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优质8篇)

时间:2023-10-14 00:47:34 作者:笔舞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优质8篇)

爱国标语可以在社会各个层面广泛应用,如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以提高爱国意识和凝聚力。突出重点,将核心思想突破尘埃,让人铭记于心。以爱国之名,铸辉煌时代。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 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价值1000万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二

组别:第五小组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xx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20xx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xx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xx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xx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xx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xx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xx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xx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xx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xx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xx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xx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xx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三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2.由于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应该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院应将张甲已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和约定10月至12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小结]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四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xx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xx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xx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xx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_____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____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_____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xx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xx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xx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xx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xx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______年4月1日―20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五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法院有义务受理。

3.第(2)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3)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6)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45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禁止任何人采用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30%显然超过了,但是这个合同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这个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就没有过。因为,这个2年应该从197月10日开始算,因为在王六甲要求宽限而王春同意延期时,诉讼时效从那时起中断了,到他们约定到期日年7月10日时开始重新计算。

担保人在年12月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的规定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利率不合法。

6.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侵犯了牡丹江自行车和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应该对其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赔偿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7.首先应当判定该厂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该厂的声明具有虚假或欺骗消费者的成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8.有权有权向经销商和生产者的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尊重权,也可以应用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当然最好还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得按时申报.处理办法是先交罚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法强调效率,争议不妨碍行政措施的施行。

11.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应该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拆迁办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1).《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这个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我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

(2)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新的《物权法》的,《物权法》规定对拆迁应该给予安置。

13.(1)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该案例中,王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离开公司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应该由王晶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5.(1)理由一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因此,虽然该厂不是直接排入环境,但是却间接污染了环境,因此不正确。理由二不正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虽然该厂已经缴纳一定费用,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缴纳,也是不正确的。第三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四是不正确的,因为《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不受其酒店经营性质的限制。

(2)南海酒店应该向市环境监理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在此之后,南海酒店可以向负责其污水治理的污水处理厂追究责任。

16.(1)错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法定代表人说没有权利监督显然是错误的。

(2)不合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不符合,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仅派审计负责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在本案例中,孙某后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4)不符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正确,因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6)承担民事责任,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小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七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

(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

(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4)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3)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八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

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债权人甲转让权利时通知了债务人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b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b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如果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b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b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b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

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

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

问:(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1)保证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感,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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