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员管理办法(汇总15篇)

时间:2023-12-10 08:24:25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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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水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水利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水利部、中央编委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水利员是指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包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区域水利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镇水利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中,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基层水利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水利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调入或新招聘基层水利员,须有水利类及相关岗位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基层水利员队伍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水利员的上岗管理及考核工作,颁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岗位管理证(水利员证)》(以下简称《水利员证》),负责首席水利员评选认定、组织首席水利员研修培训、技术交流等。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水利员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员任职资格审核,推选首席水利员,开展水利员培训交流活动。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员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水利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负责推荐首席水利员,发挥首席水利员作用。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五条 实行基层水利员全员持证上岗。进入水利员岗位后须取得《水利员证》。其中,从事水利专业工作的人员持《水利员证》a证,从事财务等非水利专业工作的人员持《水利员证》b证。

第六条 《水利员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监制、颁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员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水利员证》的申请和换证,时间为每年3月份。《水利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初次申领《水利员证》的人员,须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

(四)已取得的工作业绩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真实性后,返还申请人。

第九条 已取得《水利员证》的,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水利员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申请换证。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水利员证》和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参加继续教育(含业务培训,下同)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初次申领和换证申请的材料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领或换证: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核未达到标准的;

(三)调离水利员工作岗位的;

(四)调入或新招聘水利员学历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水利员证》遗失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颁发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基层水利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基层水利活动;

(二)按照有关职责,承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服务;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政执法有关工作;

(四)申报承担水利科技推广项目应用研究及实施农技推广项目;

(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工作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七)参加首席水利员推荐评选。

第十四条 基层水利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理流动”的水利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基层水利员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水利员动态管理,分析掌握水利员队伍建设状况,研究落实专业能力建设的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基层水利员信息数据,掌握所辖区域内水利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考核评价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基层水利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各类技术服务、业务交流活动,充分发挥首席水利员的领军作用。

第十九条 基层水利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2天。鼓励水利员参加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学历教育,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基层水利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水利员证》:

(一)解聘、调离、离岗及因其它原因不再从事水利员岗位工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或造成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多元参与、量化标准、定期考核、绩效挂钩”的水利员考核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区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对基层水利员进行工作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员考核办法,将水利员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投入水利专业工作精力时间、服务作风及农村服务对象认同度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设置量化考核项目、评价标准和分值权重。水利员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二十二条 基层水利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职务任免、解聘续聘、首席水利员推选,以及申报省水利责任农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首席水利员每两年考核一次,内容主要为:

(一)所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等级和本人年度考核结果;

(三)指导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等开展水利业务工作的情况;

(四)创新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经验,解决水利实际问题情况;

(五)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情况;

(六)受奖励表彰及取得的其它业绩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指导基层水利员管理工作,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承担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为、科研、医疗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档案是指院内在各项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院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院档案工作是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全院教学、科研、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计划之中。教学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成果与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对本院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保管全院全部档案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积极提供利用,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我院设立档案科,配备专职档案员,各科(室)配备兼职档案员,档案科受办公室领导。

第八条:档案科在业务上受包头市档案局二科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九条:档案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参加业务职务评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档案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热心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基层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规定;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支部的其它重大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检查党支部实行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活动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要求和反馈;讨论改选小组长等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

(四)党课制度。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党课,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理想、宗旨、法纪、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教育;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二、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党内表决制度。

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按上级党委规定时间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支委之间相互沟通谈心;广泛征求各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要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会议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的支委畅所欲言。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于解决。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送上级党委。

五、交纳党费和请假制度。

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自觉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外出半个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参加党支部活动,必须向党支部请假。对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六、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

党支部建立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各党支部委员要按分工联系各党小组。联系人要根据党员的具体实际,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党员排忧解难;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换届选举制度。

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要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

八、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制度。

党支部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目标管理:

(一)政治思想。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2、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知识。

(二)党内生活。

1、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2、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3、在党的生活会议上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家庭的重要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作风要求。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认真执行《党章》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及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政策、按制度、按规定办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工作任务。

1、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单位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树立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解放思想,敢于开拓,真抓实干。

3、服从组织安排和调动,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努力创一流业绩。

党支部根据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年初认真制定计划,半年检查分析,年终总结表彰,抓好落实,注重效果。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为了充分发挥这种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必须经常地吸收新鲜血液,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经常不断地教育和培养各条战线涌现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在他们具有入党要求并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明确此项工作的程序。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简称十六字方针。

(1)坚持标准。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降低标准,更不得另立标准。

(2)保证质量。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3)改善结构。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要注意使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改善结构包括改善年龄、文化结构和职业分布。

(4)慎重发展。发展新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坚持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

(1)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有了入党要求,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才能被吸收入党;党组织要坚持逐个培养考察,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支部大会和党委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要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在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过程中,要防止突击发展和关门主义的现象发生。

(2)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组织建设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展工作制定长远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对发展计划,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党委半年研究调整一次。

(3)责任追究原则。对组织发展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对把队伍带少了、带老了、带丢了,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违规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必须追究责任。

(4)总量控制原则。发展党员要适当控制数量,切实提高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基层党委要根据全县的发展总量科学规划本单位的发展数量,既不搞关门主义,又不搞突击发展,防止盲目追求数量、大起大落。

(5)突出重点原则。发展的重点就是党的力量薄弱的单位以及农村、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各类社会团体。要在优秀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加大发展工作的力度。但也不能以突出重点为由,忽视其他行业和阶层,防止形成新的死角。

(6)常抓常议的原则。发展党员是集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为一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党员素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环节,它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必须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研究、部署、落实,而不是集中发展、突击发展。

基层党员管理办法

一、巡检主要针对教学楼内多媒体教室、百人教室和视频会议室。主要巡检内容为教室内所有pc系统以及多媒体设备。

二、根据学院教学安排,清楚了解每天在各个教室授课的教师与上课的相关班次,并提前与相应的带班老师或是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每个教室在上课时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并确保提前做好所有准备。

三、对于有课程安排的教室,必须在课前30分钟打开所有多媒体设备并一一进行测试,确保所有设备均可正常使用。如出现异常则需要在正式上课前解决。

四、在课程开始后,维护人员应在现场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教师正确使用多媒体设备,并及时响应在课堂进行时所出现的问题。

五、每堂课结束时,要整理并关闭教室内相关设备。

六、每日晚22:00对所有多媒体教室进行日常巡检。巡检完毕后必须严格填写巡检服务单。

七、巡检期间发现设备异常,及时联系图书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协调处理。

八、注意事项:维护与巡检工作由图书信息处运维中心所有成员共同完成,无故不得缺席。所有现场维护人员必须佩带员工牌。严格按照所规定时间进行日常维护与巡检工作。每日的巡检工作都必须如实记录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多媒体教室日常巡检记录》中,并统一归档。每周一向图书信息运维中心负责人递交上周巡检报告和相关文档。

党员管理办法

为确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建立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在实施“2542”经济发展活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分类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这个主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全镇的党员队伍建设路子,把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及管理目标。

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居住较分散,老龄党员的特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为干部党员、支部书记、中青年非干部党员、机关单位党员、事业单位党员、企业单位党员、老龄党员三大类进行管理。

(一)干部党员。

1、副科以上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干部工作目标。

2、各支部书记:按照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3、支委:按照单位分工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二)中青年一般干部党员。

1机关单位党员。

一是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根据党员标准,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和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方式对党员进行评价和鉴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三是利益关系的处理;四是遵纪守法;五是联系群众。党支部可结合上述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掌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二是民主公开;三是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方法是:搞好教育;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二是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一。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是非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才进行,而是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不合格党员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二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二部分党员。这部分党员虽没有严重违纪,但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的.先进性,削弱党的战斗力。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严肃地加以妥善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的程序是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重要组织生活制度。“三会”:就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就是按时上好党课。具体内容是: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布置工作;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吸收新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讨论发展新党员。

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治的教育。

四是在全体机关党员中开展“进村入户、宣传群众、帮民脱贫、助民致富”主题实践活动;在学校党员中,开展“守住阵地、抵制渗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主题实践活动。

2、事业单位党员。

一是一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使他们及时掌握上级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大局,增强能谋善断的能力,提高创新意识。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是。

3、企业单位党员。

一是创新管理理念,实施有效管理。对企业单位党员管理要从管理“社会人”向管理“单位人”转变。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改组改制,树立现代的就业观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内容突出政治性。要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新党章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教育,进行党纪党规学习教育,党员权利义务学习教育、组织观念学习教育,“双带”先进事迹学习教育,帮助党员增强党性。教育内容实现广泛性。对企业党员既要进行市场经济理论、产业行业知识、法律法规的教育,又要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增强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文化素养。教育形式力争多样性。要通过学习原文、形势报告、辅导讲座、电化教学、广播电视专题、图片板报展览、心得交流、民主评议等形式,把学习教育活动搞得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入脑入耳。利用网络平台,为企业党员学习创造便利条件,让党员不受时间、空间、自身素质差异的限制,时时接受党的教育,处处感到党的关怀。

(三)老年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

1、老年党员按居住情况,人数在3人以上,可单独建立老龄党员党组织并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组织生活。

主要任务是:

(1)、组织该党小组党员学习,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镇三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2)、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支部的活动,按时足额收缴党员费。

(4)、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参与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管好自己的子女和家人。

老干部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党小组的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考评及奖惩办法。

实行建档立卡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不同的分类,在摸清现有党员底子的基础上,以党支部为单位,分类建档立卡,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分别提出目标责任和具体量化指标,并以工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增强评议和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的民主评议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党员发挥并开展评议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重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对老龄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遵纪守法。对其他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是否带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是否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否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认真履行了岗位职责。

对临界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推介,选树典型。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环保部2016年12月发布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将事无巨细的被记录在案,环保工作做得不位就别想动工,更没法鉴定验收,看那些污染企业还敢不敢用我们的蓝天换取利益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在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文件(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负责督促指导文件(项目)承办人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各种形式和载体档案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真实、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著录、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录音、录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态,调试库房温度、湿度,及时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保密部门和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提请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销毁批准手续。未经鉴定、未履行批准销毁手续的档案,严禁销毁。

对经过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报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机构与保密部门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文件(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者毁弃。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现有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相应的利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档案一般以数字副本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利用环境保护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原件进行折叠、剪贴、抽取、拆散,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档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在环境保护档案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党员管理办法

为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1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

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是党员教育的根本任务。通过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活动能力,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便是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在党员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基本目标,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努力做到动机和效果相统一,针对性和有效性相统一。

1.1.1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

党员的思想觉悟,包括崇高的革命理想、饱满的革命热情、坚强的革命毅力和旺盛的革命斗志。它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基础。党员的思想觉悟中,崇高的革命理想是最重要的。崇高的革命理想,即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是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的内在动力。党组织应当把帮助党员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崇高理想所要求的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作为党员教育的首要任务。

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指的是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掌握运用的程度。它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政治基础,决定着党员能否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需要广大党员模范地执行。然而,目前一些党员的政策水平还较低,对党的现行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甚至做了一些政策不允许的事情,影响了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党支部应当针对党员队伍中带有的倾向性问题,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育,切实帮助党员提高政策水平。

1.1.3提高党员的活动能力。

党员的活动能力,主要指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能力。党员的活动,直接影响党员个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影响党支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然而,党员的活动能力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它需要有一个反复强化的教育、训练过程。党支部必须通过党员教育,提高党员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本领和完成党的特定任务的工作能力;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学会正确运用赋予的民主权利,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1.1.4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共产党员的党性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身上集中体现。它要求共产党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勇于开拓、忠于职守,关心同志、敢于批评,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等。党员的党性修养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关系到党支部的战斗力。党支部要通过党员教育,着力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水平。

1.2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2.1思想理论教育。

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党规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1.2.2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

在新时期,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党员教育的内容必须紧紧贴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党员教育的内容是否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不简单地看是不是有关经济方面的,以及相关的程度是否紧密,而主要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其效果能否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从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方面来说,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展开。要组织党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掌握现代经营和管理知识,了解和熟悉经济建设的环节与经济活动的规律,提高广大党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本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共产党员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和现代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才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周围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党员教育的方法,是联结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的纽带。党员教育的方法是由教育内容和党员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方法运用得当,教育就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党员教育的方法很多,并且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3.1轮训。

指党组织通过依托党校和其他训练场所,集中一段时间对党员进行普遍的系统教育、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各级党校训练党员干部;二是举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轮训内容应根据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每次培训力求集中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轮训班一般要把班前预习、专题辅导、小组讨论和班后总结这四个环节抓好。

1.3.2上党课。

指利用授课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一种方式,它已成为党的组织生活的一种常规制度。党课一般以、《准则》为基本教材,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主要内容,结合学习其他文件,采取集中讲授的方法进行;党课教员可以由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担任,也可外请外聘。搞好党课教育,要把握九个要点:内容要新,重点要明,点题要准,说理要透,事例要实,逻辑要强,知识要广,感情要真,形式要活。

1.3.3座谈、讨论,个别谈话。

主题而定。它要求谈话人谦虚、诚恳、耐心和讲究谈话艺术。

1.3.4.多样化活动。

通过社会调查、义务劳动、知识竞赛、影评视评、创先争优等各种有益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它可以把思想教育包含在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之中,使党员潜移默化地受到启发教育,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开展各种活动都要注意政治性和思想性,做到教与乐的统一,避免庸俗化。

1.3.5自学。

自学是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不受时间、空间、地点、条件的限制。搞好党员的自学,取决于党员个人和党组织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个人努力在于党员的主观自觉性;组织努力在于提出要求、精心组织、热情服务、经常检查。自学的关键在于调动个人的自觉性。

实施党员教育,必须坚持的原则是,突出党性和思想性,解决党员思想入党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讲求针对性和教育实效;以正面教育、自我修养为主;把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相结合起来,做到“双管齐下”。

1.4.1调查分析,摸清情况。

党支部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及发挥作用情况,分析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

1.4.2制订计划,明确任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党员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以使党员教育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教育时间、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三落实。

1.4.3检查落实,信息反馈。

党员教育计划实施后,党支部应经常检查执行的情况,收集反映,掌握动态,以便随时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1.4.4定期总结,不断提高。

党支部的党员教育工作每年要总结一次,对经验、教训、成绩、问题都要找出来。总结完成后应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部分向党员大会报告。

党员管理是党的组织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运用一定的形式和手段,对党员进行组织、教育、培养、考察、协调、监督、奖惩;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它的着眼点是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

党员管理工作包括着十分广泛的`内容:党员教育工作,对党员的监督工作,对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发展和追认党员的工作,对过好组织生活的监督,检查工作,党内活动的开展和示范引导工作,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党员统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文作,调整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工作,等等。也就是说,凡是组织、监督党员参加党的生活和活动使党员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的工作,都属于党员管理工作的范畴。可见,党员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党员管理的诸多具体工作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有些工作不可能截然分开。如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都是党员管理的形式之一,但它们作为一项规范性较强,各基层党组织都统一按期进行的工作,已经成为党员管理范畴的一项内容了。

2.2管理原则及要求。

一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即按照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要求党员、教育党员、约束党员,使党员的一言一行以党性为最高准则;二是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在党员管理工作中把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做在各项工作之前,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觉悟,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三是要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在党员管理中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支持、引导、保障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按照民主的方式、方法来解决各种管理问题,协调各种关系;四是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每一个党员,使他们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是要坚持按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即按职务定责任,按职责定权限,按分工定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线负责;二是要坚持平等一致的原则。它要求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党内有不接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三是要坚持统筹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系统。

一是要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确定内容、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二是要坚持规范性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党内规范的监督和执行,维持党内生活有序、关系正常;三是要坚持激励性原则,着眼于激发党员的使命感、义务感和荣誉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要坚持注重效益的原则,力求以较少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佳的预期效果,力戒党员管理中的形式主义、“花架子”;五是要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新的办法、措施和途径。

党员管理工作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党员管理方式的多样性。开会座谈、评比竞赛、参观访问、报告演讲、家访谈心、测试问答、广播墙报、表演展览,都可以作为党员管理的方式使用。在党支部党员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方式:一是党员定期汇报,把党员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二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考核、记实,为表彰评议提供依据;三是定期讲评鉴定党员,具有教育、管理、监督的综合效能;四是实施目标管理党员,融教育、管理、监督、考核为一体;五是严格组织生活,这是传统而有效的党员管理方式;六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调动党员的竞争意识;七是开展建功立业活动,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八是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搞一次。

2.3.1制度规范法。

运用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党。

员的行动,规定各种工作程序和办法,明确各项活动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规定处理各种问题的政策和标准。运用这种方法,要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明确执行制度的尺度,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严格按制度规范办事,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

通过收集有关党员的各类信息,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来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党员管理工作符合上级精神和适合党员的实际情况。运用这种方法,信息要灵通,判断要准确,办法措施要有针对性。

依据党员管理工作的职能、目标、对象的多层次、多类型性,分门别类地进行指导和管理。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分类,便于组织领导和上下对口互相照应。

2.3.4需要引导法。

根据党员需要发展、变化规律,引导党员追求正当、合理的需要,激发积极的动机,使之激发出更大的热情,更好地为党的事业工作。运用这种方法,要把握党员的需要心理,满足基本需要,并焕发党员更高层次的需要,引导党员选择满足需要的正当方式。

2.3.5思想教育法。

党员管理和党员教育是相互贯通的。管理要以教育作前提,教育要以管理作保证。教育和管理都是手段,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3.党务工作。

3.1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要注意四点:一是力求真实、全面了解,防止片面性、表面化;二是规范、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制度和办法;三是注意情况的不断变化,充实应掌握情况的内容;四是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

3.1.1建立党员自然情况登记册。

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姓名、曾用名、原籍、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现有文化程度、学历、工资级别、履历、工作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奖惩;现任职务、住址等。要认真仔细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

3.1.2建立党员写实档案。

包括会议记录、重要建议卡、大事记、学习成绩登记、文书材料收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记录等。

3.1.3建立党员汇报思想制度和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情况制度,通过听取党员汇报和党员所在部门领导介绍情况,来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梧。

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主要是三点: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缴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党费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二是专立账目,及时统计,凭证收支,按月上缴;三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四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党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对上级党组织划拨的党费,要慎重使用,严格手续。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教育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购买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对丧失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补助等。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党籍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那一天起,取得了党员资格,也就有了党籍。党籍不同于党龄。党龄表示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那一天算起。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党支部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3.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3.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3.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3.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3.3.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3.3.6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问题,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

3.3.7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出党。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入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实习、休养等,且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件,各级党组织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由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越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3.5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主要有三条:一是提高党员素质;二是处置不合格党员;三是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三是利益关系的处理;四是遵纪守法;五是联系群众。党支部可结合上述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民主评议要注意掌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二是民主公开;三是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步骤是:第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准则》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明确评议要求,提高参评自觉性,做好评议思想准备。第二,自我评价。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评价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三,民主评议。一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自我讲评;党内互评;组织考察。第四,表彰和处置。通过民主评议,对好党员、优秀党员给予表扬、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第五,总结整改。总结是党支部对整个民主评议过程进行回顾、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对民主评议的规律性认识;整改是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党员个人和党支部制定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下一步整改计划;同时,还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基层党员管理办法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基层党支部建设,强化支部工作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层党支部必须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要充分发挥支部每一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团结和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本科室所担负的任务。要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设好“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示范科室”和认真做好“一帮一”党员示范行动实践活动,健全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制度,充分展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解决和处理好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二、基层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党员每年要向组织汇报学习情况,基层党支部要坚持每月一次“三会一课”制度;每年检查通报一次,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对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各支部应结合本身实际,对每一位党员的理论修养和水平定期进行测评,对党员的本职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三、加强党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性修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切实使每一个党员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和保障每一个党的权利不受侵犯。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健全与党员群众交心谈心制度,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四、建立征求群众意见制度、服务群众制度、群众满意测评制度,密切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党员和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发展党员制度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党的基层组织要善于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进行帮助教育和培养,认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

五、各基层党支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坚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每个党员对党组织做出的廉政承诺方式。建立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函询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党的先进性。

六、建立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度。基层党支部要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建立内部“三测评”制度,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执行水平。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支部一班人的团结,做到分工协作。要熟悉支部工作情况,正确把握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对好人好事、受奖和违纪情况要作好登记。支部组织生活会要有详细记录,支部工作要做到半年小结,年终总结。支部书记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工作情况。

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

二o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党员管理办法

为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1.1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

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是党员教育的根本任务。通过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活动能力,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便是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在党员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基本目标,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努力做到动机和效果相统一,针对性和有效性相统一。

1.1.1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

党员的思想觉悟,包括崇高的革命理想、饱满的革命热情、坚强的革命毅力和旺盛的革命斗志。它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基础。党员的思想觉悟中,崇高的革命理想是最重要的。崇高的革命理想,即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是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的内在动力。党组织应当把帮助党员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崇高理想所要求的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作为党员教育的首要任务。

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指的是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掌握运用的程度,管理办法《党员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政治基础,决定着党员能否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需要广大党员模范地执行。然而,目前一些党员的政策水平还较低,对党的现行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甚至做了一些政策不允许的事情,影响了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党支部应当针对党员队伍中带有的倾向性问题,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育,切实帮助党员提高政策水平。

1.1.3提高党员的活动能力。

党员的活动能力,主要指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能力。党员的`活动,直接影响党员个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影响党支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然而,党员的活动能力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它需要有一个反复强化的教育、训练过程。党支部必须通过党员教育,提高党员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本领和完成党的特定任务的工作能力;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学会正确运用一赋予的民主权利,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1.1.4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共产党员的党性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身上集中体现。它要求共产党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勇于开拓、忠于职守,关心同志、敢于批评,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等。党员的党性修养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关系到党支部的战斗力。党支部要通过党员教育,着力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水平。

1.2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2.1思想理论教育。

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党规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下文是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执业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

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介绍信。

当事人的。

委托书。

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见证业务。

加强党员管理办法措施

要始终以党建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认识,坚持党建工作围绕、贴近、服务于中心工作来开展,摆脱就党建抓党建的陈旧观念和做法。

在教育内容上,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的头脑,教育引导党员自觉为党在现阶段的历史任务而奋斗,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制度。引导党员坚定信念,树立崇高理想,面向未来振奋精神,立足当前摸实情,说实话,干实事,把做好现实工作同实现崇高理想结合起来;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在教育过程中,应联系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摸准党员的思想脉膊,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教育的不同侧重点,采取更易于为教育对象所接受的方法。

要将党建工作放到深入贯彻到群众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理念;必须从观念创新上做文章,把党建工作和整个大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跟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跟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抓班子,带队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素质,形成合力,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管理制度《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制度》。

长期以来,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传统和经验,如:“三会一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创建文明机关,“争先创优”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等一系列好的方式方法。对此,我们既要继承发扬好的传统做法,同时又要努力探索和运用新的党建载体和方法,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探索新载体。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设党建工作信息化网络,构筑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平台,让更多的党员和群众参与网上学习和讨论,使更多的人关心党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注重新形势。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仅要讲究内容的丰富性和系统性,更要注重其形式的变化性和创造性,如进行党的知识竞赛、重温入党誓词、召开形势报告会、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开展理论征文研讨活动、进行警示教育及革命传统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活动及观看电视录像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都是一些寓教于乐富有成效的好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党员的从业、职务、年龄、文化、经历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确定不同的内容,既要采用大家喜闻乐见的传统形式,又要有所创新,有所借鉴,增加党建工作的新鲜感,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三是突出新成效。党员教育管理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把落脚点放到体现成绩和效果上,体现党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上,无论开展什么活动都必须明确一个宗旨,即为什么搞,怎样搞,达到什么目的和效果。力求做到内容和形式相统一,动机和效果相一致。要将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一起抓,一手抓支部班子建设,一手抓党员队伍建设,一手抓理论学习,一手抓作用发挥,努力做到一个支部一个堡垒,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始终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9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制订本制度。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规定;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支部的其它重大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检查党支部实行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活动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要求和反馈;讨论改选小组长等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

(四)党课制度。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党课,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理想、宗旨、法纪、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教育;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党支部每年按上级党委规定时间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支委之间相互沟通谈心;广泛征求各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要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会议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的支委畅所欲言。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于解决。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送上级党委。

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自觉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外出半个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参加党支部活动,必须向党支部请假。对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建立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各党支部委员要按分工联系各党小组。联系人要根据党员的具体实际,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党员排忧解难;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要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

党支部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目标管理:

(一)政治思想。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2、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知识。

(二)党内生活。

1、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2、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3、在党的生活会议上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家庭的重要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作风要求。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认真执行《党章》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及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政策、按制度、按规定办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工作任务。

1、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单位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树立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解放思想,敢于开拓,真抓实干。

3、服从组织安排和调动,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努力创一流业绩。

党支部根据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年初认真制定计划,半年检查分析,年终总结表彰,抓好落实,注重效果。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为了充分发挥这种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必须经常地吸收新鲜血液,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经常不断地教育和培养各条战线涌现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在他们具有入党要求并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明确此项工作的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简称十六字方针。

(1)坚持标准。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降低标准,更不得另立标准。

(2)保证质量。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3)改善结构。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要注意使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改善结构包括改善年龄、文化结构和职业分布。

(4)慎重发展。发展新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坚持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1)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有了入党要求,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才能被吸收入党;党组织要坚持逐个培养考察,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支部大会和党委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要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在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过程中,要防止突击发展和关门主义的现象发生。

(2)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组织建设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展工作制定长远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对发展计划,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党委半年研究调整一次。

(3)责任追究原则。对组织发展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对把队伍带少了、带老了、带丢了,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违规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必须追究责任。

(4)总量控制原则。发展党员要适当控制数量,切实提高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基层党委要根据全县的发展总量科学规划本单位的发展数量,既不搞关门主义,又不搞突击发展,防止盲目追求数量、大起大落。

(5)突出重点原则。发展的重点就是党的力量薄弱的单位以及农村、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各类社会团体。要在优秀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加大发展工作的力度。但也不能以突出重点为由,忽视其他行业和阶层,防止形成新的死角。

(6)常抓常议的原则。发展党员是集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为一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党员素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环节,它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必须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研究、部署、落实,而不是集中发展、突击发展。

精选基层党支部考核管理办法

20xx年11月23-24日,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安排,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省属国企党支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理清学习思路、熟悉了学习方法,为下一步做好我厂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课程培训,师资力量雄厚,从省直工委组织部部长到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与党的建设研究院院长副教授、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主任;内容丰富多彩,从整体认识和把握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到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点解读、国企党建的新定位新路径、基层党建工作的规范与创新,通过两天的学习,我对十九大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等内容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是学习十九大精神。重点是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要原原本本的学、反复的学习十九大报告,并在学习中反复揣摩,认真理解,切实做到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用十九大精神指导我们的工作,切实将学习成果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去。

二是学习十九大精神。重点是掌握十九大精神“整体定位、基调、特点、亮点”。整体定位是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顺应时代潮流,回应人民向往,发出了新时代的政治宣言。

基调以唯物辩证法面对问题和目标:

1、把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起来;。

2、把注重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统一起来;。

3、把历史方位与行动纲领统一起来;。

4、把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伟大斗争和伟大工程统一起来;。

5、把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统一起来。

特点从判断历史新方位到确定新思想、新征程、新工程和新使命来把握新时代新起点、新时代新理论、新时代新使命。

亮点:

之一“新主题”明确。

之二“新论断”的提炼。

“新时代”的论断、“新矛盾”的论断、“四个伟大”的论断;。

之三“新思想”的慨括。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最大亮点;。

之四是14条“新方略”的制定。

既是理论性的,又是实践性的;。

之五“新任务”的部署。

1、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

2、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之六“新战略”的安排。

1、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

2、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之七“新举措”的提出。

1、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4、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5、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6、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7、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

8、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9、全面从严治党。

三是学习十九大精神。要突出“四个熟记”即熟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性变革,熟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熟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熟记新时代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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