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02 11:24:19 作者:韩ll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一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实习生)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号: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 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三)本协议到期即终止,不得续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二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出台消防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天津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区、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成年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区域内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第十七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性能检测。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明火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发生时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病人的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四)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十条 市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市消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准则,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进行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可以采取一个单位自建或者多个单位联建等形式组建,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共同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及其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能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讲清起火地点、起火单位等有关情况。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志愿消防队员在工作时间参加扑救火灾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福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将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二)施工现场采取保温、养护措施,保温、养护材料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三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的工作时间。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_______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建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三)本协议到期即终止,不得续订。

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

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七、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5至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一款、二款5至8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二款5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

3、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乙方解除合同:

1、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五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_____层第_____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千_____百_____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___度(2)电表现为:__________度(3)煤气表现为:__________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天津市工作报告 天津市劳动合同篇六

目前世界旅游业的竞争中心已经转入亚太地区,尤其是这一地带的沿海地区将是竞争的重中之重。下文是天津市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突出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旅游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旅游业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协调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依法对社会公开,为编制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提供信息。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有关基础设施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给予优惠。第十一条本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编制,开发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设施建设。

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河湖海洋和医疗卫生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与景观、环境、设施相协调。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具有旅游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具有旅游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为游客提供方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中心城区、交通枢纽地区通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建设,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第三章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和旅游人才的培养。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鼓励开发能够展现地方历史文化、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城市建设、现代科技等方面的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第十七条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土地、历史遗存等兴办旅游业,符合相关政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本市支持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旅游装备制造业基地;鼓励开发生产经营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当地旅游团队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对组织游客较多的旅行社,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市旅游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组织和支持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旅游活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开设多种旅游宣传栏目,加强对本市旅游形象、主要旅游景区景点以及重大节庆、赛事、会议会展等活动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和外文导向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

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符合规范的指引标志。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公共交通枢纽、游客服务中心、重要商业街区、主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设置多媒体等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预警机制。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旅游者流量较大的节假日期间发布本市住宿、旅游设施接待状况、气象等旅游信息。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邮轮、游艇旅游产品,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邮轮口岸通关效率和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本市推进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为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支持和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由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促进发展工业旅游,市旅游、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业旅游宣传和业务指导。

经市旅游、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应当定时向游客开放,设立专门的参观游览路线,配备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历史风貌建筑、名人故居、历史名校、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在不影响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有组织的游客开放。组织游客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开放上述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进发展体育旅游,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体育旅游产品。鼓励利用体育赛事、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本市鼓励利用专业会议、科技交流、博览交易、文化交流、民俗节庆、养生保健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旅游专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旅游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需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诚信公约。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和救助旅游者,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其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相对应的服务质量标准。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和旅行社约定。

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

第三十九条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本市或者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卫生、便捷、舒适的服务。

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外语能力教育培训;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应当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宾馆饭店应当配备救生、救援工具和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饭店、度假村、餐馆、乡村旅游经营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者所使用的车辆、船舶以及所聘用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条件和资质资格,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救援设备和用品;车辆、船舶运行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和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协调和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安排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税费,计征基数应当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其余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供水、供电、通讯、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装置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配套设施。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接待容量,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景区景点达到或者接近旅游者接待容量极限时,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合理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遇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旅游、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门票和景区内的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公开,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第四十九条高空、高速和水上游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项目经营者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条商场商店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商品服务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向旅游者出具合法购物凭证。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活动中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工具、行程路线、景区景点等旅游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真实详细情况。

第五十四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及其内容和方式,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五十五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旅游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公约;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生态环境;

(四)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遵守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

(三)租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乡村旅游经营户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6月30日公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地理范围分类

按旅游者到达目的地的地理范围划分,旅游活动可以分为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

1、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是指跨越国界的旅游活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

入境旅游是指他国公民到该国进行的旅游活动,出境旅游是指该国公民到他国的旅游活动。

2、国内旅游

国内旅游是指人民在居住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包括该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活动,也指在一国长期居住,工作的外国人在该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从旅游发展的历程看,国内旅游是一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

按旅游性质和目的分类

1、休闲,娱乐,度假类

属于这一类旅游活动的有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娱乐旅游等。

2、探亲,访友类

这是一种以探亲,访友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

3、商务,专业访问类

属于这一类的旅游活动有商务旅游,公务旅游、会议旅游、修学旅游、考察旅游、专项旅游等,可把奖励旅游归入该类,因为奖励旅游与游客个人职业及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存在紧密关系。

4、健康医疗类

主要是指体育旅游,保健旅游,生态旅游等。

5、宗教朝圣类主要是指宗教界人士进行的以朝圣,传经布道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

6、其他类

上述五类没有包括的其他旅游活动,例如探险旅游等。

按人数分类

按参加一次旅游活动的人数划分,旅游活动可分为团队旅游和散客旅游。

1、团队旅游

团队旅游是有旅行社或旅游中介机构将购买同一旅游路线或旅游项目的10名以上(含10名)游客组成旅游团队进行集体活动的旅游形式.团队旅游一般以包价形式出现,具有方便,舒适,相对安全,价格便宜等特点,但游客的自由度小。

2、散客旅游

散客旅游是由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特点是预定期短,规模小,要求多,变化大,自由度高,但费用较高。

3、自助旅游

人们不经过旅行社,完全由自己安排旅游行程,按个人意愿进行活动的旅游形式,例如背包旅游.特点是自由,灵活.丰俭由人,很多人认为自助旅游是一种省钱的旅游方式,旅游内容粗糙,可能会有很多危险,旅馆没有预定会有不安全的感觉,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其实,如果深入了解自助旅游特性,会发现自助旅游是一种相当精致有特色的旅游形态。自助旅游使所有的花费都可依自己的喜好来支配,行程可弹性调整,又可深入了解当地民情风俗。自助旅游绝非玩得多、花得少的旅游方式,而是一种在同一地方花上较多的时间深入了解该地的特色,接触当地的人与事,看自己想看见的东西,走自己想走的路。

4、互助旅游

互助旅游是网络催生的一种旅游模式,以自主、平等、互助为指导思想的一种交友旅游活动,是经济旅行(没有中间商)。

通俗地说,互助游就是交朋友去旅游,使网络上的人脉关系走向现实世界,强调旅行不该只是"我路过",而应该是"我体验"。

互助旅游将成为当今人们主选的旅游模式之一,也是科技时代带给人们的现代社交观念与快乐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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