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书(汇总19篇)

时间:2023-12-26 01:18:21 作者:MJ笔神

建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笼统或过于具体,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采纳。针对当前的挑战,我建议我们要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产品的供应和交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首先要大力宣传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做好现有法律的完善和细化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面向公众的广泛宣传。

其次要加强道德上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到刻划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会对文物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对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通过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美好,保护文物的庄严、美观和完整是每一个人应该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现在的人啊,根本没有环保意识,不去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不经意间也降低人类的素质,请大家反思反思吧!改正你的恶习,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加油更美丽。

3.我们可以给博物馆写建议书,要求严格管理文物,不要让文物贩子做坏事。

4.也可以发些宣传单,告诉大家要爱惜文物。

5.看见文物要拿给鉴定师进行鉴定,还要查清它的价值。

6.我们发现文物,也不要倒卖,这是犯法行为,应该交给国家处理。

(3)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4)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数不清的文物古迹散落于各处,甚至不为人知。我市的古建、古庙等文物也如繁星散见于各村、各街巷。但由于年久失修,加之无人看管维护,很多古建已破败不堪,甚至出现被盗现象。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市内文物开展一次集中登记统计,对所有的文物进行备案。

二、加大管理维护。特别是对一些已经破败不堪,出现坍塌的古建,应尽快予以修缮保护。

三、增加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20xx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了7.1级大地震,给玉树众多重点保护文物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尤其是寺庙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几乎100%受损。玉树县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在地震中,新寨嘛呢的佛塔、护法殿堂等附属建筑倒塌,贝大日如来佛石窟寺和勒巴沟摩崖石刻、藏娘佛塔及桑周寺等损害严重,禅古寺近乎坍塌,结古寺几成危房。嘎然寺、原江南县政府旧址、当旦石经墙等受损严重。

玉树众多文物多与藏传佛教有关,如东仓家族收藏的《大藏经》距今1000余年,被称为藏族百科全书;新寨嘉那嘛呢堆由25亿多块嘛呢石堆积而成,堪称“世界第一大嘛呢堆”,之前曾多次申报世界遗产。鉴于此次玉树震区民族文物受损的严重性和抢救修复的难度,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倡议海内外个人和团体积极提供支持,推进玉树灾区少数民族文物、文化遗产和古建筑遗址的抢救性修缮和保护工作,尤其是寺庙文物区重建工作。

二、倡议在震后灾区积极进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号召灾区人民积极参与保护少数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无论何时何地,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

三、倡议集中专家队伍和科技力量,深入灾区进行民族文物的调查和抢救征集工作。

四、重建中,受灾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既要保护、延续、传承其历史文物、文化遗产和古建筑遗址风貌,又要着眼于长远,进行高标准、高起点的科学规划。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尊敬的长城风景区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冒昧打搅了您们的工作,真对不起!我是一名小学生,我是看到了一则关于长城被破坏的.报道,才想起给您们写这封建议书。当我看到这则报道时,我感到非常羞愧,我们中国人怎么一点儿文明都没有!破坏长城也就等于是在侮辱我们古代劳动人民啊!他们就是我们的祖先啊!这些人到底有没有想过,他们正在破坏的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有可能是他们自己的祖先用自己宝贵的生命换来的!为此,我感到非常痛心。于是我为保护长城提出了几点建议:

1、让游客们自己带垃圾袋;并且在每隔100米处建设一个垃圾桶。

2、安装摄像头、广播;再找人巡逻,然后被发现的人在破坏长城罚款。

3、让那些住在长城附近的无业游民来当长城的保护员。

4、向政府建议:保护区内要少建房、并且要建必须建成风格统一的公用设施。

以上,是我为保护长城贡献出的一小点儿力量,希望各位领导不要见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

晋城市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数千年的社会演变在太行山南端这段美丽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的文物遗存,形成了深厚的物质文化积淀。

我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古民居、古庙宇、古墓葬、古城堡随处可见,石桥、石塔、石碑、石窟星罗棋布,砖雕、石雕、木雕精美绝伦,仅以宋金古建筑为例,我市有50多处,约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三分之一。这些古代文化遗存,使我市自豪地骄傲地跻身于全国文物大市之列。这些珍贵的文物凝聚着泽州先民的智慧,见证着晋城悠久古老的文明。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为此,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晋城市旅游文物协会向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倡议:

一、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文物保护行为。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基层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城乡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施工前要及时上报文物部门进行审批和文物保护工作。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发现地面或地下有价值的`文物时,要立即向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自觉上交文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时不能上报上交时,要妥善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便文物不致流失。

四、无论何时何地,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请市文物管理部门,以便对文物进行及时抢救保护。

五、社会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市级文物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国家文物,旅游时不刻划、涂污、损毁文物,发现或者捡拾到文物,要及时上交文物管理部门。

七、勇于同盗窃文物、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发现盗窃、哄抢、破坏国家文物行为时,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尽可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保护文明,文物是我们的文化之根,更是我们创造新时代的源泉和动力。让我们把保护文物当责任,为保护文物尽义务,为传承中华民族的文明薪火而努力工作,为建设晋城和谐家园而努力奋斗!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议书

我们有幸,还能领略万里长城的蜿蜒巍峨、横亘东西,还能驻足莫高窟飞天的衣裙飘曳、华美艳丽,还能仰视南禅古寺的歇山斗拱、瓦顶铜铃。我们有殇,岁月无情,万里长城已不见昔日辉煌,而且正一段段地湮灭,风蚀雨侵正在撕裂壁画的古韵风华,功利短视已经让很多古建筑在推土机下轰然倒塌,还有大量的文保单位大门紧闭,处在“映阶碧草自春色”的窘境。我们有责,绝不能让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文明根脉在我们手中断裂,绝不能让中华民族的金色名片在我们手中失去荣光!我们有责任让更多的文物完整真实地传之于后世!文物保护,人人有责!

我们是51个以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为宗旨、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首次聚会北京,共同探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在此,我们向全国的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发出以下倡议:

深入了解当地文化遗产保存状况,拓宽传播渠道,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联络吸引文人乡贤、退休干部教师参与研究和挖掘社区文物的历史文化,通过撰写文物保护单位解说词等方式,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

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察,通过手机拍照和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文物保护状况,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系,缓解基层文保力量薄弱的压力;及时向文物部门、政府、媒体反映损坏、损毁、偷盗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原则、坚守底线,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协助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

围绕社区文物保护的.急需,结合社区群众的普遍关切,依据文物保护法,在文物部门指导下,重点选择低级别文物进行保护与修复;开展劝募工作,善于包装项目,开展区域内的募捐,号召文物保护爱好者和有识之士慷慨解囊,为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吸引、组织各方面专业人才参与文物修复的设计工作,集众智、聚众力,提升文物保护与修复的社会化水平。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近几年来的热点话题。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上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一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并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30日内汇交给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十九条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名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保护责任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命名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三十条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听取保护区内村(居)民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化生态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可以联合申报。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传播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利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场所;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

第四十条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传播、利用。

第七章权利保障。

第四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行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权利。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四十五条在特定区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事整体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与该区域相关组织及村(居)民代表约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考察、调查、采访、实物征集等活动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主要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这些地方都是我们中国人的自豪与骄傲,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和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体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辉煌奇迹。

我们从网上了解到了很多名胜古迹都遭到了破坏,就像生了病一样,身上千疮百孔,很多美丽的风光景区都失去了往日的美丽容颜,到处可见垃圾和"某某某到此一游"这样的"留言"。我们作为一名小学生,看到这样的情景心里很难过很焦急,我们想借此文呼吁大家,呼吁所有的小学生,呼吁所有的`中国人行动起来,保护好中国的名胜古迹,保护好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些绝无仅有的文化遗产。以免我们的下一代只能从图片上看这些珍贵的文化景观。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爱护景点的一砖一石.一草一木做起,为环境保护事业捧上一份爱心,献出一片真情!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家园的名胜古迹,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语作文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在--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建议人。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提起长城,目前基本情况是:三分之一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残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复存在。据史料记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所以叫万里长城,但据最新调查显示,明长城墙体和遗址总长已不超过2500公里。使我感觉到:如果长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迟早它会面目全非或全部毁灭。

我觉得我们能这样保护长城:

一、不要登长城,过分的开发旅游已经使长城变得满目疮痍。

二、遵守长城保护管理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语作文

亲爱的朋友们:

--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地区文化局--地区文明办。

--年6月14日.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12月8日至10日,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海口举办。来自中国、东盟确定与会国家及英国、肯尼亚等相关国家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大计,共同倡议如下:

我们认为,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交往的海上通道,也是促进共同发展的经贸之路、文化之路、和平友好之路。千百年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对促进沿线各国经济文化友好往来,拓展睦邻友好,扩大互利共赢,意义重大。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海上丝绸之路密切相关。海上丝绸之路绵延两千年,跨越亚欧非,在沿线各国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希望,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在考古调查与研究、人员培训与交流、修复保护、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促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共同建立一个开放性交流与合作平台,实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我们将共同努力,借鉴中国与东盟合作的良好机制和成功经验,广泛开展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为主题的双边或多边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开展与域外其他国家在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谋求更广泛的合作。

损毁、盗掘海上丝绸之路水下文化遗产的非法活动,是对人类文化财富的.严重侵害和野蛮掠夺。我们呼吁,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应共同防范、共同抵制、共同打击非法占有或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行为。

我们倡议建立定期定址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的机制。今后每两年举办一届,会址常设海南,可采取申请或推荐、指定等方式决定论坛主宾国,每次论坛的主题由主宾国提出,与参与国共同商定。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每年的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是第xx个“中国文化遗产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文化遗产和文化繁荣。文化遗产是世界文明的源泉,是人类智慧的宝藏,是民族精神的财富,是沟通古今的桥梁。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一个地区文化发展的足迹,是我们弥足珍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正蓝旗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是蒙元文化的发祥地,也是大元王朝的龙兴之地。近年来,旗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逐步建立,旗公安局文物保护大队、元上都遗址派出所、旗文物局“马背文物保护队”等机构相继成立,《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相继出台,文物安全防范系统逐步完善并与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实现联网。特别是xx年以来,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协同配合下,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元上都遗址成为今年我国唯一一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6月24日—7月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对包括元上都遗址在内的世界遗产提名项目进行投票表决。

在中国文化遗产日及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来临之际,我们向全旗8.3万各族干部群众发出建议:

一、全旗各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要本着对历史、人民以及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和部门职能,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全旗各族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爱国主义教育、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咨政育人、传承文明、普及知识、丰富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在全旗范围内掀起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提高对文化遗产的正确认识和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植绿护绿,保护生态,为保护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自觉保护身边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等每一处文化遗存和文物,呼吁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全民运动中来,为我旗文物部门更高效地保护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线索和帮助。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将历史赋予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真实、完整地保护传承下去,使之真正成为凝聚人心、激发干劲、促进发展的力量源泉,推动全旗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建议人。

xx年xx月xx日。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经过本报组织的“邀你当记者寻访古遗迹游”活动,已经深深爱上西安古遗迹的特邀嘉宾记者于亚男、崔庚年、宋朝环、王建华等人,昨日联合发出倡议,希望全西安的市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地爱护文物,保护文物。

倡议书提出:

一、要做文明的西安人,热爱古城,爱护古迹,依法保护古迹;

三、教育青少年从小要有保护文物的意识,这项工作应从学校、社会、家庭联合做起,创建文明的古城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作为主要发起人于亚男说,西安与开罗、罗马、雅典齐名为四大世界名都,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其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秦兵马俑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历史留下的文物古迹是我们特有的不可再生资源,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作为市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来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源。如果没有全民的保护,再健全的法律法规都是留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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