益猖獗。然而,通过多年的教育实践,我深感对学生作弊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下面是我对学生作弊处理办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着眼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学校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考试制度,并明确规定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不仅要明确指出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还要明确惩罚的力度和方式。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起到提醒和威慑作用,让学生知道作弊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来,学生在面对作弊的诱惑时,会更加警惕,并自觉遵守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学生的自身发展。学生作弊往往是因为他们对学习的信心不足或者是担心成绩的压力过大。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生成绩的平衡发展,不仅要重视他们的学术表现,也要关注他们的兴趣爱好和创新能力。只有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和成长的快乐,他们才会更加认真对待学习,不会轻易选择作弊来应对困难。同时,我们也应该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和支持,让他们有信心战胜困难,不再需要作弊。

第三,我们必须注重教育的引导。作弊行为通常是源于学生的道德观念淡漠。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例如,可以组织学生参与讨论,让他们了解作弊的危害和不公平性。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起学生对作弊的深思。此外,教师也要做好榜样作用,以自身的言行来影响学生。只有在道德教育的引导下,学生才能真正明白作弊是错误的,不论是否被发现,它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第四,我们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支持和资源。有时候,学生作弊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是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能够自主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学校也应该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例如图书馆、学习资料和导师辅导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途径,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减少焦虑感,不会被作弊行为所诱惑。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对作弊行为的惩罚。对于那些故意作弊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以警示其他学生。同时,也要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制度规范、个人发展、道德引导、学习支持和恰当惩罚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教育的目标,培养出品学兼优、有道德修养的新一代人才。

学生作弊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生作弊一直是教育界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学生的诚信,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作弊处理办法。事实上,这些处理办法并非只针对学生,更应该看作是对整个教育体系以及家庭和社会的警示。在与作弊处理办法打交道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严格执法是保护教育公平的关键。正如常言道:“法不严惩,无以服众。”对于作弊行为,如果不能坚决执法,那么即便存在相关规定,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严格执法包括坚定的立场、公正的审查和严厉的处罚。学校以及教育管理机构需要明确规定,增加监考人员的数量,保证监考的公正性;同时,对于作弊行为,要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提高教育质量是防止作弊行为的根本之道。学生作弊往往是因为他们无法达到学业要求,或者对于分数过于追求,心存侥幸心理。因此,提高教育质量是根治作弊行为的关键。学校应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学管理和课堂教学质量的监督;家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和道德观念,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社会也应该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教育的机会,减少考试过于重要的压力。

第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作弊行为往往源于学生对于考试过分看重,以至于不择手段地追求好成绩。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考试,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考试不仅是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手段,更是培养学生自律和坚持不懈的途径。学校应该教育学生,正确理解考试的意义和价值,培养学生乐于努力学习、尽力而为的态度。同时,家庭和社会也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减少单一的评价标准,让学生树立更为全面的价值观。

第四,宣传教育在作弊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作弊处理不仅仅是对个体的惩戒,更是对大众的警示。而这种警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实现。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宣传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提高学生对作弊的认知。同时,家庭和社会也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让学生明白作弊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更是对自己未来发展的伤害。

最后,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作弊行为往往是学生心理压力过大的表现。因此,在作弊处理中,除了严肃追究责任之外,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学校和家庭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考试压力,帮助他们克服困境,树立自信心和积极的人生态度。只有关注学生的成长全面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生作弊处理需要严格执法、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宣传教育以及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作弊处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更是对于教育体系及社会的警醒。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才能逐步减少甚至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建立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

大学生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作为大学生,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诱惑和挑战,有时候难免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不慎违规时,我们需要及时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因此,本文将从个人体会出发,谈谈大学生违规处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大学生在违规处理时,要勇于面对问题。在大学时期,我们要学会正视错误,不逃避,不推诿责任。只有勇于面对问题,才能及时解决问题。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我曾经因为违规赌博一度陷入困境,但我积极与家人和学校沟通,决心改正错误,并主动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惩罚,最终成功走出困境。通过这个经历,我明白了只有勇于面对问题,才能积极解决问题,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其次,在处理违规问题时,大学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违规行为往往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所致。因此,我们在违规处理之后,需要思考并总结出引发违规的原因和根源,以便以后能够及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例如,我曾因打架斗殴而被学校停学,我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发现是由于自己沉溺于朋友圈子、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从那以后,我对自己的交友选择更加慎重,并时刻提醒自己远离暴力,以免再次重蹈覆辙。

此外,在违规处理中,大学生更应该接受正当的惩罚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需要得到应有的处理和教训,这样才能真正懂得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当我们被处罚时,不应该抱怨或逃避,而是要虚心接受,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在受到惩罚后,采取积极的行动去改正错误。如当我因为考试作弊而受到学校的处分时,我接受了学校的惩罚,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作弊宣传活动,以此来弘扬正义、警示他人。

最后,在违规处理中,大学生应该学会宽容和原谅自己。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犯错误,关键是我们要学会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不断成长和进步。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不应该过分自责或悲观,而是要学会宽容和原谅自己。只有给自己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我们才能勇敢面对未来。就像我曾经因抄袭论文被学校记过处分,虽然当时我很自责,但我还是选择从头再来,用更加努力和诚实的方式,来弥补我的错误。

总结起来,大学生违规处理是每个大学生都会面临的问题。在处理违规时,我们应该勇于面对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接受正当的惩罚并及时改正,同时学会宽容和原谅自己。只有通过处理违规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个更加成熟和负责任的大学生。

大学生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在大学校园中,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大学生在追求个性自由的同时,也时常因为某些错误行为而违规,如逃课、抄袭、打架等。而当他们被违规处理时,也会面临相应惩罚。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曾经也犯过错,被违规处理过。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体会到违规处理背后的警示和教育,下面我将通过本文分享我在违规处理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承接。

被违规处理是一次很痛苦的经历,但我意识到这是一次很重要的教训。在我被处理期间,我意识到了我的错误和不良行为的后果。我埋怨自己的轻率行为,因为它会对自己的未来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我明白了自己的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并且会给我留下终身的教训。

第三段:体验。

在被处理的过程中,我所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面对责任和自己的行为。我意识到要承担自己的错误,而不是逃避责任。这意味着我需要面对自己的过错,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我意识到,只有通过正视错误和承担责任,我才能真正成长,并且从中吸取教训。

第四段:反思。

在违规处理期间,我有时间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我开始审视自己为什么会犯错,是因为自己的任性和冲动,还是因为缺乏一定的自制力和责任心。通过深入反思,我发现自己在处理课程和人际关系时有些粗心大意,需要更加细心和负责。这次违规处理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深刻意识到努力改正错误是我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第五段:总结。

被违规处理是一次痛苦且出格的经历,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它是一个机会,帮助我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并且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通过这次经历,我明白了自己需要更加谨慎、负责任,并且要始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我希望将这次违规处理的经历与教训很好地应用于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结尾:

通过这次违规处理的经历,我明白了在大学生活中的违规行为必然会带来不良后果,并且违规处理给予了我深刻的教训和成长的机会。只有通过认识到错误、承担责任并进行反思,在今后的生活中才能避免类似的错误发生。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细心规划自己的行为,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责任心,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受人尊敬的人。

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通过对员工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让我更加全面的.掌握了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同时也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合规操作,才能预防各种风险,也才能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有效的去完成各种经营目标。只有我们每个员工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流程,规章制度去工作,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一名一线员工,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从小事做起,每项业务都要确保合规。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以及知晓触犯规章制度的后果。同时杜绝凭感觉办事,凭习惯办事,随意办事,办业务做事情前都要想一想这合不合规,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不能主观想象,更不能不以为然。要知道一件小事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就会给客户,给自己,给工行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规章制度是一条红线,绝对不能触碰。

现在同业竞争是很激烈的,作为工行的一员,我们只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来,按规矩来,把员工行为处理规定学好,掌握好,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才能尽快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工行昂首屹立于银行之林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学生作弊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生作弊是一种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个人品德,也破坏了学术环境的公平公正。针对学生作弊问题,学校和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在处理学生作弊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且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学生作弊处理办法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学术环境的公平公正。学校对于学生作弊采取一视同仁的处理原则,对所有学生都严格执法,给予相应的惩罚。这种处理方式呈现了学校对作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且向全体学生传达了维护学术诚信的重要性。通过公正的处理办法,学校有效地维护了学术环境的公平,保证了学生之间的竞争公平性。

其次,学生作弊处理办法也对学生个人有一定的教育作用。通过对作弊行为进行惩罚,学生将会深刻认识到作弊行为对个人发展的严重影响。在经历过处理办法后,我真切地感受到了作弊行为对自我的伤害,对个人品德和自尊心的危害。这种教育作用对于塑造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非常重要,能够帮助学生认识到只有凭借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就。

此外,学生作弊处理办法还能够提高学生的意识和自律能力。通过对作弊行为的严肃处理,学生会逐渐明白作弊只是“昙花一现”,无法真正带来长久的好处。相比而言,学生在学习中付出辛勤的努力才是真正的奖赏。我从自己的经验中体会到,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的积累,才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作弊只是一种短期的“取巧”行为,而没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学生作弊处理办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其次,我们要增强自己的自律能力,学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克服困难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最后,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不断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业成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取得真正的成功。

综上所述,学生作弊处理办法不仅维护了学术环境的公平公正,也对学生个人有着重要的教育作用。通过对作弊行为的严肃处理,学生能够认识到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且提高自身的意识和自律能力。对于我们每个学生来说,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努力追求知识,努力成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学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定。

老师违规处理学生心得体会

作为学生,我们都曾受过老师的管教和处分。大多数时候,老师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公正的,因为他们不仅是知识传授者,更是处事专家。但是,有些老师却不是这样。他们违反纪律处理学生,甚至扰乱了校园秩序。这种情况让我们怎么办?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违规处理。

在面对违规处理时,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违规处理。违规处理是指老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就是老师使用超出了职权的手段对学生进行处分。这些手段可能包括体罚、惩罚、严重骂人等。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段:对违规处理说“不”

如果我们知道老师正在进行违规处理,我们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对违规处理说“不”。首先,我们可以当场劝告老师,告诉他们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不仅会让老师清醒过来,还能让其他同学看到我们的勇气,从而感染更多人采取行动。如果老师依然采取不当手段,我们可以向学校或上级领导汇报该情况。我们应该记住,我们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寻求帮助。

有时,在面对违规处理时,我们可能感到无力,尤其是当我们和老师的关系已经紧张时。这时,我们应该寻求帮助。可以与班主任、辅导员或校方相关部门沟通,寻求帮助或支持。我们还可以向法律机构求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总之,在面对违规处理时,我们不能袖手旁观。我们应该发扬勇气和正义感,坚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了解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以便保障自己不受不公正的对待。最后,我们也应该积极地寻求帮助,不留下任何懊悔和后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年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银行案件防控学习活动,通过观看视频,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

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人认为:

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坚持开立个人网银业务,在开立网银业务时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

(二)大堂经理、柜员、复核、授权人都应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

(三)大额储户一定要留有客户的伟德话,及进和客户进行对账,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变动进行动态提示。

(四)对网银业务绑定的手机伟德话号码一客要和客户进行现场确认,确保为客户本人所有并视同要件进行管理。

(五)坚持“四眼制度”复核、授权人员要前移到柜员内,现场复核,确认业务全程无误后再进行复核。

(六)严禁柜员人员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七)加强对员工银伟德务基础知识和案防知识的伟德,特别是新上岗人员,要重点加强岗位职责流程知识的伟德。学习研究监管风险提示,使工及早识别各种外部欺诈企图。

(八)充分发挥录像监控作用。安排有业务经验人实时查看录像。

案件防控的根本在于每位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不断的学习相关业务操作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最终从自身的角度杜绝案件发生的可能。我们每位员工只有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自身岗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伟德,自我约束,吸取教训,并对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旅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才能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从自身出发,持之以恒,提高防范意识,谨守岗位职责,杜绝各项违规操作,消除案件隐患,才能达到有效地目标。相信我们每位员工都会远离金钱的诱惑,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合规的工作环境。

同时,案件防控工作关键点在于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要我们每位员工都有案件防控意识、遵章守纪,案件防控就会事半功倍。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伟德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己,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

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伟德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热情、周到、专业、快捷、创新、个性、尊享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此次的案件防控学习活动,我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总之,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警惕思想,坚定信念,合规办事,杜绝一切违规和风险。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1)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x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n。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和家长更多方面的援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我们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年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近二个月,我行开展了《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们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伟德活动的预期目的。

通过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对学生和幼儿的安全进行管理,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是本人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抓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战斗在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教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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