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通用19篇)

时间:2023-11-13 08:22:17 作者:FS文字使者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通用19篇)

在写报告范文时,我们需要注意避免主观偏见和情感色彩的介入,力求客观公正地呈现所研究或观察的现象或问题。接下来是一些有关报告写作的范文,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些许帮助和指导。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落实《xx省林业厅文件》xx检【20xx】第377号文件精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水平和防治成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森防站组织人员对全局各林场(所)的20xx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0‰,预测预报准确率分别为:93%,无公害防治率100%,种苗产地检疫率100%,以上指标均达到省“十二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规定的指标标准。

xx林业局20xx年防治作业总面积2819公顷,其中:有效防治面积2626公顷,预防面积193公顷,通过检查验收,防治作业质量均达到《规程》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全民森防护林意识,层层签订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责任状,使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森防意识。

2、森防人员配备齐全,按要求配备专职森防测报员、兼职检疫员、划分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局森防站对上报数据进行了严格核查,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传递的时效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3、森防工作有保障措施,主管领导年初有安排、有布署,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并制定了《xx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保证了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自查,使我们全面细致地掌握了全年森防工作,进一步总结了经验,为完成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奠定了基础。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生物体是指具有动能的活体,也是物体的集合。个体有机体是指有机体,而非非有机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并有内部交接记录,实验室内供感染性材料、废物暂存及运送容器有明显标志、防渗漏、防穿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报废移出实验室前均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实验设备末端排出液均经过消毒处理,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规定。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做好埃博拉病毒防控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4〕27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6.有关埃博拉病毒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情况;

7.生物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现场提问).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照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2.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1.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底之前),自查报告和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于9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控中心).

2.市卫生局专家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督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开展自查与专项检查.

2.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查与督查,认真查找管理当中的问题与漏洞,做到全面自查,重点督查;吃透标准,找准问题;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3.确保成效,严格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借助本次监督检查的契机,进一步增强实验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加强对生物安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查找我市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漏洞与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实验活动与管理行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和试剂。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有毒药品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八条、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二十九条、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副总经理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试剂药品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试剂各类账册,药品试剂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消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第四十条、药品试剂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所采购的药品试剂必须要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失效的试剂。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试剂,应严格按配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第四十三条、药品试剂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所有药品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注明其名称、规格、浓度。长期不用的药品试剂,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药品试剂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1)一般药品试剂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试剂要远离电源、明火等。

(2)药品试剂存放温度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为常温、4~8℃和4℃以下存放。

(3)在存放药品试剂时,要登记药品试剂的有效期。

(4)危险性药品试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标签必须完整清楚,要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5)酸和碱,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能相互作用的药品试剂,不应存放在一起,以防变质、失效或燃烧。

(6)挥发性药品试剂应于阴凉避光处保存,严禁日光直接照射。

(7)强氧化剂不宜受热或与酸类物质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它物质燃烧或爆炸。

(8)易爆炸性的药品试剂应存放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震动而引起爆炸。

(9)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塞紧瓶塞。

(10)对液体药品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11)取用液体药品试剂时,应将其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药品试剂瓶中吸取,完成操作后剩余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药品试剂瓶内。

(12)倾倒液体药品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且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能使瓶塞张冠李戴。

(13)取用固体药品试剂时应遵守“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出的药品试剂有余量者不得倒回原瓶。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六条、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七条、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八章、实验室一般伤害的处理。

第五十条、皮肤受强酸或其它酸性药品试剂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冲洗,最后用盐水洗净,并敷以碳酸氢钠溶液纱布条。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一条、皮肤受强碱或其它碱性药物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硼酸冲洗,重者可用2%醋酸湿敷。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二条、溴水伤害皮肤则以大量甘油按摩,使甘油渗入毛孔,再涂以硼酸软膏。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三条、碱性物质溅出伤到眼睛后,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大量干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再用4%硼酸溶液冲洗,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以抗菌素眼药以防止感染。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四条、强酸溶液溅出伤到眼睛,迅速用清水冲洗,然后送医院就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1微生物室接种、培养、鉴定等有传染性风险操作必须在无菌室内进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微生物室工作人员,在所有的细菌培养处理过程中都应戴乳胶手套,穿隔离衣,戴口罩,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3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培养管等。

4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细菌暴露性操作,严防操作产生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或真菌的气溶胶。

5严格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操作规程,自觉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知识。6防止接触用于培养的塞子和胶带等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体。

7及时处理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严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高压灭菌。

8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时,必须立即向室负责人报告。

9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心得体会、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为深入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县卫生局安排,对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况如下:

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生物实验室......

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生物实验......

(通用8篇)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通过化学方法实现酒精的固化,便于携带使用。

chcoona+ho17352。

250ml烧杯三个1000ml烧杯一个蒸馏水热水硬脂酸氢氧化钠乙醇模版。

1.在一个容器中先装入75g水,加热至60℃至80℃,加入125g酒精,再加入90g硬脂酸,搅拌均匀。

2、在另一个容器中加入75g水,加入20g氢氧化钠溶解,将配置的氢氧化钠溶液倒入盛有酒精、硬脂酸和石蜡混合物的容器,再加入125g酒精,搅拌,趁热灌入成形的模具中,冷却后即可得固体酒精燃料。

1、不同固化剂制得的固体霜精的比较:

以醋酸钙为固化剂操作温度较低,在40~50c即可。但制得的固体酒精放置后易软化变形,最终变成糊状物。因此储存性能较差。不宜久置。

以硝化纤维为固化剂操作温度也在40~50c,但尚需用乙酸乙酯和丙酮溶解硝化纤维。致使成本提高。制得的固体酒精燃烧时可能发生爆炸,故安全性较差。

以乙基羧基乙基纤维素为固化剂虽制备工艺并不复杂,但该固化剂xxxxxxxx困难,价格较高,不易推广使用。

使用硬脂酸和氢氧化钠作固化剂原料xxxxxxxx丰富,成本较低,且产品性能优良。

2加料方式的影晌:

(1)将氢氧化钠同时加入酒精中。然后加热搅拌。这种加料方式较为简单,但由于固化的酒精包在固体硬脂酸和固体氢氧化钠的周围,阻止了两种固体的溶解的反应的进一步进行,因而延长了反应时间和增加了能耗。

(2)将硬脂酸在酒精中加热溶解,再加入固体氢氧化钠,因先后两次加热溶解,较为复杂耗时,且反应完全,生产周期较长。

(3)将硬脂酸和氢氧化钠分别在两份酒精中加热溶解,然后趁热混合,这样反应所用的时间较短,而且产品的质量也较好。

3、温度的影响:

可见在温度很低时由于硬脂酸不能完全溶解,因此无法制得固体酒精;在30度时硬脂酸可以溶解,但需要较长的时间。且两液混合后立刻生成固体酒精,由于固化速度太快,致使生成的产品均匀性差;在6o度时,两液混合后并不立该产生固化,因此可以使溶液混合的非常均匀,混合后在自然冷却的过程中,酒精不断地固化,最后得到均匀一致的固体酒精;虽然在70度时所制得的产品外观亦很好,但该温度接近酒精溶液的沸点。酒精挥发速度太快,因此不宜选用该温度。

因此,一般选用60度为固化温度。

4、硬脂酸与naoh配比的影响:

从表中数据不难看出。随着naoh比例的增加燃烧残渣量也不断增大。因此,naoh的量不宜过量很多。我们取3:0.46也就是硬脂酸:naoh为6.5:1,这时酒精的凝固程度较好。产品透明度高,燃烧残渣少,燃烧热值高。

5、硬脂酸加入量的影响:

硬脂酸加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固体酒精的凝固性能。硬脂酸的添加量对酒精凝固性能影响的实验结果见下表,且可以看出,在硬脂酸含量达到6.5以上时,就可以使制成的固体酒精在燃烧时仍然保持固体状态。这样大大提高了固体酒精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同时可以降低成本。

6、火焰颜色的影响:

酒精在燃烧时火焰基本无色,而固体酒精由于加人了naoh,钠离子的存在使燃烧时的火焰为黄色。若加入铜离子,燃烧时火焰变为蓝色。因此添加不同离子到固体酒精中去得到不同颜色的火焰。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开展出厂检验能力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我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学习,按照要求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检验人员的配置、资质、技能、化验室格局、条件及检验设备配置、精度、检定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现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检验人员的`配置。

公司实验室配备2名化验员,均持证上岗,资质符合任职要求,工作技能满足生产检验需求,能够出具相对公正性数据,不存在超越技能范围的检测。

经对实验室的资料进行抽查,我公司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措施得当,并能够按照规定实施;仪器设备的配置能够满足日常检验需求,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按照计划检定和校准。

实验室格局合理,能严格区分检验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对实验室检测环境自查,基本能满足检测需求,但是出现个别灯管不明,以免影响亮度,立即进行了更换。

3、存在的不足。

自查过程中发现,化验员的培训计划不是很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实施。

实验目的:

知道成功在什么的作用下会生成美好的物质。

成功溶液、懒惰溶液、半途而废溶液、奋斗溶液、牺牲溶液各一瓶,试管若干支,滴管。

实验过程:

取四支装有成功溶液的试管,分别标有a、b、c、d。

第一步:取a试管,用滴管吸取懒惰溶液,滴入a试管,振荡,发现a试管内液体变得浑浊,生成了墨绿色的粘稠状沉淀。

第二步:取b试管,用滴管吸取半途而废溶液,滴入b试管,振荡,观察到b试管中生成了黑色沉淀同时还有臭味生成。

第三步:取c试管,用滴管吸取奋斗溶液,滴入c试管,振荡,发现c试管中有气体生成,闻到一种叫做胜利的气体。

第四步:取d试管,用滴管吸取牺牲溶液,滴入d试管,振荡,发现d试管中生成了一种明亮的红色物质。

补充实验:

取a、b试管中生成的物质,分别加入奋斗溶液和牺牲溶液,振荡,发现a、b试管中的沉淀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淡蓝色,类似水晶的颜色,还有香气生成。

实验结论:

成功可以和奋斗,和牺牲生成美好的物质;和懒惰,和半途而废只会生成难看的物质。

此实验告诉我们,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你是否选对了条件辅助它,如果你选择了奋斗和牺牲,那么恭喜你,你收获了;如果你选择了懒惰和半途而废,那么很不幸,你失败了。

为落实实验室工作,学校成立了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副组长徐光诚,成员陈中云及科学教师。同时制定了各自的职责。组长负责实验室建设,副组长负责指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成员负责具体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日常管理。

去年秋天,经过多方努力,在上级的支持下,我们学校建立了一个标准化实验室,有64个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全部由公款支付。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其费用及弱势和消耗性道德的补充费用纳入公共支出范围。

三是实验室管理规范有序。

学校制定了一套实验管理细则。比如实验教师岗位职责、仪器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薪酬制度等都贴在墙上,实验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严格遵循以上制度。教学时有出入境登记。我们特别注意危险药物的安全保护和保管。注意消防、水电安全。保持经常清洁,维护公共物品,坚持勤政治校的原则。

2.有序的仪器管理。

实验室管理有序,每个柜子都有反映内容的目录卡,目录卡与账户、账卡、账卡一致。期末,清点仪器设备数量,检查损坏程度。

3.教学仪器的定期维护。

根据仪器的不同要求,做好通风、防尘、防潮、防锈、防腐。生物标本应采取防潮、防鼠、防蛀等措施,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复,并及时做好损坏维护记录,使实验仪器可用。时刻教育学生积极实验,勤于实验,保护仪器,尽量不浪费;我们还教育学生规范实验操作程序,防止不必要的损坏,消除实验事故。

(1)仪器室分组实验箱。

(2)学生发放的实验耗材;

(3)自制和自购分组实验材料。

(4)、动员学生平时注意收集各种废料。

积极安排实验所需的用品和药品,根据教学进度提前准备,在演示和分组实验上下功夫。这学期实验率100%。实验教学要规范,每次演示和分组实验都要提前写好实验通知。课堂演示分组实验要有仪器设备、用途、过程等整体效果记录。同时,教师要填写实验记录,学生要填写实验报告。实验完成后,应对仪器进行彻底检查、分类,并存放在其原始位置,以备下次使用。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充分利用,体现管理为教学和师生服务。将实验教学活动纳入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经常组织理科教师听课,学习好的经验,使我校实验教学的综合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化学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为了使师生有一个安全、文明的工作学习环境,我校在抓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认真遵照上级职能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及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现将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1、自查落实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财产和仪器的保管、维护、借出、收回、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2、自查仪器的清理、放置和造册登记,是否做到整洁、规范,项目清楚。是否在实验前后对仪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是否做完实验后及时收回、上架归位。

3、是否熟悉仪器的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是否做好仪器的保养和维护,是否对危险品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处理。是否做好防尘、防火、防虫、防毒品挥发等防患措施。

4、是否做好易耗品和仪器破损登记。对易耗品及时补充,对仪器破损及时登记,填写好《仪器损坏丢失报废单》并按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5、实验室、仪器室的检查,电路、开关、插座均安全性能良好,无漏电现象,且帐物相符。实验过程中经常要用水和用电,水电实施应保证了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的分组实验的需要,实现集中控制以保证安全。水源设置了总水阀,电源设置配电柜,控制学生实验需要用水、用电时才能将水、电送到学生的座位上,不用时应关闭水、电阀。实验员应经常检查水路、电路、接地线、1漏电保护器等实施。实验员离开学校时做到关闭水电阀门,以防意外。

6、检查门、窗有无损坏。经检查,门窗生化实验室有一窗户关不上,现已找后勤修好,无破损现象,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的遮光窗帘已买好,窗帘盒正在准备中。

7、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由于条件所限,各实验室消防器材主要是灭火器,应再准备沙袋,以便能够处理突发火灾。

8、为了更好的做好实验室,尤其是化学实验室的工作,确保化学实验室能安全的使用,我们特意对学校的化学药品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存在危险性的药品进行了过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已根据“关于落实全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的通知”,将学校废弃危化品如实上报旗教育局。

9、老化学实验室和药品室通风孔不安全,应配置通风设备。窗户无防护栏,危险品和腐蚀药品无专柜,无双锁。

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化学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实验室化学药品品种很多,化学药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为此,校领导对化学药品的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对以后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化学药品专柜专放,摆放整齐,对不同性质,会发生反应的物品分柜隔离存放。

2、化学药品容器有标签。

3、实验室保持阴凉、通风、干燥,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4、管理人员有详细账册、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化学药品的购买、领用及出入室进行详细记载。

5、化学药品专人管理,校长杨巧娟和副校长樊京华进行监督。

6、化学药品使用有登记。

一、对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四防。

三、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

四、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五、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六、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七、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并确保关好。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开展好实验教学,是学好生物的前提条件。生物实验具备培养学生观察和动手能力的功能,更有培养学生动脑、启迪思维、开发潜能的作用。在这学期中,生物实验室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不断推进实验室工作向前发展。本学期,在各位生物教师的配合下,各项实验开展的井然有序。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

年初,我们学习了《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室建设,修订了实验室各项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使工作有的放矢。

同时,也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本学期内,继续学习《中学生物实验教学》对照自己的的不足之处,加强补习,对能够利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内容尽量做到熟练掌握。

在本学期四月份间,参加在济南举行的全国实验老师实验技能及实验器材培训,历时四天,聆听教育部研究人员对新时期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及新要求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实验教学在教学中如何开展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同时也对实验器材的发展与应用有了较为崭新的认识。

二、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任务量很大,在人员少,设备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人才资源,保证了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本年度继续实行“演示实验分组化”的策略,增加学生的动手机会,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并且强化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辅助作用,使一些抽象的实验形象化,模糊的现象清晰化,微观实验得到宏观演示,解决了许多以前无法克服的难题,增强了学生的各种能力。

在开学初就制订出生物实验计划,督促各年级生物老师制出了本期该年级的实验计划。由此推动了本期实验教学有序的有计划的进行。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准备好实验后,老师先预做实验,以此保证实验顺利地进行。

三、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做到购物有登记,帐目清楚,帐物卡三对应工作。教学仪器的借用严格按照教学仪器借用制度实行登记,如期归还,追还等。

对显微镜、解剖器等教学精密仪器,做到了定期检修、除尘、防锈、保养等工作。对标本类实施了定期检查、防蛀等加以妥善管理。有害、有毒的药品实行了专柜存放。

四、实验中损坏的仪器严格依照教学仪器赔偿制度实施处罚。

20xx年度,我们在设备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更新了一部分设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维护维修设备,为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科学管理。自本年度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了仪器管理平台,各种计划、管理规定、仪器室布局、仪器药品规格等都可以通过局域网直接查到,极大地方便了各科教师准备和设计实验。

按照上级规定,加强仪器管理力度,有毒药品、危险品分类存放,并安装了红外线自控报警器,全天对药品、器材进行监控,以保证安全。

六、本学期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在实验教学中,虽然鼓励学生多动手、动脑,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学生进行主动探究问题的兴趣及爱好没有明显的进步。基本是由老师按课本及大纲要求进行了实验的设计。而且在实验中往往没有顾及到大多数学生,顾及了多数学生,就使尖子生浪费,顾及了尖子生,则使部分学生跟不上,在处理先进生与后进生关系中没有很好处理,这在以后教学中应注意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现代要求开放性实验教学,这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学生也没有更好地配合,我们要在以后工作中多做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争取使实验管理与教学上一个新的台阶。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化学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实验室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具体负责,教导处主管,检查组督促。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分类存放保管。

2、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有两把锁。

3、有危险化学品药品使用登记记录。

4、仪器室设有摄像头。

1、过期或报废药品还在保存,如两瓶生石灰。

2、危险化学药品存放柜红外线入侵装置没有安装到位。

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过期药品,我们及时予以处理。危险化学药品存放柜红外线入侵装置已联系厂家,将尽快安装到位。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相关范文推荐
  • 11-13 开学校园安全教育讲话稿(热门16篇)
    讲话稿的语言要真实、朴实,应该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与听众建立情感共鸣。在这些讲话稿范文中,你可以看到不同主题、不同风格和不同目的的演讲,充分展现了演讲的多样性。
  • 11-13 学困生转化教育工作计划范文(21篇)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有必要撰写一篇工作计划范文来总结过去的工作,并为未来的计划做好准备。样例七:工作计划范文七(注重工作的调整和优化,提供工作进展的反馈和改
  • 11-13 南京大屠杀纪念日发言稿(汇总20篇)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考虑听众的背景和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传达信息。化繁为简,言简意赅是撰写发言稿的一项基本要求,以便引起听众的兴趣和理解。。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 11-13 团建工作总结及述职报告(通用16篇)
    一个月的工作总结是一个开始,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面对接下来的工作和挑战。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尊敬的领导:餐厅自试营业
  • 11-13 社团部长发言稿(优质14篇)
    一个成功的发言稿能够帮助演讲者获得聆听者的关注和认同,进而达到演讲目的。无论你是初次写作发言稿,还是希望提升你的演讲水平,这些范文都能为你提供很好的参考。
  • 11-13 市级篮球比赛策划书(优秀15篇)
    在现代社会中,策划书已成为各种活动、项目和企业发展的必备文件之一。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策划书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校篮球场第二场地。
  • 11-13 销售部门年终工作总结(汇总14篇)
    销售工作总结还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的动态,为销售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销售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20xx年,我
  • 11-13 根据合同付款(优质18篇)
    在合同协议中,双方能够清楚地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如果您需要参考某个行业特定的合同协议,可以在下面找到一些建议。签订地点:**甲方与丙方于**年
  • 11-13 幼儿园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优质21篇)
    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环境、资源等因素,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下是一些有关建设工程总结的实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游戏目标:1、训练幼儿
  • 11-13 我们的孩子读后感(优质20篇)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化对于作品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在下面,小编给大家推荐了一些感人至深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引起大家对这些作品的共鸣和思考。今天看的是《我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