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优秀14篇)

时间:2024-03-16 08:57:03 作者:灵魂曲

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双方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感谢大家的关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范本,请查阅。

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

担保人(全称):____________。

1.1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4.1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____________。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4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以现金方式交付于借款人。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______方式还本付息:____________。

4.1.1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___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1.2实施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贷款人与借款人任意一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须在下一个还款日到来之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5.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

6.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5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进行支付。

7.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7.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8.1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担保范围包括: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8.1.2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2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人同意以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8.2.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2.10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物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保证。

8.3.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3.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8.4抵押。

8.4.1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8..4.3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5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6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提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但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有由出质人承担。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对应付未付利息,货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金产保全措施。

9.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大写)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他。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2.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____________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各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向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借款期限_____年,自_____月_____日止。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分别按照5次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其方法是:

1、分别按照四个阶段,第一季度还款6000、第二季度还款6000、第三季度还款6000、第四季度还款6000。

2、第五次还款为其余所有金额100000元整(大写)。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扫描合同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

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具有法律效力个人借款合同模板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电话:丙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第一个月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元。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万元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乙方:日期:

投资借款合同范文三。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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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的二手房居间合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天气雨天,甲乙双方位于__________公路,__________路段发生意外事故,甲方_______________驾驶摩托车与皮卡车_______________乙方发生__________事故,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都在__________,及__________由_____方负责。甲方就乙方__________等事项赔偿一次性给付。

现甲乙双方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费用由_____方负责。

2、_____方自愿一次性赔偿_____方_____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已付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总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3、_____方一次性现金付给上述费用,由_____方自行__________,_____方不再承担余后责任。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绝不后悔。

5、_____方一次性给付_____方上述款项,_____方签字收款后,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终结。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贷给甲方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用途: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还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网银转账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加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还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的效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2、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4、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5、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6、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9、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有法律效力租车合同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载人数为______人(不含司机)车辆由乙方当事人全面负责。

二、出车时间及费用。

每周一、三、五为规定出车时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出车期间,每天租金为______元,以实际出车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出车事宜,由甲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2.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法定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办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用车管理制度,服从文秘室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一切费用自负;单程超过______公里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甲方应按月结算租金并足额兑现。

7.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六、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承租方(签章):______出租方:(签章)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抵押合同才能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与乙方协议约定。乙方愿为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乙方协议约定的债权,数额为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_________路号的_______房产作为乙方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乙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乙方承担。

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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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赋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如果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根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

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另外,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

买卖合同。

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1.关于本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2.关于利息。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别人代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自己在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近日,在某计算机公司担任程序员的张某就受到了这样的合同约束,在向单位辞职时,单位拿出了由其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赔付违约金。

2年前,张某与某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表现一直不错,合同到期后,公司打算与张某续签合同,但恰巧他因为一个项目,必须在外地做维护,暂时回不来,在征得张某同意后,该公司就委托张某在公司的好朋友替张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仍为2年。张某出差回来,公司把续签合同的内容告诉了张某,当时张某并没有任何表示。

对此,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只要得到当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认,合同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张某虽然没有委托他人代其续签合同,但他明知代签的事实,而且公司也已经告诉张某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也就是说,事后得到了当事人的追认。对此,张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履行了几个月后,他也未作任何否认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应当对他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相关人士还提醒广大劳动者,别人代替自己签订的合同在得到自己的默许后,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它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证明,不但保护着双方的权益,也规定着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因此,务必谨慎处理,一定要在事后了解看清各项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等,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都得一应俱全,有不同意的内容应及时提出,否则开头的疏忽,会造成以后的纠纷。

来源:燕赵都市报。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从6月开始,我所在的公司与每个员工的劳动合同都陆续到期了,公司同意给我们续签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签约手续。但我所在的部门为了保证公司交办的这项续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让另一个员工小王(我的好朋友)替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一个月后,我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我。现在我想辞职,那个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我要赔偿违约金吗?(读者:小金)。

小金:你好!

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你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签,但在你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将此事告之你,对此你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你有法律约束力。若你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你的原合同如果在6月到期,如果没有续签或者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在六月份以后,你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你要求辞职的.时候,仍然要履行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尽到告知义务,依法行驶辞职权,也并不一定要交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严肃地对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签订合同的程序。

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

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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