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保险合同(热门19篇)

时间:2023-12-26 11:17:45 作者:碧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保险合同样本,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签定地点:浙江杭州甲方:杭州xx公司乙方: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州xx公司暖通洁净空调自控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1、综合车间。

2、前处理车间三个单体现场与中央控制室控制,质检楼独立单独控制)合同附件:

1、xx公司的销售代理授权委托书。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控制点位表。

3、设备清单。

4、控制系统图。

5、平面布线图。

二、项目实施概况。

1、完成洁净空调自动化控制平台设计。

2、自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自控点数约为1431个。

3、建立车间空调控制系统;设计中央控制室;购置仪表,构建自动化控制系统。

1、xxddc控制系统培训(4人);

2、在项目调试过程中甲方相关人员跟随调试、学习、现场培训)。

三、安装、调试周期及验收。

1、乙方负责整套空调自控工程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甲方予以配合。

2、安装调试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动力电源及水源。

3、排除其它因素对自控工期的影响,现场具备自控安装条件时乙方收到通知后45天完成中央控制室,自动化桥架、气管信号线、仪表的安装;其它工程安装到位具备调试条件后,30天完成自动化的调试。

4、调试完成后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

5、调试完成后甲方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签写验收报告。

四、合同价款。

1、甲、乙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方案预算,经审核后商定该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上述合同价包括设备费,安装费,调试费等所有费用。

3、因甲方要求的设计方案修改、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减,乙方以签证单形式经甲方确认后,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安装费用不变。

4、乙方应当在发生上述第“3”条款情况下5天内,将调整金额以签证单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合同价款,在工程调试验收并办理交接证明后7天内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最终设备量根据实际结算,但减幅不能超过原数量或金额的15%。

五、项目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2、主要设备、材料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3、主要设备、材料到场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4、安装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5、g验收完成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g验收未通过,则视为验收完成)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6、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两周内付清。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六、质量标准。

1、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因乙方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达不到甲方事先约定需求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乙方负责完善或调换直至满足要求标准为止。

2、ddc控制器、模块等主要部件采用xx品牌。

3、乙方应提供强电配合部分详细书面要求。

4、乙方配合甲方进行g验证,并提供全套验证材料(包括等)。

5、乙方所供产品,软件硬件都应具备二次扩展能力,现场ddc预留不低于15%的扩展点位。

6、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经合法途径取得的,并保证所使用的产品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7、乙方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保修期自正式验收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8、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或乙方购置的材料、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保修;非乙方施工或非乙方购置的材料、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处理,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及时补齐或修复。

10、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约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1。

4、如果发现设备材料有假货、贴牌、水货、窜货等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退还所有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

七、质保期。

1、质保期为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后30个月。质保期内乙方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进行维修或调换。

2、当自控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赶到现场处理。

六、交货时间及方法。

1、交货时间: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自控系统设备____日内到货。

2、若甲方为按付款条件付款,则交货期相应顺延。

3、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现场,甲方负责卸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八、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的侵犯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为执行合同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等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对外泄露乙方的一切技术资料。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甲方中途发生变更技术方案,导致采购货物数量或型号需要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如逾期完工,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于甲方。超过10天的每增一天,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20天的每增一天,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应退还所有货款。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除乙方同意顺延外,每延误一天,须按未付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于乙方,超过10天的每增一天,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20天的每增一天,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4、乙方技术人员不得在程序中设置任何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故障后门程序(如:“定时”故障等),否则不论工程是否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为甲方修复,保证不再次发生类似状况并赔偿甲方因停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一、现场指定代表。

1、甲方指定作为本工程的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办理中间工程验收的签证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应由甲方处理的其他事宜。

二、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

三、其他。

1、货物为附件中符合要求的全新产品;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工程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防水工程承包施工的具体事宜,双方制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上述防水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预计工程量约_________,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施工。

二、甲方委托_________同志,乙方委托__________同志,作为工地代表,共同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协调处理工程施工中包括签证等相当事宜。

三、乙方在施工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核认可,甲方应保障工地符合施工条件,乙方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工期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乙方确保完工,雨天或不能操作报告甲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否则,耽误甲方工期,愿承担甲方任何处罚。施工中,乙方生活自理,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后果自负。

四、乙方在施工前,需向甲方提交_______________相关施工资料,并按施工规范施工,保证________年内确因防水工程式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进行维修。

五、乙方工程竣工后,即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量计算单、工程结算单。

甲方应在____日内组织工程验收,核算工程量及造价金额,逾期视本工程为符合规范工求,乙方的报告、结算表即被认可,甲方需依乙方的结算表造价支付工程款。

六、甲乙双方商订工程造价按__________________计算,总造价约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双方商订工程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据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2)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地标示:本契约房屋坐落在_____市______区_______地号土地内定名;____________;,经暂编号a区___栋____楼的房屋一户。

第二条房屋面积: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备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_____市政府______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同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工程期限: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七百个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一)甲方未依约定付款办法的规定交付价款时。

(二)甲方要求变更内部隔间与设计,致迟延完工时。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祸或法律法规限制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时。

(四)本工程屋外排水沟及巷道铺设工程,不受本条约完工时限的拘束,水电等的接通供应悉凭该公用事业作业程序而决定。

第七条保固期限:本契约房屋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对本契约房屋建筑结构,乙方应负责保固________年,但天灾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损毁者不在此限(门、窗、玻璃及水电配件、油漆、瓷砖等乙方不负责保固)。

第八条甲方订购本房地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下列房屋及装修土地价款。

(一)房屋及装修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二)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包括建筑基地,道路用地及地上物补偿金、土地改良费、公共设施用地等费用。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营业性质。

地区范围。

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

死亡。

伤残。

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

保险费总数(预付)。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弘景园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xx大御城—弘景园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此工程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特拟定此责任状。

一、工程安全目标。

1.工伤死亡事故为0。

2.重伤事故为0。

3.工伤率必须保证在3‰以内。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细则》规定有权对乙方在本项目施工范围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监督、检查和管理。

2、甲方应按照建设部《g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公司《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工地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执行,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3、甲方要定期对乙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向他们宣传、讲解国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

4、甲方负责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搞好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防护。

5、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顺利有序。

三、乙方安全注意事项。

1、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在施工出现任何工伤事故,在2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除扣20元以外后,乙方承担10%的经济责任。

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工人可以拒绝施工。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一人一次不戴罚30元,班长连带罚50元。

4、工人进场必须具备三证:身份证、健康证和婚育证明。

5、工人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偷盗行为,违者一人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

6、禁止随意生火取暖。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赤脚以及穿拖鞋上班作业。严禁擅自拆安电线。

7、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抢救,并同时报告管理人员。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后,本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代表:乙方代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工程合同篇10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图纸设计事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总工期:若甲方未按合同付款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误,则工期顺延。

五、合同价款确定方法。

六、工程价款及组成工程总价款(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方派驻监理工程师或工地负责人: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甲方工作:

1、在乙方进场施工前,做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并提供。

2、协调办理工程施工手续,并承担各种规费;。

3、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向乙方提供一定的施工临时用房,约2;。

5、协调处理乙方施工过程与土建施工方、当地群众的关系。乙方的工作:

1、按照国家规范和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3、对施工过程由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施工质量事故、工伤事故负责。

4、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九、违约事项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单方面违约,则按合同总价的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已经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按双倍损失价支付违约金。工程纠纷协商未果,可请工程所在地的仲裁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工程技术要求和参数。

1.工程规模:

2.结构形式:

3.材料要求:

4.其他要求:十。

保险合同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编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项目。

伤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保险合同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合同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本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明细’、‘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20xx年3月1日,根据前述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案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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