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基承载力报验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自查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25 01:50:31 作者:文锋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地基承载力报验表篇一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地基承载力报验表篇二

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县精神文明办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以提高全体地税干部职工两个文明素质为根本,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环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全面完成地税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现自查总结如下: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门人员抓日常事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创建内容项目进行考核,并与年终考核、评优、晋升等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争创文明股室”、“市级最佳文明窗口”和“市级文明窗口”称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

我局在县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和县委检查指导工作组的帮助指导下,以“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地税,服务灾后恢复重建”为主题,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圆满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的各项规定动作。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地税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进一步理清了地税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了地税系统服务群众和社会的工作能力。地税干部队伍整体形象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心目中得到提升。有力的促进了我局“三个文明”建设工作。

(一)分解任务实行目标化管理。我们始终坚持目标化管理不动摇,紧密结合征管现状和税源布局,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税务所,落实到专管员,按月通报,明确责任,强化督查,以工作成效定奖惩论英雄,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这为有效组织收入提供了人力保障。

(二)普查税源强化工作主动权。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税源普查工作,分类登记存量税源和新增税源,全面清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事求是掌握全县税源结构和现状。经普查,我县现有企业347户,个体工商户2019户(国、地税共管户1656户,地税自管户348户),存量税源在1600万元左右。以援建为主的外来建安企业76户,已开工项目164个,增量税源在4200万元左右,在家底清、税源明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加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到工作有针对性、实效性,牢牢抓住工作主动权。

(三)集中力量推行专业化征管。为切实抓住、管好以援建项目为主的重点工程税收,我们专门成立了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组,完善了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制度,优化了办税流程,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人性化服务,加强税源调查,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税收宣传,集中优势力量推进专业化管理,实行专机构、专人、专户管理,确保了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取得新突破。截止11月中旬,重点工程税收已入库3865万元,仅此一项就超过了历史最高总收入。

(四)大小兼顾注重征管全面化。全县灾后恢复重建有效拉动了各行业发展,服务、娱乐、消费、建筑领域都有效激活,这也成为拉动税收增长的新一极,为抓住新增税源,我们坚持抓大不放小,应收尽收,总体实现了全面、均衡入库。一是着力抓好契税征管,密切与城建、国土等部门配合,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加强契税清理,做到应收尽收,截止11月中旬,契税已入库万元;二是着力抓好建筑业税收征管,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清理检查,分类登记造册管理,特别注重工程项目全程监管,切实掌握资金来源及拨付情况,努力从源头上加强控管。今年建筑业税收主要体现在灾后援建项目上,截止11月中旬已入库万元;三是着力抓好餐饮服务、旅馆业税收征管,我们坚持“内外结合,以内促外,内外从严”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大餐饮服务、旅馆业的检查,加强账务监督和纳税意识培养,切实加大以票控_度,从源头堵塞征管漏洞,控制税收流失,该领域已实现税收万元;四是着力抓好资源税征管,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税检查,强力规范竹园、木鱼、青溪等资源大镇的纳税秩序,尤其是在砂石资源税方面,我们与水利、国土等部门协调配合,发挥综合治税作用,这不仅强化了组织收入,而且在确保砂石资源有序开采方面,也发挥了地税部门的应有作用,这项税收已实现 万元;五是着力抓好房地产税收征管,继续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深入开展房地产税收清理检查,全力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今年尽管灾后重建全面启动,但刺激房地产税收并不明显,活跃的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形成,房地产税收贡献率较低,截止11月中旬仅完成万元,预计全年仅能实现税收68万元左右。

(五)整顿秩序推进税收法治化。在面对税源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征管对象更加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将整顿税收秩序作为依法治税的有力抓手,通过税务稽查、执法评议、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通过与公安、国税部门联合开展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坚持内外结合方式,从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严厉打击_和非法_行为,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下大力气解决地税征管的“肠梗阻”,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和谐的税收环境,努力维护税法权威。可以认为,通过开展这一系列行动,欠税行为明显减少了,税收秩序明显规范了,税收环境明显优化了,和谐征纳关系逐渐形成。

(六)落实优惠政策力争三确保。我们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行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注重减免税办理程序,坚持先调查核实准确,再经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顶格执行,切实杜绝了拿优惠政策卖人情拉关系等不正当现象,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到了企业及个体户,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为支持全县灾后重建发挥了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截止11月中旬,全县共减免各项税收1293万元。

地基承载力报验表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基承载力报验表篇四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现人员聘用制度正常化、规范化的目标,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期开展了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17《**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办〔20xx〕3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并积极开展全员聘用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确保在核定人员编制数内,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设臵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通过调查摸底,编制岗位设臵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各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订并下发了岗位设臵实施方案,明确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聘用程序和方法,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在聘用合同管理上,各局属事业单位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合同签订规范性方面:

(2)所有合同均按照规定要求完整填写,无漏项或缺项并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内容合法性方面:

(1)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二类,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3年;符合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2)聘任在岗人员所实际从事的工作均与聘用合同书所签订的岗位相一致;

(3)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均符合政策规定。合同管理规范性方面:

(2)解聘合同人员均办理相关手续和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3)聘用合同终止人员均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4)合同签订、变动时均由各局属事业单位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聘用制度的深入推行,单位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个人才能和专长更大发挥、人才资源配臵更加合理、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激励和竞争机制更趋完善的良好局面,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调动,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全面的提高。

但在聘用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职工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职工对实行聘用制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认为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等于剥除了自己的事业身份,会对工作稳定性、收入、福利等方面产生影响。为此,建议由人事部门在继续开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对未参加过相关培训的部分老职工进行人事制度专项培训,以进一步了解政策,消除误解。

地基承载力报验表篇五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相关范文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