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优质5篇)

时间:2023-09-25 12:16:02 作者:文锋 2023年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优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篇一

(一)组织管理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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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篇二

一、学校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简称信息报告制度。

二、学校预防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传报责任人、事件处理责任人为校长。

三、报告第一责任,指在第一时间内第一发现传染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人,应按以下病情疫情事件传报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人员乃至信息传报责任人报告信息。信息最终要以最快速度直接或间接传速到信息传报责任人。

四、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五、加强晨检,发现可疑病人或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

六、加强健康教育,对班主任进行医学培训,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健教师反映,避免造成传染病进一步的蔓延。

七、学校各室按规定定期消毒。

八、应急小组成员、志愿者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信息传报责任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具体报告途径。

1、麻疹:单个病例,报告属地镇防保组。

同班或相邻班级5人以上,报告陈店卫生防疫站,报告市疾控中心免疫预防科。

2、疹流行性腮腺炎黄子5例以内报告办事处防疫站,10例以上例报告市疾控中心免疫预防科。

3、水痘5例以内报告陈店卫生防疫站,达到10例暴发尚未局部流行倾向时报告市免疫预防科。

4、突发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肺炭疽1例以上,小范围内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出血热、肺结核3例以上,流感3例以上等直接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5、食物中毒事件先直接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市教育局。

随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并在电话报告后及时呈上书面报告。"

十一、书面报告发映事故全过程,事故发生等既况,人数病情状况、涉及人员范围等,并经学校责任签名或学校盖章。

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篇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事实上,为鼓励公众提供线索,加大对各类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分别尝试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实行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随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类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分散化、流动化,少数不法分子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反执法”经验,如非法行医者昼伏夜出打“时间差”,藏身于居民住宅实施非法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定奖励措施对于扩大卫生监督覆盖面、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奖励不当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副效应”,造成卫生监督资源的浪费。如个别不法分子人为制造卫生问题,向经营者敲诈不成便向卫生部门举报,反正总能得到“实惠”。少数消费者将正常维权行为与奖金挂钩,本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的小纠纷动辄举报并要求兑现奖金等。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获取奖金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人。这些举报者调查取证能力有限,提供的线索多为饮食摊点无证经营或个体游医非法执业,且多不能提供具体的被举报人、详细违法事实,有时仅仅凭主观感觉如食品原料不新鲜即进行举报。这类违法对象流动性大且经营成本低,即使对其罚款也很难追缴到位。实践中多以“取缔”或“证据登记保存”的形式暂时收缴其涉案药械、工具。一些非法行医人员由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在低收入人群中有一定市场,执法人员容易受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干扰,实施“取缔”社会效果欠佳。加之少数居民唯利是图,不但提供出租房屋,而且帮助非法行医者在住宅内藏匿药品、器械。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公安机关随同检查并出具“搜查证”,卫生监督机构无权擅闯“民宅”实施查封。现场收缴的往往只有极少量用于招揽顾客的药物样品、空包装盒和简单器械,经济价值不大,违法分子干脆一走了之以逃避行政处罚。

在多数地方,举报奖励都没有专门的资金来源,而是按照罚没款实际上缴国库数额的相应比例来支出。而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是特殊用途的涉案物品,加上近来年医疗纠纷频发,卫生部门很难对其拍卖“变现”。何况有些物品根本就是从非法渠道采购的假劣产品,只能予以销毁。无法实现经济处罚自然也不能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对此一些地方规定法律法规无罚没处罚条款或虽有相应条款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罚没款追缴的,视查实的违法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这部分经费的实际来源往往要挤占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经费,从而严重挫伤了其积极性。而举报人对此并不满意,反而认为卫生部门避重就轻、袒护违法分子,据此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现阶段,必须明确举报违法行为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公民发现、提供举报线索,客观上要损耗一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经济补偿应以适当弥补上述成本为宜,不提倡将奖金数额与罚没款数额简单挂钩。这样也容易诱使执法机构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将“罚款”作为主要处罚形式,为了保证罚款“实现”不择手段,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不作处罚却雇人举报、奖金分成等。对故意提供虚假线索或捏造事实骗取奖金、诬陷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恶意举报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奖励经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项核拨,专款专用,绝不能让执法机关“付出辛苦又赔钱”。

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未履行报告人职责,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进一步加大追究其责任。

二、         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学生异常增加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该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疾控部门。

(一)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发现食物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校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提供留样食物,以便检验。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初次报告。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事发后2小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置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制定适合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按照学校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乡防保所电话:余辉     4780575

乡中心学校电话:邓祥全        4780502

学校疫情报告人要求及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         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              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              了解传染病防控及食物中毒等相关知识;

3、              必须为学校在编人员。

二、         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3、           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岀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           负责指导食堂工作人员及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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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篇五

1.卫生管理情况

(1)是否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法人代表(或校长)是否明确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是否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5)是否建立健全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上岗前食品卫生管-理-员是否询问当班从业人员有无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并作记录。

(4)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是否头发外露,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5)从业人员是否有在加工场所内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情况

(1)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是否完整、齐全,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2)食品原料采购时是否索取食品及其原料供货单位的有效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据。台帐是否齐全,并逐日登记。严禁采购加工四季豆、东北扃豆(别名宽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3)食品原料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出入库时是否进行登记,作好记录。采购、验收人员是否分开。

(4)食品库房是否有通风、防潮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5)食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10cm以上,使用时是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是否及时清除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是否有明显区分标志,并定期清洗、维护和校验。

(7)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记录。     

4.加工场所、设备卫生情况

(1)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25米内无污染源。

(2)有无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3)学校食堂是否设有粗加工间或区域(分别设有动、植物性食品清洗池)、洗消间、切配间、烹调间、备餐间、凉菜间、仓库、餐厅等基本功能间及区域。

(4)食品加工、贮存、销售、供应场所的建筑布局、设备条件,地面、墙壁(裙)和天棚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基本卫生要求,有无防尘、防蝇、防腐、防鼠措施。

(5)食品容器、设备、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是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是否有坡度、便于清洗,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8)排水的流向是否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9)排水沟出口是否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0)是否配置密闭的垃圾容器。

5.加工过程卫生情况 

(1)是否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2)是否及时清理操作台面及地面上的废弃物。

(3)垃圾桶是否做到密封,垃圾日产日清。

(4)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是否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

(5)是否存在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的情况。

(6)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是否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7) 食物是否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8)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

6.餐饮具卫生情况

(1)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洗净和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2)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保洁柜是否专用、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

(4)使用的消毒柜、消毒剂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5)消毒人员的消毒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7.环境卫生情况

(2)食堂、备餐间、凉菜间、蒸煮间、墙壁、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是否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及时处理。

(4)杀虫剂、灭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存放在厨房以外的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专人保管。

8.食品留样

严格按照规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自备供水、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桶装水及分散式供水等生活饮用水。

1.卫生管理情况

(1)是否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是否建立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剂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并索取使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4)是否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

(5)是否建立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自备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设计供水能力(吨/日)。

(3)实际日供水量(吨)及供水人口(人)。

(4)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6)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防护设施。

(7)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8)采用何种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9)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10)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11)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卫生情况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供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4)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5)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二次供水卫生情况

(1)水源类型(市政供水、自备供水)。

(2)供水人数。

(3)供水设施数量(供水设施指蓄水池、水箱、增压泵)。

(4)蓄水池或水箱是否专用,是否加盖加锁,溢水管与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是否有污水管道及污染物。

(6)设施是否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7)设施是否每年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

(8)供水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验是否有卫生部门参加。

5.桶装水卫生情况

(1)饮水机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桶装水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件及水质检验报告。

(4)使用的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

6. 分散式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供水人数。

(3)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4)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

(6)水箱是否加盖加锁。

(7)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措施等。

1.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

(2)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规章制度,并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是否将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

(6)是否开展传染病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2.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情况

(1)是否设置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

(2)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是否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是否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是否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5)学校医务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行医。

(6)是否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

(7)体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8)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3.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

(2)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3)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

(4)是否建立疑似传染病学生、病源携带者的管理登记本或卡。

(5)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6)小学及托幼机构新生入学是否查验预防接种证。

(7)对学生预防接种情况是否进行登记和记录。

(8)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的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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