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时间鉴定大全(16篇)

时间:2024-04-15 19:32:03 作者:笔尘

范本中的语言运用和表达方式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提升自己的语文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司法鉴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高级鉴定专家(证件齐全)。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工作内容及义务。

1、乙方以高级鉴定专家身份,对甲方鉴定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并督促执行。乙方未直接参与的甲方鉴定技术工作,乙方不予负责。

2、乙方对甲方鉴定工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明确鉴定方法及提出鉴定意见,并指导其实施。

4、每月定期安排鉴定工作,如有变动或因故取消,需提前一天通知。

5、乙方根据甲方鉴定工作需要,进行专家学术讲座。

二、甲方责任。

1、乙方以高级鉴定专家身份及其技术(包括鉴定工作的实施及讲课等)付出,甲方应付给乙方相当报酬。

2、乙方提供的个人肖像及资料,仅限在甲方院内使用。甲方使用乙方名誉及肖像等进行宣传或有关媒体报导前,需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应给予相应报酬。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医患纠纷,均应以甲方名义给予解决,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与配合。

4、甲方安排专人负责高级鉴定专家的工作安排与联系。

三、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l、聘请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下可以续签,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双方。

2、因特殊情况,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4、协议附件:高级专家顾问待遇。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高级鉴定专家聘用费(包括鉴定工作、名誉、肖像、个人资料等的使用),每人每月元。

五、由于高级鉴定专家个人造成的一切工作上的负面影响,按鉴定所的规章制度来办。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延长工作时间协议书

甲方因生产需要,经乙方同意,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就延长工作时间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2、合计:_______________时分;。

二、工作地、点内容和人员:

1、(生产或包装)车间;。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3、人员:_______________班组;。

三、甲乙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支付工资凭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轻伤害鉴定时间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鉴定应该我个人提出还是派所主动安排。因为我不明白里面的流程,我认为派所既然让我去检查肯定后续都应该遵循派所的流程。因为当天是派出所让我去医院进行检查的'。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

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9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16条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建议你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我一家三口殴打,至头部受伤,后经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给我做了轻伤鉴定,为轻微伤,当该轻伤鉴定未装入公安案卷,我我准备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做了轻伤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法院不予立案,将该案又移送至派出所,派出所要求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再做一次伤情鉴定,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书写时间鉴定

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

法目前我国能进行的多是相对时间检验。其一是。只要能提供与检材文件相同墨水、相同纸张、相同保存条件的样本文件,利用质谱仪、各种光谱仪及一些物理、化学方法鉴定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不是难题,但实际检案中往往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样本文件,除非供比对检验的样本与检材为同一支笔书写在同一张纸上。如比对样本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理论上无论用何种比对方法都是不科学的。其二是。包括、等等。比如原子印章,由于其印面材质为多孔橡胶,首先易磨损;再有阶段性加油特点,如能提供较全面的不同时期盖印的比对样本,可以判断检材印文与何时的样本印文接近。蘸印泥盖印的印文有时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附有污点,也是比对检验的重要依据。文件绝对形成时间的检验方法有、、、、等等,但因文字色料、保存条件千变万化,同种类墨水同时间书写但来源不同的文件往往实验数据差异离谱,故以上方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总之,对于书写形成时间的检验,除少数几种正式通过立项鉴定的方法外,绝大部分检验方法均是实验室方法,是建立在理想状态下的静态检验法。运用到实际检案中,要尽可能的保证检材文件与比对样本相同墨水、相同纸张、相同保存条件。

百分网文件物证理化检验仪器分析方法

当前,文件物证的理化检验方法已经从过去的单一,简单的物理化学方法逐步发展为多类型,综合性仪器分析,其检验的可靠性也大大提高.这些进步和发展,除了分析方法的不断创新,分析仪器性能的逐步提高,还与从事理化物证检验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分不开.从常用的分析仪器的性能特点,工作原理出发,一般可将当前的分析方法归纳为:色谱分析法,光谱分析法,工作原理上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的其他仪器分析法.

一、色谱分析法

色谱分析是理化文件物证检验中常用的分析分离技术.近年来,由于气相色谱法和高压液相色谱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色谱分析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法庭科学,成为不可缺少的分析手段之一.

色谱分析法实质上是一种物理化学的分离方法,即利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数这一原理而工作的.在两相相对运动时,这些不同的物质在两相中会反复多次分配,从而达到使不同的物质得到较完全的分离的目的.

在色谱技术中,流动相为气体的称作气相色谱,流动相为液体的称作液相色谱.固定相装在管柱中的叫柱色谱,固定相作成薄层的则称作薄层色谱.若利用滤纸做固定相,成做纸色谱.目前根据色谱法制成的色谱仪器,主要有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下面气相色谱仪为例进行说明。

自从1955年第一台市售气相色谱仪投入市场后,最初几年主要是用于易发挥性化学成分的分离和分析.随着选择性检测器的发展和完善以及裂解器,程序升温控制器等一系列附加功能部件的问世,使得气相色谱法的用途更加广泛.尤其是和其他手段的连用,不仅弥补了它本身的缺陷,而且向快速自动化方向发展.

.气相色谱法又称气相层析法,是色谱法的一个分支,是重要的,有效的分离,分析方法之一.

.气相色谱有其本身特有的优越性:高速度,高分离效率,高灵敏度,应用范围广等.

(1)气源.气源是气相色谱仪载气和辅助气的来源,可以是高压气体钢瓶,也可以是氢气,氮气发生器以及空气压缩机。

(2)进样系统.增充柱进样系统有常压气体进样,液体进样,毛细管柱进样系统有分流进样系统,不分流进样系统,柱头进样系统,其中热烈解色谱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

(3)色谱柱.色谱柱是色谱仪的心脏,而固定相是色谱柱的关键.气——固色谱柱常用的固定相不多,有分子筛,硅胶,高分子小球,碳分子筛等.

(4)检测器.

(5)记录和数据处理系统.句路和数据处理系统是记录色谱保留值和峰高或峰面积的设备,一般常用的是记录仪和色谱工作站.

(6)柱箱.柱箱控温在气相色谱系统中要求最高.

.气相色谱仪在刑事案件侦破中有着重要作用,主要分析有机物,尤其是容易挥发的物质.例如:墨水,在墨水中的染料相同时,可以用气相色谱法根据色谱图的峰数,保留时间及相对峰高比等鉴别相同染料墨水的不同配方或不同厂家的墨水;纸张,将纸张中的饿植物纤维,胶料等高分子化合物裂解成易挥发的低分子碎片,再进行气相色谱分析.一般可根据得到的纸张裂解色谱图的峰数,保留时间,峰高比等进行纸张的比对检验.

二,光谱分析法

光谱分析是仪器分析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该法利用仪器分析物质产生的光谱波长与强度来确定物质所含的成分与含量.

光谱分析是基于下列一些现象:光的发射,吸收,散射,荧光,磷光以及化学发光而进行工作的.

x射线是一种电磁波.是研究分析鉴定物质尤其是固态物质结构和元素组成的最普遍,最有用的电磁波.x射线分析法的真正发展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的.由于电子技术,高真空技术的发展,x射线荧光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等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下面将介绍x射线荧光分析和x射线衍射分析.

x射线荧光分析:进行x射线分析,首先要有x射线发射源,获得x射线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x射线管.

x射线衍射分析:晶体内原子,离子或分子有规则的排列在三度空间,晶体中原子间距离与x射线的波长属于同一数量级,因此晶体可作为x射线的光栅产生衍射现象.

(1)x射线荧光光谱仪

x射线照射样品时,样品激发出各种波长的荧光x射线,必须将它们按波长分开,分别测量不同波长的x射线强度,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分光原理,x射线荧光光谱仪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波长色散型;另异类是能量色散型。

(2)x射线衍射仪

x射线衍射仪由x射线源,样品,衍射线接收测量系统和衍射图处理分析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x射线对人体组织会造成伤害.人体受x射线辐射损伤的程度与辐射量及部位有关,眼睛和头部容易受伤害.对x射线的防护是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牢记的。

x射线荧光分析和x射线衍射分析在法庭科学中有重要的应用.例如,印泥成分的分析.利用质子诱导x射线分析法能非破坏的鉴定附着在纸上的印泥样品,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黑木健郎分析7种印泥的x射线荧光光谱,检测出10种元素.以所有样品中都检出的pb的特性x射线强度作为文件物证检验学基准,比较其他各元素的特性x射线强度,结果能鉴别这7种印泥。

拉曼光谱属于分子的振动和转动光谱,通常简称为分子光谱.早在1923年,斯迈克尔等著名物理学家就预言了单色光被物质散射时可能有频率改变的散射光,印度物理学家拉曼于1928年在实验室中发现了这种散射,因而以拉曼的名字命名为拉曼散射,相应的散射光谱亦称为拉曼光谱。

目前拉曼光谱技术以其光谱信息丰富,样品不需制备,可进行微量,微区,非破坏性,原位分析等的优点,在法庭科学文件物证检验领域显示出独特的应用前景。

激光拉曼光谱分析,是利用激光来照射被检物质时发生散射现象而产生与入射光频率不同的散射光谱所进行的分析方法。

拉曼散射效应.一单色光射入透明介质,在透射和发射方向以外所出现的光称散射光,分子引起的拉曼散射就是散射光之一,它可用量子理论来解释。

拉曼光谱与红外光谱的关系.两种光谱同属分子光谱,都能够提供分子振动频率的信息,但产生两种光谱的机理有本质区别.拉曼光谱是分子对单色光的散射所产生的光谱,红外光谱是吸收光谱,即分子对红外光源的吸收所产生的光谱。

由于拉曼散射光十分微弱,它的强度知识瑞利散射线强度的百万分之一,所以拉曼光谱仪必须以尽可能强的光照射式样,或提高检测器的灵敏度.然而在发现拉曼散射效应后的30多年时间里,这是难以达到的',使得拉曼光谱仪发展非常缓慢.

(1)色散型激光拉曼光谱仪.传统的色散型激光拉曼光谱仪使用的是可见辐射,故它与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结构基本类似,主要包括激光光源,样品室,单色器和检测器四个部分。

a、 激光光源.对光源最主要的要求是应该具有高单色性,并且其照射在样品上时候能产生足够强度的散射光,激光是拉曼光谱仪的理想光源.

b、 样品室.样品室的功能是使激光聚焦在样品上,产生拉曼散射,并使其聚焦在单色器的入射狭缝上.

c、单色器.激光照射到样品上后,除了产生所需要的拉曼光外,还有频率十分接近于拉曼光的瑞利散射以及其他一些杂散光,特别是瑞利散射,它的强度十分大,相比之下拉曼散射就非常弱,对拉曼光谱构成严重的干扰.

d、 检测器.拉曼光谱仪的检测器作用是把它检测到的光信号转变成电信号,由于拉曼散射光信号非常弱,因此要求检测器具有较高的灵敏度。

e、特殊附件.激光拉曼光谱仪可以通过配置显微镜,光纤探针等特殊附件,对一些微量,或者不均匀样品,不便直接取样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2)傅立叶变换拉曼光谱仪

傅立叶变化拉曼光谱仪以近红外激光为激发光源,并引进了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中常用的傅立叶变化技术,是从90年代前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拉曼光谱测试仪器。

a、 光源。

b、样品室.傅立叶变换拉曼光谱仪有一系列适用于不同需要的样品池,所有样品池豆科被置于一标准样品板中。

c、 迈克尔逊干涉仪.迈克尔逊干涉仪是傅立叶变换拉曼光谱仪的重要组成之一.

d、特殊的滤光器.拉曼光谱的特点是拉曼效应极其微弱,拉曼散射的强度仅为激发光强度的109分之一左右,样品在激光的照射后所产生的拉曼散射处于强大的激光背景噪音之中。

e, 检测器.

共焦激光拉曼光谱仪

它也是拉曼光谱仪的新发展,它具有三维分辨能力,即可对一些样品做光学切片,其纵向分辨能力独具优越性。

拉曼光谱结束被用在法庭科学中的时间并不长,在我国也是近年才开始利用拉曼光谱仪开展理化物证文件检验工作.该技术具有准确性高,信息量大,谱图容易辨认,差异性区分明显,分析速度快,且对样品无需制备,可进行微量,微区,原位的非破坏性检验的特点。

以文件检验的种属认定为例,在文件材料检验中,大量遇到的是要对文件上的墨水,油墨,印泥,印油等进行比对检验,以鉴别文件是否被篡改.检验时,只要将检材或样本直接放在拉曼光谱仪的载物台上,通过显微镜找准被测物质,即可测试其拉曼光谱,最后对所获得的拉曼光谱进行比较分析.检验程序简单,仪器操作方便。

三,其他仪器分析法

分析测试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飞速发展.除了上述常用的仪器分析方法外,原理与其相异的质谱分析法,热分析法,中子活化分析法,核磁共振法等仪器分析方法应用也非常广泛。

下面以显微分光光度仪为例:

显微分光光度仪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的光电分析仪器.它是集分光光度仪与显微镜的功能于一身,显微镜部分为分光光度仪部分提供了放大的样品图象,使得被分析的样品的尺寸可以非常小,而分光光度仪部分本身就是一种可以测量光强度变化的光学仪器.因此:"显微分光光度仪"成为无损的检验微量物证的有效仪器。

从显微分光光度仪测量样品的吸收光谱,可以了解样品的化学结构根据光学原理,照射在不透明的涂料表面的光,受到了表面材料的影响.具体的情况有如下两方面:

1、一部分入射光还没有进入材料的表面,就被反射掉,这种表面反射的光的波长成分与入射光波长的成分接近,几乎没有变化。

2、这部分入射光透过物体的表面,在穿过色料颗粒时,一部分被色料选择吸收,而另一部分则向四周散射.当然还会有一小部分被涂料表面散射掉的散射光。

目前使用的显微分光光度仪绝大部分是国外生产的,尽管各厂家的仪器性能有差异,但是其主要构造不外乎有四个部分组成.即:显微镜部分,分光光度仪部分,计算机控制系统,输出系统有打印机,彩色照相机,彩色tv显示器。

1、显微分光光度仪测量技术是一项无损,微量的测量技术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测量微量物证,不需要对检材进行任何预处理.这一特点是很优秀的.因为保护从现场或嫌疑人处提取的微量物证不被破坏,在刑事科学检验中十分重要.因为现代刑事物证鉴定都是采用系统检验.即对于一个物证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验,要按照先无损,后破坏;先宏观,后微观;先物理,后化学的原则,进行系统检验.显微分光光度检验方法是无损检验方法,同时又是物理检验方法.因此应该最先进行显微分光光度检验.例如:在对文检案件的检验中,运用显微分光光度测量技术可以直接的将可疑文件或书证等放在显微镜的载物台上,然后就可以对可疑字迹的笔画及可疑点进行测量.这样就可以不破坏检材,又可以得到客观,准确的结果。

2、显微分光光度测量技术是一项灵敏度高,准确的,客观的检验技术因为人眼分辨颜色的主观性很强,在不同观察者之间,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即使由同一个人得到的认定颜色的结论也不一文件物证检验学致这是因为人眼看颜色是由人的视觉细胞对颜色刺激在大脑中引起的一种感觉。

把显微分光光度仪应用到文件真伪的检验中,可以说是传统文件检验技术的一次分跃.世界上从70年代末开始,先后有美国,瑞士,俄罗斯,日本,中国,以色列等国家的文检工作者应用显微分光光度测量技术对各类有问题的文件进行了检验.在国内,由于近年来国内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地增加,涉及到的金额越来越大,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额的损失有许多疑难案件,如不采用新的先进技术,而依赖传统的文件检验技术是很难解决的.通过多年的研究发现了圆珠笔字迹的始笔点具有独特的光谱特性.应用这一特性,可以准确的检验利用同一支圆珠笔进行的添改字迹.另外应用显微分光光度仪,通过测量可疑文件上的公章的印文印泥的成分,然后与标准样本上相同印文的印泥成分进行比对,从而可以判断待检文件上公章的盖印时间.这样就解决了检验文件制成时间这一长期另人棘手的难题。

1、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添加字迹 因为在原文件上添加字迹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一般多见于变造,伪造借据,收据,合同,发票等.特别多见是在原文件上的金额树木字的前后添加几个阿拉伯数目字.这种案件的特点是作案方法简单,方便,而且危害性大,欺骗性大,不容易检验.送案人对于这类案件,往往要求检验可疑文字是否是后添加字迹.以及要求确定添加笔画的先后顺序.对于这类案件,利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是非常有效的.其测量方法简称为三字测量法.即对可疑文字及在它前后紧挨着的两个非可疑字迹共三个字笔画墨水的光谱和颜色参数进行测量,然后对结果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可疑文字笔画的各光谱曲线及颜色参数与两个非可疑字迹的光谱曲线和颜色参数差别明显,而两个非可疑字迹笔画的各种参数和光谱曲线基本一致,就可以认定可疑字迹是后添加字迹.其检验原理是因为如果用同一支笔,按正常顺序连续书写的字迹,是在同样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所以笔迹的力度,笔尖的运动速度及运动方式等基本保持一致.所以测得的光谱参数和颜色参数及光谱曲线等也基本一致.但是如果是在事后隔了一段时间后添加的字迹,或用了不同的笔添加了字迹,这时的书写条件很难保证与原文件书写条件一致.即使是用同一支笔,由同一个添加字迹,由于添加字迹往往是在原文件的金额数字前后或日期或在文件的结尾,开头等处添加.所以一定要受到原文件书写条件的限制,使得被添加字迹排列得过密,而使整个文件的布局发生了异常的变化,破坏了原文件的书写格式.连字迹的笔顺有改变了.此外,罪犯为了添加字迹,只能改变原来的书写习惯和风格,在紧张的心态下,其运笔的力度和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字迹的书写连续性往往被破坏.对于添加字迹的异常表现,可以通过显微分光光度仪对字迹笔画的测量揭示出可疑文字是否是后添加字迹。

2、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涂改字迹有效 因为利用涂改原文件上的某些字迹,企图获得某些私利的案件,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改写后字迹的笔画显得很生硬,不流畅.这是因为罪犯为了借用原文件上某些字的笔画,改写成自己需要的字,所以难免生硬.其相应的笔画顺序和运笔都有了异常.这些异常有时用肉眼也可以发现,但是如何证明是添改字迹,这时使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科学方法。

3、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 因为形成印章印文的材料,诸如印泥,印油等的成分和颜色以浓度的经时变化过程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中间不应该出现跳跃.在不更换印泥或印油时,印泥,印油中的不稳定成分的变化是不可逆的.众所周知,一个单位的公章是一个单位权利的象征,通常要有专人的保管使用所以我们认为一个单位的公章的印泥,印油成分随时间的变化规律是可信的所以利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测量单位公章的印泥,印油成分的变化规律,可以间接的确定其盖印时间。

4、利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用现代办公设备伪造,变造文件十分有效 随着现代办公设备日新月异的发展,高新现代办公设备被广泛利用,所以利用高新现代办公设备伪造,变造的案件也不断增加.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伪造,变造手段高超,欺骗性强.而且按照传统的常规的检验方法,不容易确定真伪.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尽快的提高自身素质,开拓自己眼界,扩大知识面.并要掌握各种不断出现的高新现代办公设备的性能,特点.采用多种科学检验方法才能有力的打击这类犯罪。

伤残鉴定时间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 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 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 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 重新鉴定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定或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而伤残等级鉴定是病情稳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关侵权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阶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个阶段侵权人愿意积极赔偿,这样对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启动诉讼程序时还未做伤残鉴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但应遵循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来做相关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但是要把握时间,以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为宜,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必须注意此规定。

司法鉴定协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2、进一步落实新版《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使用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局对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机构203月1日后受理的新案应当启用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按规定提醒、督促委托单位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漏项。

3、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各机构要搞好自查,对照标准及时纠正、整改;要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程序。

市局和协会将对各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2012年3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否则一律视为违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司法鉴定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案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乙方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约定书。

一、委托合作事项及用途。

对甲方已立案的经济案件进行鉴定,具体鉴定内容或事项以甲方委托书为准。为甲方确定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数据提供参考依据。

二、委托鉴定要求。

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

三、案情摘要。

具体案情由甲方根据每次委托事项提供相关资料。

四、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

送检人提供的相关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发票、收据及其他重要财务资料。

五、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收费总计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司法鉴定结论提交之日一次性付清。。

1、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审查相关的司法鉴定资料。

2、鉴定时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确需较长时间的,延长个工作日;具体鉴定时限根据甲方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延长个工作日;具体鉴定时限根据甲方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4、如果乙方相关审计人员与被鉴定对象存在厉害关系的,委托人要求鉴。

定人回避。

5、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6、甲方要求乙方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轻伤害鉴定时间

单就法医鉴定而言,如果是做伤残鉴定,我们要求伤者在伤后三个月鉴定,医学上的功能恢复期普遍认为以三个月为佳;如果是做伤害鉴定,有可能构成重伤的,也需要在伤后三个再做鉴定,因为重伤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碍来定的;如果没可能构成重伤,那么建议在伤情稳定之后,完全恢复之前鉴定,尤其是轻微伤的鉴定,强烈建议在伤后立即鉴定,由于这种损伤恢复时间短,恢复效果好,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不利。当然,伤残鉴定和重伤鉴定也可以尽快去鉴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鉴定结论,至少可以让法医尽早取证备案!如果伤后时间太长,当然也可以鉴定,但这样的鉴定一来恢复情况好,对伤者期望的鉴定结果不利;再者用以诉讼的话,很难对伤害过程进行取证。

如何申请进行鉴定: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目前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等。

如果鉴定为轻伤的话公安局可以立案了,如果不立案你可以自诉。

例外你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你的情况估计公安局不太想立案。

法医鉴定,作轻重伤的鉴定,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害情况作为依据的,不是以最终康复后的状况作为依据的。

轻重伤的鉴定应该当时就作。作的越早越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上的伤害结果。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当时没有作,也可以以入院当时的病理记录为检材作出鉴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概述,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加害受害人的程度,伤害程度是根据《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来确认的。

一、《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何时进行鉴定更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实际办案中,何时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存在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该条规定,鉴定时间应是在受害人伤愈出院后进行鉴定,这样可以将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治疗后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和受害人也都是如此操作的。受害人请求作一个伤情鉴定,要求伤愈出院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最短时间要一至三个月,长可达半年至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人体伤情鉴定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程度为依据。对于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因其他多种原因均能产生。因此,鉴定时应根据受害人当时受伤程度来确定,鉴定时间应越快越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1、受害人治愈后才鉴定不利于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因为故意伤害罪分为重伤和轻伤,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对于构成重伤或轻伤犯罪的承办单位亦不同,构成重伤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而轻伤一般走自诉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不管是重伤或轻伤,受害人均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后,当事人大都是向公安机关告案,公安机关均以治安案件立案,进行简单的常规性调查取证,直到确定为构成犯罪后(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再进行调查补证。此时时已过迁,一些原始证据已灭失,证人难以寻找,无法收集证据,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不便,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支出。同时也给当事人作伪证,假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难以查清,责任难以查明,最后难以下判,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矛盾化解。2、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受到了侵害,不及时救治,将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就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只能自己垫支医疗费用。若受害人受伤后不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凶手就有可能对支付医疗费持消极态度。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罪犯赔偿给受害人经济损失,罪犯有可能在受害人进行鉴定伤情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甚至潜逃,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使受害人在身体上和经济上遭受更大损失。3、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故意伤害案件,是当事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同时也违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这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大都是以治安案件立案,只有在确定凶手为犯罪嫌疑人后,才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是以人体轻、重伤鉴定结果为依据。在受害人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期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最长时间也只有一个月,那么要等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是要很长时间的,这期间政法部门无法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问题,即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严重违害社会治安秩序。

轻伤害鉴定时间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的轻伤鉴定依据。

目录。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展开百分网概述。

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录简介。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

百分网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工伤鉴定时间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审计鉴定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委托_________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委托单位委托审计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

3.按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保障委托单位合理使用审计报告。

4.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5.因乙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甲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甲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

四、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照实际参加审计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甲方在审计约定书签约时对上述代理费用支付50%,其余50%在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

(三)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接受乙方请求增加审计费用。

(四)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乙方不退审计费。

五、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尽会计责任造成乙方审计失误且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时,乙方有权在赔偿限额内向甲方的责任人或负有责任的股东等索赔。

2.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因不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而不能使用,应退回已收费用。

九、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审计鉴定协议书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一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xx年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农村居民住房(包工按天计算),为明确乙方在承建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过程中坚持安全、优质、高效原则,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大小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民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施工问题导致相邻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3、在施工前后时间里乙方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工伤鉴定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6、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7、交纳鉴定费300元。

审计鉴定协议书

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乙方审减额×%,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4、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

税号:

账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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