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1-06 21:06:17 作者:紫衣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现代社会中,租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能够满足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以下是一些关于租赁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和报告,供大家参考。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集合

二、工作内容。

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

2、介绍情况。

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

3、租车手续。

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

4、客户试车。

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

5、现场查看。

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

6、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租车合同》条款,耐心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填写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型号、车辆号牌、租车价格、起租时间、租前累计公里数、预收款和保证金金额以及预租天数等内容。要求客户和担保人本人亲自签名,并如实填写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办公室、租赁部和客户各执一份。

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掌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管理、控制和监督。

5、严格执行“三个天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及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督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新项目、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客户管理、跟踪服务等。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

(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的状态: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预计的租车业务,要提前安排好车辆和人员,与客户联系。

(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接待、投诉等工作,车辆调派工作。

1、对于客户的咨询,要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2、耐心、详细地为客户介绍公司的车型和服务。

3、对于客户的投诉,认真处理,解决矛盾。

4、填写车辆预定单,根据客户实际租、还车时间,科学安排车辆及行程,以达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实载率。

5、随时掌握已租车辆、待租车辆信息,提前做好预定、排班。

(六)客户身份、证件查验、合同手续的办理。

1、汽车租车业务依托身份证监别器、银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详细查验承租方及担保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向客户解释租车合同条款,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违章保证金退还。

1、客户租车前要解释清楚收取违章保证金的规定。

2、根据各银行预授权的解冻日期(约30日左右),在退还违章保证金前,认真查询该车在客户租赁期间有没有违章记录,若没有违章记录,即时退款给客户。

3、若客户在租赁期间有违章记录,及时通知客户处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新车选型、维修、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的综合考虑进行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配置清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行索赔。

3、及时办理新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管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视故障情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三)为提高小车技术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小车一星期出租率达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实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检验台建立单车单页的检验记录台帐,检验合格的小车开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将检验车号录入电脑,备于小车派租时查询。小车拟出租前,租赁部派租调度人员应查对小车最后一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或电脑录入检验的时间,并根据小车出租率情况,对安全例检到位进行把关。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集合

一、租赁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办事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租赁车辆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条件为:

1、车辆必须具备牌照以及相关的所有证件,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员须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办事处)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办事处)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我司人员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2、敦促驾驶员应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以及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3、敦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门店职责

负责汽车租赁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工作目标: “ 开拓市场、服务客户、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 。工作内容:“解答咨询、接待客户、业务洽谈、资信审查、车辆收发、签订合同”以及租赁业务中涉及的财务收支结算及相关票据的保管、整理、上缴,协助营运管理部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度检查、事故处理、欠租追缴和保险理赔工作。

门店经理职责

1 、主持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门店全部资产的安全;

2 、制定门店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3 、传达学习公司经营政策和会议精神,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 、负责员工考勤,根据员工专业、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员工工作;

7 、按照公司要求,负责门店员工着装、环境卫生和防火、防盗工作;

8 、根据门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议;

9 、定期向营运管理部和财务部汇报门店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有关财务报表;

10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欠租追缴、车辆收缴、违章处理等工作;

11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车辆年度检验、保养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12 、负责门店周边地区客户开发和业务推广工作;

1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15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店业务职责

1 、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 、按照公司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积极向客户宣传公司有关租赁政策,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4 、保持门店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公司财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5 、负责客户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会员申请和办理工作;

6 、负责与客户查验车辆状况,核对车辆信息,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7 、负责待租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保证车辆完好、整洁;

8 、负责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工作;

9 、负责车损鉴定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10 、负责每日车辆盘点和交接工作;

13 、做好财务收支、统计、结算、上缴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差错和丢失;

14 、定期检查办公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办公用品种类和数量,保证门店业务正常开展;

15 、催收和办理有关欠租、欠费及保险理赔事宜;

16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车辆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事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 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 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出租方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配置证件齐全的司机人员供承租方调动。

租赁的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至承租方通知出租方租赁期限已到为止。

租金等于日租金×租赁的天数,修车时间按天计算扣除;其中日租金为300元/天。

第二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因外界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费用。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承租方应提供租赁车辆齐全有效车辆证件及保险。

5、在租赁期间出租方车辆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向承租方反映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修理费用,对于车辆修理期间租赁费用不予支付。

6、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交予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因租赁车辆出现故障而出租方未及时告知承租方,所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承担。

7、出租方司机驾驶机动车时,应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故障车辆和发生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因上述原因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需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通知出租方。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条车辆保险。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4、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身份证号:

日期:__年__月__日

承租方:日期:__年__月__日

另附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租赁车辆证件及保险证件。

文档为doc格式。

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1、出租方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已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在租赁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须自费用为车辆办理行驶所需的各项证件,并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保险及驾驶证复印一份至园内存档。出租方需保证这些证件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驾驶员需持驾驶证c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日清洁、日检查、自费检修,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和各项内置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儿时必须空调开放。以上违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供幼儿园使用时,出租方须立即无偿向幼儿园提供与车辆相类似的替换车辆。车辆出现缺陷或遭受损害或毁坏,幼儿园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

5、在租赁期内,非因幼儿园原因,车辆发生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或政府处罚,出租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确保幼儿上车后的安全。严禁带病、酒后、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7、幼儿接送专车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儿来园,晚4:40准时发车。迟到一次扣10元/次。

8、驾驶员出车时代表园所形象,应注对待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幼儿具爱心,遵守园内管理制度。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尽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关的解释,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如对家长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扣10元。驾驶员还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家长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9、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中午12:40召开驾驶员会议,驾驶员必须到会,不到会则扣除10元/次。

10、原则上车辆应购买全保,如果不购全保,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园所概不负责。

11、原则上驾驶员不能请假,如需请假,委派的驾驶员工资由原驾驶员自行负责。委派的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c照,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责任心强,并得到园长批准。对连续缺勤3天以上的驾驶员,可予以辞退。

12、幼儿园会每车委派一名跟车教师协助管理车上幼儿。车辆从入园起,驾驶员即在车上维护车内安全,不得离开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对跟车教师及幼儿进行行车安全知识以及如何防止幼儿对车辆造成损坏的.知识进行培训。接送完毕,驾驶员必须对园车进行清理,避免幼儿躲在车上等意外情况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行为,驾驶员和跟车老师要及时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园所概不负责。

13、幼儿园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租金给出租方,租金由双方谈妥,其中包括汽油费、司机劳务费,此外,幼儿园不再承担其它费用。如幼儿园不再承租车辆,则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付给出租方租金。

14、车辆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园领导报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15、每月设安全奖30元,如果做到出车不违反园内制度,无大小安全事故,则全额发放。

1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阳光宝贝幼儿园保留对此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

日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4.本合同租赁期夺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5.本合同第一页由甲方留存,第二页四乙方留存,第三页交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附则。

出租方:(章)地址:法定地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电话:邮政编码:

出租方:(章)地址:法定地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电话:邮政编码: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二、协议期限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三)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年检。

(四)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第1页共2页。

六、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七、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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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英文品牌标志为faw,faw就是第一汽车制造厂的英文缩写。是中央直属国有特大型汽车生产企业,一汽总部位于长春市,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毛泽东主席题写厂名。

一汽1953年奠基兴建,1956年建成并投产,制造出新中国第一辆解放牌卡车。1958年制造出新中国第一辆东风牌小轿车和第一辆红旗牌高级轿车。一汽的建成,开创了中国汽车工业新的历史。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一汽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一。营业额高达4500亿,曾经连续8年蝉联世界500强榜单!8月,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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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惟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3月25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石伟玉,公司总经理曹进忠,公司(最初)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目前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是以汽车租赁服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租赁班车、旅游特约包车,现有大、中、小型各类客车,公司坐落于大宁路567号近共和新路。

公司的租赁班车分布于浦东、浦西金桥地区,旅游特约包车具有较强综合接待能力,曾先后承担了市政府组织的玫瑰婚典,f1国际赛车,国际网球大师赛,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赞扬。公司在闸北区市中心租赁可停放40辆的停车场,早、夜现场有专职干部上岗负责整个营运系统正常运转,专职安排(机、电、铜工)修理人员,配备完整的修理设备及路救车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始终于严控范围。

公司以“服务到家,客户满意”的品牌为服务宗旨,从车辆设施配备、车辆清洁、驾驶员仪表仪容、礼貌用语、文明接客、驾驶员操作等各个的环节加强管理,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公司信奉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把确保客户乘车安全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使安全贯穿于营运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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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德州江淮汽车4s店),是德州首家a级江淮汽车4s店。

公司成立于4月份,占地面积58亩,注册资本500万元,是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的集销售、服务、配件及信息四位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

作为新型专业汽车营销服务企业,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人性化的服务管理,先进的营销理念,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富有经验的优秀团队,以及最先进的自动化售后维修设备。公司人员均经过江淮汽车总公司组织的专业而系统的培训,是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高效率团队。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4。本合同租赁期夺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5。本合同第一页由甲方留存,第二页四乙方留存,第三页交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附则。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______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三、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叁仟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六、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

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车期限及用途。

1。1甲方将____辆,车牌号码,车辆状况(见附表)从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收回,租赁期共____年___个月____天____时。

1。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金标准及担保。

2。1每天租金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全额付清。

2。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___%,即___元,向甲方交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___日内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如数退还承租方,也可充抵相关费用,冲抵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2。3乙方租车在___个月(不含___个月)以上的,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的日期为___日,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每天向甲方交纳相当于租金总额的___%作为违约金。

2。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___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___元;超出___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___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义务向乙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由于车辆状况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乙方使用标准时,须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3。2甲方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承担的比例不低于____%(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3。3甲方负责车辆的___级维护和年检。

3。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此外为乙方提供在___区域内___小时故障、事故救援服务。但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3。5在租赁期间内有权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或者有其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3。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但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7乙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乙方权力义务。

4。1在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2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3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无证或其他人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4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4。5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4。6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____%(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7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___天(含___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___%的违约金,逾期___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保证:

5。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5。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

5。5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有着良好信誉和独立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6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真实合法有效。

5。7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8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密约定。

6。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____年。

6。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7。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补充条款。

9。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白部分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限一次性填写,更改无效。

9。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9。3本合同租赁期在____年(月)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9。4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5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公司汽车租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______牌汽车壹辆,车牌号码_________,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还回,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需要续租车辆,以实际还车日期为本日期。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纳期限: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元。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车辆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

3、乙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合同签订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

如未按期交付,收取滞纳金200元;。

如长期拖欠,以每10日为计算单位,加倍收取滞纳金。

乙方应按合同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

如提前还车,预付租金余款不予退还。

4、乙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行驶不得超过2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按规定加收超驶费,超驶费的收取根据车型而定(后附明细及标准)。

租赁时间超出合同所签定时间,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按全天计算。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车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2、负责办理乙方租赁车辆的、车辆的、车辆盗抢险。

3、负责乙方所租赁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应协助乙方处理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和其它事故。

5、车辆发生故障,甲方提供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内免费救援。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督。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它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合法妥善安全使用车辆,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天负责对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甲方联系。

如因乙方疏忽未作上述常规检查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确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许可。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交与无员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付与本合同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须使用93#以上无铅汽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包括灯泡、轮胎、门锁、收音机以及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甲方报保险公司,乙方先期支付由于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医疗和相关费用以及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方不得自行修理车辆),后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裁决证明及种种有关的证明票据交于甲方,甲方据此向保险机关办理定损事宜,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包赔所有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之间差额。

由于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扣押及维修期间,乙方除租金外必须按照租赁车辆累计租赁总金额60%支付甲方停驶租金。

因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伤亡事故全部由乙方或担保人承担。

乙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失,乙方应负担车辆损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6、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停止计算租赁费用后,如租期未满且乙方向甲方指定修理厂交付了定额的20%车损金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辆,如遇法定,甲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换车。

7、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仅就乙方或甲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8、在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乙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9、在租赁期间,乙方车辆如需驾离_________(地区),甲方提供必要证件,三日起租。

10、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牌照丢失或损毁造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乙方除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补领手续外,还应在合同终止之前向甲方交纳补领牌照期间的租金和验车费换牌费350元。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行驶证丢失或损毁造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乙方除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补领手续外,还应在合同终止前向甲方交纳补领行驶证所用费用及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

11、在租赁期间,车辆正常行驶中发生异常情况有可能造成车辆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车送回本公司检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在租车期间不能随意拆除、更换汽车配件,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所使用车辆按4s店修理金额全额赔付,与保险无关。

12、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为碰撞,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保险不理赔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还需对甲方的车辆加速折旧进行补偿(按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用的20%)。

13、乙方在租车期满后把所租车辆还回公司,办理还车事宜。

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如查询无违章后退还押金总额。

如有违章甲方通知乙方处理违章事宜,乙方出据交通违章罚款单据到甲方处退还押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还应承担自身损失部分。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各持正本一份。

《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租赁车辆价格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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