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技术合同备案篇一
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技术合同备案篇二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技术合同备案篇三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技术合同备案篇四
所需资料:
1、福建省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二、省创业中心注册
所需资料:
1、技贸证
2、营业执照
3、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
三 、合同网上注册
登录www。ctmht。net。cn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系统
四、报送合同文本,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创业中心907做合同审核
带印花税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五、取得合同执行证明
六、减免备案
减免备案资料:
1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
2 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
3 省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技术合同信息表 合同执行信息表 技术贸易活动
收入呈报表 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 技贸证
4 合同复印件
5 已开具发票
6 减免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买方 技术金额,等信息)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流程
承办科室:管理科
技术合同备案篇五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4、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技术合同免税政策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免税办理程序
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