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申请书(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9 05:54:16 作者:QJ墨客

农民是大地的守护者,他们用汗水浇灌着希望,用辛劳谱写着繁荣的篇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总结范文大全,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干部,xx年x月x日出生,在xx县xx局xx税务所工作,现住xx县xx局家属楼x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xx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xx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xx、徐xx去xx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xx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xx死亡;尹xx、徐xx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xx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xx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8日作出(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xx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事实和理由:

在2014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3、右侧胸腔积液。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申请人:尹卯文2014年12月25日。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电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1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14】第30440号)。2014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14〕第号)。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人:x二〇一四年月日附件:

申请人: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住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电话:***被申请人: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地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法定代表人:赵云蒙电话:***业务人员:朱碎雄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柒万玖千陆佰叁拾叁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50元*1/人*20天);2、住院期间工资:3371元(3371/30*112.3);3、一次性医疗补助:10113元(3371元*3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3823元(3371元*13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6元;6、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事实及理由:

新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人:仇明银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附件: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8.交通费: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第: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起诉书来源:作者:民事起诉。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委托人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14年6月-2014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上一篇:职业病防治法。

农民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入甲方施工队任壮工。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_______导致其_______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_______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乙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施工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赔偿申请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min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min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

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

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申请书及赔偿标准

西安工伤怎么赔偿?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西安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请看本文详细了解。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护理费。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西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办理地点。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

电话:029―85513737。

西安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工商银行9层。

电话:029―85752123。

工伤赔偿申请书及赔偿标准

申请人:陈某鞯,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被申请人: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xxx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xxxxxxx,造成申请人陈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xxxxxxxxxxx。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x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

二oox年xx月xx日。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页脚。

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14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文兵死亡;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页脚。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页脚。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卯文。

2014年12月25日。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冲煤矿达乐煤矿。

页脚。

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2、页脚。

事实及理由:

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月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二〇一四年月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页脚。

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住址:新平戛洒大红山。

:***。

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地址:新平戛洒大红山。

法定代表人:云蒙。

:***页脚。

业务人员:朱碎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2、住院期间工资:3371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10113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3823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6元;6、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1月16日,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页脚。

项目部员工在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机械化工区485中段500水平48-50措施巷打锚杆作业,锚杆打好后,卸钻机时踩滑梯子,人和钻机一起向后倒,钻机砸到左前臂造成伤害。被送往矿业医院新平大红山分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2、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7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2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页脚。

此致

新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仇明银。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页脚。

住址:××××××××××××。

:××××××××。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页脚。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来源:作者:

页脚。

民事起诉。

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国安页脚。

上一篇:职业病防治法。

页脚。

工伤赔偿申请书参考

申请人:王,男,x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 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待遇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申请书参考

被申请人:宁海建材有限公司,住x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2年9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xxxxxxx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xx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xx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xx人社工认字[20xx]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xx】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xx]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沈阳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沈阳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法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 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待遇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贴。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首先,农民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自己还清醒),应立即要求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其次,要知道工伤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次,工伤事故发生后,要保留证据,证据包括证明是工伤的证据和医疗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后就是工伤待遇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事先给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则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如果就支付费用、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甚至是用人单位拒不承担相关责任,农民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xxx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x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x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x人社工认字[20xx]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xx】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

xx年x月x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男,48岁,住xx县x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xx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x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x8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x8年7月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

x8年9月24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

不会写?没关系,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仅供阅读参考。

申请人:王,男,20xx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申请事项和理由: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被申请人: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x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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