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题(精选10篇)

时间:2023-10-14 05:09:38 作者:ZS文王 经济法论文论题(精选10篇)

经典总结能够帮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理清头绪,找到人生的方向和目标。经典之作需要细腻的情感和深邃的思考。经典范文是学习和提高写作能力的好帮手。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拓展进程不断加快,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大家的需求成为必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间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管理类人才的牺牲和支持,未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管理类人才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实践技能。作为国内经济类、管理类高校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概论》,长期以来,支撑和推动了中国经济、法制生活的深化发展。不同于普通经济类课程的一个法学学科,《经济法概论》结合了经济学科、法学学科两者的内涵关系,并在实践教学中将两者融会贯通。让学生能够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受法学学科的规范和指导。最早一版的《经济法概论》是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隆亨教授在总结当时社会经济形态、时政现象后于北京大学出版的。起初名叫《经济法简论》,后更名为《经济法概论》。作为一部能记述我国经济法建设历程以及反映我国重大经济决策的著作,自出版以来,具有了理论性、应用性、超前性和真实性的属性。在之后,不断修订、丰富更新,到目前已经修订了七个版本,印刷发行总量超过几十万册,无论是作为经济类学科教程抑或是法学类教程,《经济法概论》均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高校经济学教学与学习教程。《经济法概论》的修订更新历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辩证详实地记述了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以及经济法学建设的历程

历史的记述,离不开著作的记载和描述。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经济腾飞的翅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目标被确立,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全面重新确立、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规划,使得依法治国的思潮具体贯彻到经济领域,党中央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让经济社会中的各类活动、行为在固定的法律形式下运行。依法治国成为经济社会领域国家管理的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具体内涵的形式表现。在“建立和完备经济法规体系”的目标下,国家立法部门加快立法,司法部门加强对经济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在《经济法概论》第二,三版中一一都有记述。随着中国“九五”计划推出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四版的《经济法概论》详实反映了应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升级以及加入wto的步伐不断拓展,《经济法概论》的第五版阐述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在经济法和法学领域的需求。

二、结合实际需求,开启经济法的新理念、新视角和新体系

从《经济法概论》出版开始,作者提出并坚持“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的新理念,新视角。作为对经济生活的总结概括,《经济法概论》在党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上有着准确地反映。它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根本点”的新理念。在经济法体系构建上,《经济法概论》总结归纳了四个部分即:市场经济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资源分配与保护法、经济矛盾中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是作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作者理论完整、注重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经济现实、并具有一定超前性。

三、著书注重大众理解、图文并茂,深入浅出

复杂的理论问题,通常是需要大篇文字详述解释,少者数十万字,多则百万余字。作为一部讲述经济活动与法律关系的著作,《经济法概论》是将日常经济行为、活动概述并赋予法律解释的存在,著书应该具体落归到日常经济行为中来。新版的《经济法概论》采取图解形式,内容深入浅出,科学梳理和辨析几大篇章,主次上并排有序,善用引用和对比,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全书主题上,理论案例相结合,图文并茂,解释经济法的理论概念。通过图文的形式,不仅是抽象理论知识的具体表达方式,也是增强图书可读性的重要手段。在譬如“经济关系”、“金融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抽象概念上,使用图文形式,极大方便了学生研读和理解。长期以来,《经济法概论》坚持着著书的“四性”,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保持理论的真实本质,并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从多次修订改版至今,本书保持着较高的学术水准,在多次国内外图书博览会中,广受推崇。作为一部高校教学和学习的佳品之作,不仅需要兼具经济和法律体系的理论需求,还应注重现代高等教育中应用性需求,不断完善创新,谱写更好的未来。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二

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国家与企业都应当正确认识经济法,用法律条例来指导生产,推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经济的犯罪事件次数明显增加,有些人忽视法律效力,违反经济法规。

本文对经济法本质以及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目前状况进行分析,并且指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用经济法来指导生产,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三

“互助型部落”:对班级管理困境的实践性回应

张强

摘要:“互助型部落”班级管理模式的创建,能有效增强学生的自我归属感,满足他们安全、社交与自我实现的需要,是对现实班级管理困境所作出的一种实践性回应。它借助“学习互助”、“活动互助”、“成长互助”等操作平台,将班级管理发展成一种教育力量,让学生在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全员、全程、全域式参与和治理的模式中,收获主动发现与理解的成长体验,提升自我教育、自主管理与主动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关键词:互助型部落组织构建内涵解读操作路径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学生的主体地位再一次被提到一个非常凸显的位置,传统“保姆式”的班级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在班集体生活中,对学生影响最大的已不再是教师,而是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同伴。班级管理中基于平行教育的自我教育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

现实的班级管理中,松散的班级内部层级结构是班级管理层次难以突破的重要原因。不少班主任习惯于依靠少数班委来对绝大多数学生实施管理,没能将管理发展成为一种依靠合力来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力量,只能继续扮演事必躬亲的“苦行僧”角色。班级内的学生个体“各自为政”,缺乏参与事务的合作体验,班级内部团体间及个体白身势必存在不同程度的“内耗”现象,小团体间的对立与个体自身的不良心理倾向便会导致班级内部的不信任与不合作,最终导致班级整体的不和谐――一些班级表面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

班级作为一个师生共同体,其建设和发展应通过成员间的“互助”来推进。我们探索并实践基于“互助型部落”的班级管理模式,就是对现实班级管理困境所作出的一种实践性回应。

所谓“互助型部落”,是指班级全体学生参与班级管理与实施日常同伴互助的基本单位,是学生“成才”、“成事”与“成人”的一个“互助场”。它借助“学习互助”、“活动互助”、“成长互助”等操作平台,将班级管理发展成一种教育力量,让学生在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全员、全程、全域式班级共同参与和治理模式中,收获主动发现与理解而非被动管理的成长体验,提升自我教育、自主管理与主动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一、“互动型部落”的组织构建

(一)班级文化――“部落”机构的确定

“互助型部落”的创建需要与班级文化的形成同步交叉进行。接手新班级后,班主任的首要工作重点是着手班集体与班级文化的建设。组建初期,可通过“始业教育”将治班理念与管理思想传达给学生,同时公示班级拟设岗位及相关要求,让学生对新班级、新班主任有初步的认识与理解。随后,学生填写《个人信息表》与《班级建设与发展的建议(含岗位白荐)》。教师辅以档案查阅、谈心等形式,在总体上了解全班学生的大体情况。班级文化的形成需要经历酝酿、讨论、初定、修改等过程。为此,需要专门组织全班学生一起就班级名称(口号)、班训、班徽等进行集中与分散讨论,最后形成《班级文化内涵阐述暨备选方案》供全班投票选定,开通班级博客与qq群,并利用班会课隆重举行班训与班徽的悬挂仪式。最后,基于对班级文化内涵的共同发掘与充分解读,共同确立班级奋斗目标。

(二)座位编排――“部落”网络的架构

班集体建立初期,“部落”的分组工作主要由班主任完成――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个“部落”,结合学生的个人意愿确定各“部落长”。待学生之间彼此熟知后,可以打破原来由班主任组建的“部落”,遵循“部落”成员双方的自愿性、层次的同一性与背景的多样性原则,分阶段动态组建新的“部落”。为避免部落成员分散,利于部落成员相互督促与提高,可打破传统每行两人成组的排列方式,实行“多列少行、部落成列”,在扩大教室活动空间的同时也赋予“部落”管理的新内涵。座位的编排采用纵横式,每一列就是一个“部落”单位,各“部落长”将按照一定的规律分散到每列的不同行中。

(三)个性文化――“部落”内核的确定

“分组”完成后,各“部落长”要在第一时间与其“部落”成员进行沟通,共同着手“部落”内部个性化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活动文化)建设。首先是在班级文化的基础上构想各自的“部落”名称,然后由各“部落长”完成各白“部落”的书面简介、相关规范和发展规划。这些属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则是“部落”文化的核心内容,体现被全体“部落”成员认同的文化与价值观,它是部落个性与精神面貌的集中反映,具体体现在学风与生际关系等方面。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需要有载体来进行呈现与深化,为此可通过让各“部落”轮流承担主题班会的方式,引导、构建活动文化。

二、“互助型部落”的内涵解读

(一)学习互助:“成才”

“互助型部落”倡导以“学”、“让学”与“助学”为核心的学习文化,助推学生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去面对自己各学科的学习,在自我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发现自我、认识自我并完善自我。一方面,各“部落长”密切关注本“部落”成员的学习状况并适时地进行动态调控。例如,“部落”各学科“带头人”对所在“部落”各成员该学科的总体学习状况(如平时作业完成、收交、订正等)负责,在这个过程中若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向任课教师寻求帮助与支持――这样做,并不完全是为任课教师减负,更重要的是创设“部落”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机会。实质上,敦促与帮助他人学习的过程,也是自我发现、白我提升的学习过程,确切地说,这是一个互助学习、共同提升的过程。另一方面,各“部落”之间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成果阶段评比”、“知识点命题比赛”、“合作承包专题复习”等平台,分享互助的快乐与成功的体验。

(二)活动互助:“成事”

参与班级事务的过程,就是学生亲身体验与收获成长的过程。“部落”内的每位成员都担负着固定的常规承包任务。比如,有的是专项班委,有的是学科课代表,有的是小组长,还有的则是专项承包(如搬水桶、排座位、检查个人卫生包干区等)。另外,每个“部落”有5位成员在其“部落”轮到值周的那一周内依次以值日班长的身份参与班级的日常管理与服务t作。除了主动参与的班级管理机制,传统的`班会课也逐步向学生提供开放空间。我们将常规班会分成“班主任专题班会”与“部落主题班会”两大类,希望通过各“部落”承办主题班会的形式,让“部落”成员之间开展广泛的活动互助,以发现成员个体特长、培养成员个体办事能力为基础,全面培养“部落”成员组织、主持与参与活动的能力。每个学期初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时,将拟承办的主题班会分派给各个“部落”,由各“部落长”统筹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掘与整合“部落”内各个方面的优势资源。

(三)成长互助:“成人”

以“关注自我成长”为核心的成长互助,旨在帮助学生形成主动成长的意识与能力。每位学生基于自己的发展现状,选择当前需要着重克服或改进的方面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将白己成长过程中的欣喜、困惑与反思记录下来,实实在在地体验到白己的成长心路。这些个性化的成长课题是“部落长”与其“部落”成员之间开展日常沟通与成长互助的一个重要载体,“部落长”不仅要对成员的课题研究给予帮助与指导,更应与其商量,对外寻求更为广泛的支持(如可以定期征求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建议)。同时,根据“部落”成员的白我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地组织“敞亮交流提升”式的班会与汇报会,帮助“部落”成员总结得失,明确下一步发展方向。此外,积极开展“同伴心理咨询与互助”,来拓展与丰富成长互助的内涵。

三、“互助型部落”的操作路径

(一)“培训”――明确规范

为及时帮助“部落长”明晰t作职责与岗位责任,推行“部落长”例会制度――一方面可以让班主任了解各“部落”在班级管理的前、中、后各个环节的参与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对“部落长”进行助推式培训。在此基础上,指导、帮助各“部落”建立内部白我管理的互助、提醒与督促机制(如制定《班级常规管理与运作思路》、《班级责任承包落实方案》,撰写班级日志等),并形成书面约定,以确保“部落”内成员行为的日常规范与承包任务的落实。

(二)“上岗”――参与全班日常管理

首先,由班主任“手把手”地向各“部落长”示范,展现班级日常管理的关键环节,解读班级日常管理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其次,指导各“部落长”上岗操作。最后,逐渐放手,交由各“部落长”独立负责。在全面接手班级日常管理之际,“部落长”必须代表本“部落”向全班演说其施政纲领以及对全班同学的承诺。演说中需要本“部落”内成员个人分工与责任归属,同时对本周内即将采取的管理举措作必要的解说。上岗的值周“部落”需严格按照班级评价规范(《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暨“财富值”累积周报制度》),对每位同学的日常表现按周进行评定――赋予一定的“财富值”。

(三)“汇报”――形成一周书面反馈

周末,各“部落长”及测评组相关成员应及时整合“部落”成员一周以来的班级日志,完成全班同学个人“财富值”的测评,由班主任负责向全班公布(测评过程接受“学委会”即监督组与全班的监督)。这种透明化的评价制度让学生意识到白己获得的评价结果都是由白己实实在在做出来的,而不是由别人的主观判断决定的――这又进一步增进了学生的自主意识。为不断地提升各“部落”参与班级管理的质量,要求值周“部落长”每个任期结束后要代表其所在“部落”对班级一周情况作一客观全面的回顾总结,并接受同学们的现场提问,同时还要对下一个值周“部落”提出中肯的管理建议。

“互助型部落”的创建,有效增强了学生的白我归属感,满足了他们的安全、社交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学生在一个互助的氛围里学知识、学做事、学做人,主动发展的意识与能力不断提升;同时,班主任也得以从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思维中走出来,从更宽阔的视角来审视班主任工作――“互助型部落”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师生相长。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四

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论题是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时常探讨的一类课题,然而截止到目前都没有形成定论。经济法领域对该论题的研讨情况显示:以往的部门分类准则没有办法满足这个命题的分类需要。笔者在下文中透过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实施经济学分析,以期梳理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脉络,并为相关的行业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经济学;解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课题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而研究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每一位经济法或民法专家都要面临的。而通过长时间的研讨,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学领域就没有再去解答这类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实际上是独立的经济法律机构需要妥善处理的,这个问题解决不当将不利于经济法的健全与进步。

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学比对解析的理论、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经济法律的两类关键的法律规程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经济法是调节我国协调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调节对象都牵涉到经济关系,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法律,是其蓝本或模板。所以,经济法律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的统称。以往的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比对关键是从调节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节模式、调节准则等视角实施比对解析,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隶属私法的范畴;经济法调节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流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归于公法的范畴。民法的主体为法人以及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包含我国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的内部组织以及相关人士、农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调节市场体制,用来保证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益;经济法是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法律,其能够保障我国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经济法则奖惩融合。民法倡导的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准则来协调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去在特殊环境下使用民法的准则外,还使用指令与服从的准则来协调经济关系,映射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硬的干涉以及调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二者的体制构成、经济构成、规范构成、运行、作用等视角,透过研讨两类体制规程与经济的互相影响的关系,使用与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二者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

(二)经济解析的基础解析工具、理论办法以及基本假设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极为紧密。经济学研讨的是人的理性举动,目标就是对紧缺型资源实施合理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凭借的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并需要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法律实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讨。法律经济学是一类打破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在当今经济学领域以及法学领域备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设为基础,利用各类解析工具以及理论办法,研讨、检验法律以及法律体制的发展情况,并且同时要兼顾效果以及今后的进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由有关民法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以及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个版块组成。其包含: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等;它的理论办法通常包含: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设关键是资源的稀缺性假设、经纪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法律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等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的理论奠定人。

(三)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经济学解析模式的运用必要性,体现在其倡导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内部关联。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是:让理论、概念法学过渡到实务、应用法学。对民法以及经济法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就是要打破常规,消除两类部门法间的已有界线,推动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构,让立法与理论研讨有据可依。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对解析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体制构成以及经济构成

参考科斯对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的阐述,从经济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的视角来说,经济法律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要权衡到“市场失灵假设”―――就是说:它们都是以节约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实质趋同,经济法实质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协商为前提的。然而两类体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异,其经济构成也不尽相同。假如价格体制在各层面都可以自发高效地产生影响,形成自由谈判、有序竞争的态势,交易费用就是0,不管权利怎样界定都能够透过市场交易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闻名遐迩的科斯定律。此时,民法尽管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的产权法律规程,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并且,对等、自愿、协商得当也即是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经济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径,经济法也没有调节的必要。在正交易费用的状况下,市场失灵开始出现。而在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市场失灵也会产生。对市场失灵(市场价格体制在资源配置中没有成功),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就能显现出“威力”。其差别在于:民法规程在交易费用是0的最佳态势下就能够形成;这时民法对交易实施界定,维护自由交易,预防由于产权协调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体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情况的产生,预防交易费用从零到正。

(二)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隶属权利法,其规程关键是任意性规程;而经济法隶属权力法,其规程通常是带有强力约束性质的。对应的民法规程是以构成性规程为核心的,而经济法规程是以调控性准则为核心的。因为构成性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不会过度依靠我国权力的干涉,民众为其让渡的权益很少,所以价格偏低;而经济规程的运转则带有强力约束性质,过度依靠我国权力,我国权力的扩张来自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所以价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遥远的“分析年代”,其体制构成的显著特点是:除了订立实体法,还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则诞生于市场经济快速进步的“综合年代”,其显著特点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专业说法是经济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对调控主体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完成立法以及执法工作,对被调控的市场主体同样根据程序规程来保证权利的获得。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转特征解析

民法运转针对的是司法行业,而经济法体制运转通常针对行政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司法权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领域,并且有着把实体性规程与程序性规程融会贯通的自足性,让负责调控以及规制的行政机构过渡为执法主体,其呈现出显著的行政性特征。对民法来讲,在有关个人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在其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获得司法救济,明确其可诉性极有必要;而经济法―――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层面,对一部分立法性行为,其呈现出的特征是不可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并不是分离的。二者能够相互融合、相互参考、互为补益,如此才可能构建并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协调与社会间的关系,推动经济法律的有效运转。

[参考文献]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五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比较分散,虽然,经济法种类繁多,但是,却缺乏统一整理。大多数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主要针对不同的物理企业状况制定的,缺乏普适性。同时,物流企业的环节众多也是物流法律繁多的重要原因,需要物流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物流环节和工作状况来寻找合适的物流行业经济法律,物流行业经济法的协调性不高。

2.2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立法滞后,无法适应物流行业的发展,更加不适应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仍然采用传统的经济立法规范,按照传统的物流状况来设置法律,导致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滞后,无法对当前物流行业的经济发展进行指导。

2.3市场主体进出存在障碍

首先,我国物流市场主体准入存在着较大障碍,很多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准入壁垒,地方政府对物流行业的控制过强,物流市场缺乏自由竞争的气氛。同时,在物流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物流企业受行业利益和地域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制定出不同的法律法律来对当地的物流行业进行规范,然而地方保护主义容易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阻碍物流市场健康;其次,我国物流市场退出也存在着巨大障碍,政府和物流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以及物流企业包袱沉重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退出。

2.4环境恶化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我国为了解决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函战略。但是,物流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本身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进而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六

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也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好经济法,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对于规范其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贯穿素质教育理念,其体例安排必须科学、规范。因此,如何提高经济法的教学效率与质量,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是经济法教学改革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所在。

1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他们的能力,即使使用的教学材料是相同的,它应该是不同的重点。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这一点,同样的课程计划对不同学生之间的差异,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学生最需要的并不是传授知识,不要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跟现实生活结合的十分紧密,是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健全发展的一门重要学科。

因此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的办法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增添课堂上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浓厚兴趣,还可以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切合实际的将书本知识转化成应用知识。而目前,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工作很难把握住这一特点,很少有经济法的课堂教学能将案例恰当好处的纳入进来,即使应用的案例教学办法,也是浮皮潦草,没有起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学生们很难理解,结果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学习,一般是以背书为主,没有真正的学会实际应用的能力。

2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2.1教学内容的改革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比如对于财会类学生应重点介绍会计法、税法方面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类学生应重点介绍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2.2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1)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方式教学。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不仅会涉及到经济法本身,还会涵盖到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跨度大、内容杂,往往需要学生在较短时间内从一个法律部门进入到另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并接触大量陌生的法律术语,这就要求授课教师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使学生能够尽快进入角色并能够很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在经济法教学中,一般使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介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在此过程中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对于学生来说直观、生动,对于教师来讲可以节省板书时间。

(2)利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是指在课堂讲授中,采用理论、案例、问题夹叙夹议的方式,即“以案说法”形式,在讲述相关具体法律制度前先以案例为引导,再以本节课要讲述内容为问题设问,最后以小结方式对核心问题分析总结,前后照应,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法律知识,体现边教、边练、边学的特色。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遵循的教学原则:联系实际原则。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能并重原则。要求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组织模拟法庭。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模拟法庭是学生亲身感受审判程序、收集证据、书写法律文书、练习法庭辩论的最好方式,也是加强学生实务技能培训的重要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的特点是形象、直观,学生印象深刻。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教师不再是单方面地传授知识,学生成为真正的课堂主角。模拟法庭教学不仅有利于学生把握复杂的客观现象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掌握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胆量和驾驭现场及相互配合的能力。

2.3完善考试考核制度

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轻开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我们应该推行教、考分离的制度,即任课教师只负责讲授课程,考试试卷由教研室统一命题或建立试题库,由计算机随机抽样组题,最后由教研室教师统一评卷,分析总结,实施规范化管理,以减少和杜绝考试考核中出现透题、漏题、感情分等问题,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七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八

一、经济法的本质

相关人员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那么首先就必须对经济法的产生和人类的历史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并不是与政府干预同时出现的,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而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是,由于这些经济政策本身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影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一)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价值传导作用,自发的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形式,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首先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多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范围内展开市场竞争,不存在垄断等现象。对于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价格信号的传导来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生产成本,将工作做到极致。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产品的稀缺程度能够通过价格充分的反映出来,由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通过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进行的。对于价格便有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能够真实准确的将产品的有关信息传递到市场主体,而且还需求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第一时间对产品信息进行把握,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三)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计划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不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自觉性,而且还具有较好的全面性和持续性,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比如说由于缺乏市场主体灵活性而导致的信息反馈滞后,由于权力集中失控而导致的违背经济规律,逆规律行事。此外,由于“国家之手”的强制性和主观性,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损失严重。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相适应

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首先表现在它的“综合调整”。比如说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只有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对经济法进行制定的时候,就应该根据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将经济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里,微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不同的阶段,各阶段各关系性质又不尽相同。经济法就是调整各种经济主体关系而存在的。在立法中,都是纵横并存,公私结合,内外兼治,从而使得私权与公权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四、结语综上所述,现代市场经济如果想到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视经济法在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要明确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联系,从多个方面分析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以此来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九

(1)改变教学观念,实现教师角色的顺利转化。这就要求教师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对教育的未来有清醒的认识。现在教师的职责己不仅仅是传递知识,更重要的是激励思考。教师必须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那些有效果的和有创造性的活动。在经济法教学中,要适应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需要由法律知识的传递者转化为促进者和引导者,即帮助学生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创设丰富的教学环境。

(2)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相结合的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作为专业任课教师,应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积极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同时,应密切关注本学科的前沿动态,还要提高教师自身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相结合的能力。

经济法论文论题篇十

一、导论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主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主权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第一,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主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起诉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助性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杨志祥、王承志:《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鄂州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

相关范文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