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间合同纠纷(实用17篇)

时间:2023-12-25 18:55:08 作者:紫衣梦

居间合同可以为交易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居间合同的内容通常较为复杂,建议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各项条款。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甲方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计划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点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甲方委托乙方为完成该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出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电汇)分期支付。

经双方同意,此酬金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开始售楼或已开工三个月内(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楼层盖到八层以上或楼已销售65%以上的(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rmb500,000元整。

第四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楼已封顶或楼已销售完毕(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双方同意,由为甲方所应支付的全部酬金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留交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金融居间合同,下面就是关于金融居间合同的相关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委托方:

地址:

居间方: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______________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____(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________(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居间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书,双方应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金融服务,乙方联系安排第三方 (出资方,金融机构)为甲方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 元人民币(具体融资金额由甲方和第三方评估审批后确定)。

二、甲方职责:

1、所提供的融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融资手续。

3、按时支付融资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所有融资手续,融资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融资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第三方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不论融资额度大小,居间服务费按已融资额度的 %计算。甲方须在第三方融资成功到达甲方账户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未取得所需融资的,乙方无条件将甲方预付的居间服务费返还给甲方。

乙方收款信息:

银行名称:

账户名: 帐号: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本次融资金额的1%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第三方融资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融资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第三方贷款条件造成第三方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认真磋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投资公司联系并安排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或投资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款所需的真实性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其他费用异地信贷调查所产生的差旅费。

3、居间服务为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甲方须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费用支付方式:

1、银行贷款

b.贷款审批通过并签定贷款合同付至居间服务费的50%;

c.银行放贷前服务费用全部付清。

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后,居间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纠纷

金融合同纠纷,下面就是法院如何裁判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按照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律海扬帆法律小编将金融委托理财法院裁判规则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机构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

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

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号

二、网上理财的,委托理财的账户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39号批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所以委托人将款项存人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委托理财账户开设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

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最高法再审案

三、证券委托理财中,受托人开立证券账户并向委托方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借款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裁判要旨:首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的专项业务范围,目前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从事这类业务须有一定的资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其余机构尚未获准从事这类业务,若擅自经营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其次,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该投资的风险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本案所涉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受托方承诺了10%的固定收益率,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缔约原则,若肯定这种做法,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

因此,尽管本案所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该协议的约定有损金融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

六、委托个人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认定个人委托理财类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应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如合同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有效。

裁判内容: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利民与被上诉人方丽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作否定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4条和第52条的规定,合同条文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就不应认定无效。

第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其一,凡商业活动均有一定风险,受托人陈利民既然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与委托人方丽琴约定了保底条款,必然在事前已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决定承担。

作出这一决定,是建立在陈利民对自身代理理财能力的自信与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思想认识基础之上的。

其二,受托人陈利民在未投入任何资金、证券的情况下,借委托人方丽琴的资金、证券进行经营并希望盈利,属典型的“借鸡生蛋”行为,即如果受托人陈利民经营有方,将会在没有任何资金、证券投入的情况下获取一定数额甚至是高额回报。

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利之所在,责之所归,受托人陈利民有享受高收益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高风险的相应义务,市场的这种游戏规则,并无对任何一方不公平。

故,这种保底条款约定也没有违背商务活动的本质。

第三,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约定,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委托方方丽琴和受托方陈利民有权通过自愿约定收益比例的分享以及由受托方独自承担风险这种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保底条款的约定是当事人的行使私权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就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99号(2009年7月13日)

七、委托人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随意解除理财合同

裁判要旨: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容易造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作为受托人,承担真实、完全、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个人作为商事主体,负有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随意解除合同。

案情经过:2007年5月17日,吴其傅购买了渣打银行浦西支行“金猪宝贝”理财产品。

该产品挂钩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包括雅培、美泰玩具、迪士尼和儿童天地等,设计于2009年12月3日到期,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

吴其傅在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投资确认声明、市场联动系列客户协议、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账户]、开户申请表等文本上签字,并投人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3月28日,渣打银行因吴其傅反映投资收益等事由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2008年4月16日,吴其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渣打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案件来源

八、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又出现理财亏损时,受托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裁判要旨:当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出现亏损时,受托人如无过错,一般可以扣除按约取得的合理报酬,余额部分(含货币资金或其它金融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对于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保底条款约定补足亏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认定该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保底条款系该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故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亦无效。

根据无效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受托人应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故判令被告张瑞补足原告吴杰森投资款37.1万余元并按本金100万元偿付原告自投资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案件来源

十、证券从业人员从事委托理财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冷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和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买卖,导致本案《资金托管协议》被认定无效,其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且涉案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与冷鹏操作股票买卖的行为直接相关,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冷鹏及其委托人刘倩自行承担。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起售100万人民币(大写壹百万),融资客户收益利率为100万年利率11%——800万年利率15%。返点百分率:2%,100万返点是20000元整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酬金,但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金融居间合同

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其责任承担除具备普通金融经营者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迅捷性、平衡性与强制性特征。那么我们签订金融居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居间合同的范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认真磋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投资公司联系并安排 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或投资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 ,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款所需的真实性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其他费用 异地信贷调查所产生的差旅费 。

3、居间服务为 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 ,甲方须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费用支付方式:

1、银行贷款

b.贷款审批通过并签定贷款合同付至居间服务费的50%;

c.银行放贷前服务费用全部付清。

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后,居间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 元。

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对乙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5、对甲方及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秘密予以保密。

6、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费用与佣金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的支付方式: 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 日内支付。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关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 %的违约金。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 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金融居间合同

乙方:宽甸县(市)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委托乙方专用运钞车

台。

乙方武装金融押运是指乙

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乙方专用运钞车,依据甲方的指令,将 甲方出纳出库现金、营业场所款袋进行接、送,包括但不限 于 atm 机加钞、清钞、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的送、取:人民 银行调缴款、 异地取、 送款和银行同业间取、 送款、 企业取、 送款等,乙方全责有效运送和有效安全护卫。

第二条,服务报酬支付条款 1、 甲方按照每台车每年支付 万元给乙方, 押运员、

携款员和司机等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其中,由乙方支付给 相应的工作人员。

2、甲方按照每季度支付上述报酬款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 、押运工作:

1、乙方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 币、 密押等负有运送和确保安全的责任。

如发生意外, 现金、 有价证券、单据、外币等被抢、被盗、丢失、火灾;

(款包、 箱破损、锁开启)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枪走火殃及他人 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向甲方提供确认押运人员身份的相关信息及照 片,因乙方提供的确认信息及照片不属实,造成交接环节发 生案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押运操作规程》及保卫 工作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4、甲方到企业取、送款,因业务需要派出收款员,收 款员的人身安全一同受到保护。

收款员的人身伤亡,款项损 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

5、乙方押运人员与甲方营业场所人员交接时,以款袋 (箱)进入营业室内到交接区,待甲方人员把营业室边门落 锁为甲、乙双方风险划分点。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 负责赔偿。

(二) 、具体工作职责: 1、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 密押等, 负有派出车辆和全责押运的职责。

其中现金出入库, 以交割完毕至运送到指定地点交割完毕为责任区段。

送款:

款包、 箱出金库大门-进入营业室交接区, 营业室边门落锁;

接款:款包、箱离开交接区-进入金库大门。

企业送款:款 包、箱出金库大门-企业财务人员接收;

企业收款:从企业 财务人员接收-进入金库大门。

2、甲方向乙方派驻的负责人下达派车指令,乙方迅速 派出车辆, 因乙方车辆不到位, 影响营业场所营业、 企业取、 送款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损坏银企关系的经济损失,由 乙方负责赔偿。

并对车 辆保养等进行管理。

修车、加油不得延误甲方指定的任务。

2、乙方押运用枪、弹自行管理。

3、乙方对派驻甲方的`押运人员、司机、携款员负责日 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4、按甲方业务需要同步安排时间(包括出车取、送款 提前时间或延长时间) ,保证甲方按时正常营业。

5、乙方押运人员及车辆安全防范设施自行解决。

(包括 头盔、防弹背心) 6、乙方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单位的管理,认真执行甲 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押运机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应按时定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2、甲方具有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使用乙方派驻车辆的 权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胜任工作的押运人员、车 辆,乙方调换押运人员和车辆涉及甲方运送和护卫工作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甲方提供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场地的方便。

5、甲方协助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派驻人员遵章守纪 情况,但甲方无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报酬,超过半年后 按超过时间和全额比照当地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赔付滞纳 金。

2、如乙方管理不善,致使甲方工作受损(如不能按时 正常营业、客户投诉、银企关系) ,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 次扣除一千元 (1000 元) 、 五千元 (5000 元) 、 一万元 (10000 元)三个档次。

由甲方出据《违约金扣收单》一式二份,并 于当日将扣收单送乙方负责人一份,甲方据实扣款, (如有 异议,须一周内提出交涉)所扣款项从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 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遇国家政策、上级指令调整及业务发展 需求,可随时增减车辆和警员。

2、由于特殊原因,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 15 天 通知对方,待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必要时补充合同 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如发生争议,双 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职务:行长

乙方:宽甸县(市)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金融武装押运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委托乙方专用运钞车台。

乙方武装金融押运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乙方专用运钞车,依据甲方的指令,将甲方出纳出库现金、营业场所款袋进行接、送,包括但不限于atm机加钞、清钞、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的送、取:人民银行调缴款、异地取、送款和银行同业间取、送款、企业取、送款等,乙方全责有效运送和有效安全护卫。

第二条,服务报酬支付条款

1、甲方按照每台车每年支付 万元给乙方,押运员、携款员和司机等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其中,由乙方支付给相应的工作人员。

2、甲方按照每季度支付上述报酬款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押运工作:

1、乙方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密押等负有运送和确保安全的责任。

如发生意外,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等被抢、被盗、丢失、火灾;

(款包、箱破损、锁开启)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枪走火殃及他人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向甲方提供确认押运人员身份的相关信息及照片,因乙方提供的确认信息及照片不属实,造成交接环节发生案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押运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4、甲方到企业取、送款,因业务需要派出收款员,收款员的人身安全一同受到保护。

收款员的人身伤亡,款项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

5、乙方押运人员与甲方营业场所人员交接时,以款袋(箱)进入营业室内到交接区,待甲方人员把营业室边门落锁为甲、乙双方风险划分点。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具体工作职责:

1、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密押等,负有派出车辆和全责押运的职责。

其中现金出入库,以交割完毕至运送到指定地点交割完毕为责任区段。

送款:

款包、箱出金库大门-进入营业室交接区,营业室边门落锁;

接款:款包、箱离开交接区-进入金库大门。

企业送款:款包、箱出金库大门-企业财务人员接收;

企业收款:从企业财务人员接收-进入金库大门。

2、甲方向乙方派驻的负责人下达派车指令,乙方迅速派出车辆,因乙方车辆不到位,影响营业场所营业、企业取、送款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损坏银企关系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管理责任:

并对车辆保养等进行管理。

修车、加油不得延误甲方指定的任务。

2、乙方押运用枪、弹自行管理。

3、乙方对派驻甲方的押运人员、司机、携款员负责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4、按甲方业务需要同步安排时间(包括出车取、送款提前时间或延长时间),保证甲方按时正常营业。

5、乙方押运人员及车辆安全防范设施自行解决。

(包括头盔、防弹背心)

6、乙方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单位的管理,认真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押运机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应按时定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2、甲方具有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使用乙方派驻车辆的权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胜任工作的押运人员、车辆,乙方调换押运人员和车辆涉及甲方运送和护卫工作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甲方提供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场地的方便。

5、甲方协助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派驻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但甲方无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报酬,超过半年后按超过时间和全额比照当地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赔付滞纳金。

2、如乙方管理不善,致使甲方工作受损(如不能按时正常营业、客户投诉、银企关系),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扣除一千元(1000元)、五千元(5000元)、一万元(10000元)三个档次。

由甲方出据《违约金扣收单》一式二份,并于当日将扣收单送乙方负责人一份,甲方据实扣款,(如有异议,须一周内提出交涉)所扣款项从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遇国家政策、上级指令调整及业务发展需求,可随时增减车辆和警员。

2、由于特殊原因,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待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必要时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

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

人民陪审员康某   。

人民陪审员邓某   。

20xx年九月八日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

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

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

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2.“陈春”此人非并虚假。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陈春”此人在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人。

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第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银行不是户籍管理机关,更不是鉴别身份信息的专业机构,从其职责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为此,人民银行在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复明确银行对身份信息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实质审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专门查询了“陈春”的征信报告,其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存在征信记录,且在查询当时信用记录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借款人只有晋小梅一人,不包括“陈春”

虽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名处的借款人为“晋小梅”、“陈春”两人,但是,《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被上诉人只向晋小梅一人帐户(账号:6065120)发放了贷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并没有向“陈春”发放任何贷款,与陈春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一审时未将“陈春”列为被告。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联保合同》和《借款。

申请书。

》也能印证“陈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为借款人晋小梅的“配偶”身份签字的。

四、关于经济犯罪。

1.晋小梅与陈春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欺诈,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认定两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更没有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2.即使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仍然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春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也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3.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移送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宝检索系统”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该文件。因此,对该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无期限地拖延案件审理,以达到其无期限地拖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目的。

综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联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

4.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5.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杜正武付贤禹    。

20xx年5月20日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的特点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类纠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02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 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二.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如我院审理的某信用社诉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3月30日,该信用社与李某、唐某、陈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李某向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由唐某、陈某提供担保,后李某病故,两担保人为农民,也无能力偿还借款,致使该款至今无法执行。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项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三日内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4、因居间服务,原则上不存在收费发票,如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则由甲方承担相关税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三日内,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

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

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对乙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5、对甲方及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秘密予以保密。

6、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费用与佣金。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的支付方式: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日内支付。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关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的违约金。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认真磋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投资公司联系并安排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或投资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款所需的真实性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其他费用异地信贷调查所产生的差旅费。

3、居间服务为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甲方须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费用支付方式:

1、银行贷款。

b.贷款审批通过并签定贷款合同付至居间服务费的50%;。

c.银行放贷前服务费用全部付清。

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后,居间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等有价证券。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党的报告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鉴于甲方有部分闲散资金,现委托乙方代为管理资金寻找项目资金需求方,盘活资金,最大限度服务经济建设。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商定,就委托寻找项目资金需求方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项目对接资金,由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之资金接受方。

2、甲方亲自签订资金对接合同或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资金对接合同,并代办相关手续。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甲方在委托乙方提供服务期间,未经乙方允许,不得与第三方开展资金对接合作。在乙方提供资金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不得与资金接受方私下进行协商、谈判;不得以其他公司、自然人身份谈判接触其他资金接受方,否则视同违约,支付居间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出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1.若乙方促成有募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4.在甲方签订本合同_____年内,凡是从乙方已协助甲方实际展开工作的接受方及其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展开合作,均视同乙方完成甲方的委托,居间任务完成,甲方须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上海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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