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模板5篇)

时间:2023-10-10 11:52:44 作者:JQ文豪 最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模板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篇一

计划生育服务站(医院、保健中心)编号: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接受避孕服务的`原因:分娩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日

文档为doc格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篇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口计生工作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创新培训思路,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通过扎扎实实的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我县计生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水平,努力建设作风正、懂政策、善管理、会服务、适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为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整体上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学习培训对象

县、镇办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及村专干。

三、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市县考核方案及计划生育工作业务、技术服务知识。

四、学习培训形式

采取分期分批、分级分类、集中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镇办计生工作人员、村专干学习培训主要由计生局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对村专干按相邻镇办划片集中培训,对镇办工作人员集中到县进行培训(分业务和技术)。

计生局工作人员培训以个人自学、科室组织学习为主。

学习培训可适时聘请省市有关领导、专家授课。

五、学习培训计划

(一)对计生局工作人员的培训。

1、2月21日-3月20日。学习共中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等内容。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

2、3月21日-4月20日。学习《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计划生育统计、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市县考核方案等内容。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

(二)对镇办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

4月21日-5月20日。集中到县进行学习培训,

一是学习培训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二是技术人员学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知识。

学习培训的内容以计生局编写下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为主,偏重镇办级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集中培训完成后同时组织考试。

(三)对村专干的培训。

5月21日-6月20日。对相邻2-3个镇办的村专干集中到一个会议室条件好的镇办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以20计生局编写下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为主,偏重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培训完成后,全县集中组织考试。

各级考试均采取闭卷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计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是提高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的根本保证。全县计生工作人员要珍惜这次全员学习培训机会,加强学习,努力巩固,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业务精英学习,真正做到学以立修、学以增智、学以致用,使自身素质和能力在学习培训中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争创一流业绩,更好地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领导,组织落实。为了确保这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县人口计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各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抓好学习培训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认真研究人口计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配套学习培训计划,要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培训经费,落实参训人员,确保培训时间,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矛盾,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培训计划的圆满完成。

(三)加大考核,务求实效。这次学习培训活动是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全县计生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有力举措,为保证学习培训的效果,决定将县、镇办及村计生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考试成绩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和镇办考核成绩,作为个人评先树优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计生局、各镇办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将此次学习培训活动搞的有声有色,抓的扎扎实实,成效实实在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篇三

1、按照《母婴保健法》要求依法执业,按时年度检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早孕建卡率大于等于95%,产前健康管理率大于等于95%。产后访视率大于等于95%。

2、规范开展咨询检测服务,检测率为100%。做好hiv母婴阻断转介服务。梅毒及儿童的规范管理诊断正确,诊疗规范,随访到位。发现梅毒、hiv阳性及时上报。认真填写个案,做好转诊治疗。

3、为育龄妇女带给妇女病普查和宫颈癌__检查,检查率达80%以上,加强宣教,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大于等于80%。检查项目规范人员,耗材安排贴合要求。对检验结果阳性或可疑的妇女进行治疗与随访,治疗与随访率大于等于95%。

4、认真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认真执行国家公卫免费项目的落实。加强母婴阳光工程的落实。

5、做好叶酸的宣传发放与录入工作,执行叶酸药品管理制度。补服叶酸知晓率大于90%。做好叶酸的随访,并做好记录。辖区服务人群随访大于等于2次,随访率大于90%。

6、做产前筛查工作,产前筛查大于等于90%。对孕妇产前筛查高危人群随访,贴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大于等于95%,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管理率达100%。

7、提高计划生育服务。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8、严格执行“两禁”,严禁非医疗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取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9、例会及信息管理。按时参加例会,数据准确及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按时召开例会并进行学习,培训,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篇四

计划生育服务站(医院、卫生院)编号:

现介绍我们村的'同志在_______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接受避孕服务的原因:分娩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_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篇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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