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0 16:41:31 作者:笔舞 2023年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大全(13篇)

军训心得是对军训活动所传递的团队合作、服从命令等军事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思考的体现。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培训心得的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人们实现安居梦想。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员,我近年来也通过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积攒了一笔住房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体会,下面就对我个人的一些感受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成立和运作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住房公积金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进行资金筹措,再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形成的一项特定资金池。这种方式使得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值,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政策的激励,比如利率的上浮等。此外,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机制也很人性化,对于有需要购房、租房、还房贷等需求的人们都有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服务窗口。我们只需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办理相应手续,就可以依法得到相应补贴和支持。这种便利和机制的设立,让我在行政过程中感受到了政策的温暖和力量。

其次,住房公积金遵循公平和可持续性原则,让每个人都能分享到其中的利益。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府实现了对住房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居所的权益。住房公积金不仅限制了购房者的购房范围和购房面积,还限制了个人的按揭贷款额度,从而避免了因为购房热导致的房价过快上涨和投机炒房行为的发生。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也遵循了租购并举的原则,让租房者和购房者都能受益。这种公平和可持续的机制,让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福利,不至于只让部分人因为拥有住房公积金而享受到特殊的待遇。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需要注重公平和透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到国家和个人利益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行政部门需要保证公正和透明,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在购房资格审核方面,行政部门需要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和审核标准来进行,避免相关人员的个人主观意识对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此外,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方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只有在行政管理上做到公平和透明,才能让广大缴存者满意并信任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需要倡导和培养良好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是我们自己的资金,我们应该对这笔资金进行正确的管理和理财。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金融教育培训班、宣传材料发布和咨询热线设立等方式,让缴存者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并针对不同人群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同时,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风险管控,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提醒缴存者注意投资风险,避免因为盲目投资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为了帮助人们解决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个人行政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公平和透明,也认识到了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进行正确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交纳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实现安居梦想,享受国家政策的激励,但同时也需要对风险有充分的意识和理性的投资决策。只有在行政管理上做到公平、透明,并加强金融教育和风险管控,才能让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福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作为参与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年都要参加住房公积金年检。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对个人的帮助。下面我将从公积金的作用、年检的流程、年检所需材料、年检后的收获以及对未来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有力的住房保障政策,在居民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住房公积金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一笔用于购房、装修或租房的资金,缓解了居民的住房压力。其次,公积金的利率相对较高,相比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能够让公积金账户持有人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后,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职工提供贷款,购置自己的房产或助力购买二手房等,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年检流程相对简单,但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年检通常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完成。去年度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相应的年检表格,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工资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如此,便顺利完成了年检。

第三,在住房公积金年检过程中,需要携带一些相关的材料。最重要的是户口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工资单,还有社保卡、公积金卡等也需要带齐备好。如果是新婚夫妇申请公积金,还需要提供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奋斗者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管理者)证明等材料。

第四,住房公积金年检完成后,会有一些收获。根据年检提供的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核对你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然后将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和备案。这样,你就能保证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得到正常的积累和管理。而且,在年检完成后,你的公积金余额也将更新。同时,年检结果也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到你。

最后,住房公积金年检对于个人未来的影响也很大。只有在经过年检并确保公积金账户正常后,你才能继续使用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或提前支取。这一点对于职工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你可以在购房或装修等条件成熟时更加方便地使用公积金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如果年检未通过或未参加年检,将会使你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继续使用相应的服务。

总之,住房公积金年检是我们作为参与者必须面对和完成的一项任务。通过年检,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年检也是保证个人公积金账户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年检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以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我个人的生活中,也经常需要用到住房公积金,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与体会。

住房公积金,又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其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钱汇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供个人购买住房、租赁住房、购买房产附属设施及维修、装修等住房相关支出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国家政策,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它是强制性的,可以保证职工的利益;其次,提供公共住房比市场房价更加优惠,能够让广大职工用更低廉的价格获得高品质的住房;最后,公积金可以积累,可以使购房者看到以后的房贷压力并不是那么大,同时也能让购房者感受到城市生活的温馨与稳定。

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会自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待条件具备时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还贷、租赁和提取个人注销等用途。在使用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申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定的申请流程,需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人无法自主支配公积金,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部分欠款或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的职工可能无法申领住房公积金;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结论: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城市化建设和保障职工住房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每个居民来说,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住房公积金,尽可能采取合理方式使用,既满足自身需要,也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转。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应用。多年来,我一直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体验,我深深感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给我个人带来了哪些好处和便利。在此,我将就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以期能够给更多人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首先,住房公积金给予了我更多的安全感。作为一个常年在外地打拼的年轻人,有一个安稳的住房是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正是基于这一需求。我每个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种储蓄,累积下来,我有了一定的积蓄作为买房的首付款。这让我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有了更多的信心和计划,不再被房租问题困扰,让我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其次,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更多的购房机会。在需要购买房屋的时候,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一笔额外的资金支持。通过公积金贷款,我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额度,这让我额外减轻了一部分负担。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购房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多政策上的优惠,如提供购房补贴等。这让我能够更加轻松地实现购房梦想,为我和家人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住房公积金强化了我的金融意识和管理能力。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我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储蓄习惯。每个月的缴存金额不大,但长期坚持下来,我发现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也不少。这给了我一种节俭理财的触动,让我更加珍惜金钱并合理规划支出。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要求我们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这对我来说是对金融知识的一种学习和操练。

第四,住房公积金让我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温暖和关怀。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福利。通过住房公积金,我感受到了国家对居民生活的关注和关爱。无论是政策上的支持还是具体的操作细节上,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给了我很多便利和帮助。这让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愿意继续为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给予了我更多的安全感、购房机会,提升了我金融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也展现了国家政策的温暖与关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努力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也为国家的居民福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

(总字数:598)。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现代社会给予职工和居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我购房的资金来源,更是对我的生活带来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以下是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住房公积金给我带来了购房资金来源。

住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庇护所,一个温暖的地方。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更是人生的目标之一。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座通往梦想之门的桥梁。多年来,我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积累了一笔不菲的金额,而这也成为了我购买首套房的资金来源。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我可能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难以实现购房梦想。因此,我深深感激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实现人生的重要目标。

第二段: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生活的安全感。

住房是人们追求安定生活的首要条件。而住房公积金正是一种让我在生活中感受到安全感的制度。每月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不仅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认可,也让我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信心。如果未来遇到了一些意外或者突发状况,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我可以更从容地应对困难,而不用担心无家可归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给我一种幸福感和踏实感,让我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有保障的。

第三段:住房公积金让我在贷款中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购房大多数人都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我提供更多的贷款利益。一方面,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到相对较低的利率,减轻了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房屋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帮助我减少了自己的首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有了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我可以更加从容地选取适合自己的房屋,不用过分担心高利率和过高的首付款的问题,从而让我在购房时更加灵活和自由。

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个金融行为,更是一种理财的方式。多年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财富的积累。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个人理财的重要性。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为了以后购房的需求,更是为了保障未来的生活和安全。因此,我开始更加重视个人理财,学习如何正确规划自己的财富,如何让自己的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住房公积金给我一个财富管理的契机,让我认识到个人理财对于未来的重要性。

第五段:住房公积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单个职工或居民的财富,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每个人的缴纳都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福利和服务。因此,作为职工和居民,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更是让我们感受到生活的安全感和稳定感的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购房和贷款利益,并且培养了我们的理财意识。住房公积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福利制度,对于购房的职工来说尤为重要。年检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近期,我进行了该项年检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下文将结合个人的体验和感悟,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目的是确保职工的资金权益得到保障。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承载着职工努力奋斗的希望与期望。年检旨在检验缴存记录、账户余额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我的年检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及时收到补缴记录,这让我倍感担忧。但是,通过年检,我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得到了及时解决,使得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充满了信心。年检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验,更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

其次,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提高我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在年检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了有关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通过这些步骤,我对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机制、使用规则以及相关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比如,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租金等方面,这为我未来的购房计划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年检的程序和要求并非是一纸空文,而是为了帮助职工提高对公积金制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提高他们对公积金的使用智慧和能力。

再次,住房公积金年检还促使我反思自己的储蓄习惯和理财观念。在年检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自己多年来良好的储蓄记录和账户余额的增加,而这些都是我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得到的。在高房价和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一个积蓄和安家困难户的渠道。通过年检,我明白了公积金制度对于个人财务规划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积累财富,还能帮助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最后,住房公积金年检使我更加珍惜自己辛苦赚取的每一分钱。通过年检,我目睹了公积金账户的增长和积累,使我更加珍视自己的努力成果。年检不仅打开了我财富的管理之门,也让我明白了勤劳工作和良好储蓄对于个人发展和实现梦想的重要性。我决心继续努力工作,为自己和家人的美好生活而奋斗。

总之,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年度任务,通过这个过程,我充分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年检不仅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个人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利用能力,促使了自身理财观念的完善和储蓄习惯的调整。年检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未来的憧憬。我相信,在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下,每一位职工都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过上更加幸福和美满的生活。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重要制度,对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职工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政策法规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频繁调整和更新,要求我们要经常关注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只有对政策法规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才能更好地指导办理工作。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不能单纯地按照操作指南上的一些步骤来行事,更应该反思和深入了解政策的内涵,注重条文精神的贯彻和运用,将公积金制度和多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地。

其次,提高办理效率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要目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料收集、审核和核实。为了提高办理效率,我们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便捷的信息流转途径,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咨询,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同时,我们也利用科技手段,借助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和处理,提高工作效能。通过这些措施的应用,办理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第三,严格把控贷款风险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的核发旨在提供购房资金支持,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贷款风险是存在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们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合理的贷款额度设定和科学的还款计划制定,以及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

其次,注重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不可忽视的一环。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与职工的互动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有时,申请人会对办理流程和政策规定产生疑问或者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耐心倾听,解答他们的疑惑,化解他们的困惑。只有通过沟通和服务,才能使职工更好地理解并信任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要强化自身的学习和提高。“学无止境”,这个道理在行政工作中同样适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因此,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满意的服务。

总之,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围绕着政策法规、办理效率、贷款风险、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以及个人能力的提升这五个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并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为了公平公正地分配住房公积金,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通常采用轮训的方式来发放。我最近刚刚经历了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轮训,通过亲身体验,我对这一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轮训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有机会获得住房公积金的发放。不像以前的方式,只有先到先得的原则,轮训更能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障。在这次轮训中,我看到了参与的职工们都很理解和接受这一制度,并且他们对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深信不疑。这样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的发生,让大家在公平和透明的基础上争取自己的权益。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提醒了我要提前做好准备和规划。在轮训之前,我意识到我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文件来证明我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这让我反思自己的住房情况和理财状况,给了我一个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财务安排和住房规划。通过这次轮训,我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提前规划未来的住房需求。这也促使我更加懂得理性消费和理财,提前规划自己的住房和财务状况。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团队合作和群体意识的重要性。在整个轮训过程中,我看到了同事们之间的互帮互助和相互理解。大家不仅在资料准备上互相帮助,还在沟通和交流上相互支持。大家意识到只有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申请和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这种团队合作和群体意识在轮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整个过程更加顺利,也增加了细节和流程的准确性。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带给我了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更多理解和体会。住房公积金是典型的社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的组织和监管来为职工提供帮助和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辛勤付出和细致管理,让我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和尊重。我也更加明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我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一个受益者,更是一个公民,一个对社会负有责任的一员。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深刻感受到了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只有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才能够得到更多的权益和福利,也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这次住房公积金轮训的体会和思考,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它不仅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个促进公平公正和社会团结的机制。我认为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种非常不错的制度,它不仅能够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也能够推动个人财务规划和理性消费。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住房公积金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姓名:黄友林。

班级:工程造价3班。

学号:v201141244。

一.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基本性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07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

7.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

2007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07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合理的公积金制度体系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就像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比如说德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内容是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的资助框架内,政府还资助私人投资者和地方房地产公司,帮助他们为市场上难以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租用房。政府还资助房地产开发商对现有住房翻新改造,供低收入家庭居住。此外,德国政府还实施“住房金”制府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并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住房金”等资助政策。所谓“社会住房”,包括供出租的公寓楼和合作社住宅。政府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使这类住房低于成本的租金供应给低收入阶层。近年来,“社会住房度,通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合适的住房。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中领取“住房金”的家庭,住房负担(包括房租和购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月收入的比例由45%下降到31%。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即先由储户根据自己住房需要及储蓄能力,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储贷合同,储户每月按合同约定存钱,当存满储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贷款权。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住房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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