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优秀5篇)

时间:2023-10-01 13:28:09 作者:LZ文人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优秀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篇一

2、会议地点:区队会议室

3、参加人员:

4、主持人:

5、主要议题: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事宜。

一、负责培养人、党小组介绍培养情况

巴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卢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积极要求进步,曾多次主动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比较快。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比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魏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卢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xx:我是卢某某同志的党小组长,该同志在一年的培养中,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努力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二、巴xx(党支部书记)介绍:

1、该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党的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入党动机明确。

2、我赞成他成为发展对象。

三、支部成员是否同意其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罗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洪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黄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翟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四、支委会讨论形成意见

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卢某某同志做党的发展对象。

五、指定入党介绍人

卢某某同志的入党介绍人:

巴某某同志、魏某某同志(正式党员两名)

文档为doc格式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篇二

会议议题:审查接收普兆元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有关事项

出席情况:应参加会议的党员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7人。

会议主要内容:

总支书记:同志们:现将对发展对象普兆元同志的支部讨论情况向大会作个汇报:我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普兆元同志进行了严格审查。审查的结果如下:

(一)普xx同志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对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端正,能正确对待组织对其的考验。

(二)普xx同志本人的经历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填写清楚,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一致。

(三)普xx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共青团推荐意见齐备,符合有关要求。

(四)入党介绍人杨德明同志和李明同志填写的意见实事求是,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认真讨论研究,普xx同志符合发展对象条件,有关材料齐全、完备。

审查意见:总支委员7人,实到7人。审查结果:普兆元同志符合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条件。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篇三

1、会议时间:

2、会议地点:区队会议室

3、参加人员:

4、主持人:xx

5、主要议题: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事宜。

一、负责培养人、党小组介绍培养情况

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积极要求进步,曾多次主动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比较快。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比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王飞:我是xx的党小组长,该同志在一年的培养中,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努力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二、xx(党支部书记)介绍:

1、该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党的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入党动机明确。

2、我赞成他成为发展对象。

三、支部成员是否同意其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委会讨论形成意见

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xx做党的发展对象。

五、指定入党介绍人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篇四

巴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卢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积极要求进步,曾多次主动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比较快。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比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魏xx: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卢xx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该同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xx:我是卢xx同志的党小组长,该同志在一年的培养中,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努力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1、该同志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党的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入党动机明确。

2、我赞成他成为发展对象。

罗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洪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黄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翟xx: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我同意卢xx成为发展对象。

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卢xx同志做党的发展对象。

卢xx同志的入党介绍人: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会议记录篇五

公司提供担保是银行办理贷款时最常接受的担保方式。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具有担保能力,规范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在此之前,对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可否为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界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论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一方面赋予公司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公司有对外担保的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来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然而,新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问题,商业银行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必要的注意义务也相应提高。本文将以银行法律人员的视角,从“新”、“好”、“难”三个方面对新公司法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要点展开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以及完善贷款担保审核手续有所裨益。

一、“新”――公司对外担保的解禁

会、股东大会决议??”,表明公司从事担保行为原则上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自行决定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是否可以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条件及程序如何,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和争议。新《公司法》将上述规定纳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中。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表明该第一文库网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不当行为,而不是为了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则的修改,肯定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融资担保路径的多元化,符合商业银行追求安全和效益目标,也有利于公司融资渠道的灵活化和多样化。此可谓新《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定之“新”。

二、“好”――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风险,减少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可能给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给予程序上的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外担保权利主体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文义,公司章程在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机构上,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超过法律允许的选择范围,意思自治将归于无效。例如,某章程规定“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长、ceo、或总经理决定”,该规定无效。这就如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管辖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但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范围内选择,超出该范围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表决权的限制。为防止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操纵会议决议,让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规定体现了立法者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大;反之,担保数额越小,风险越小。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越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限额规定。也就是说,在多大范围内允许公司对外担保属于股东权利,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和限制。显然,上述规范和限制不仅使得公司对外担保得到合法化的肯定,而且对有关担保的权利主体约束、股东表决权限制、担保限额等问题作了比较妥善的规范,既防范了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损害少数股东权益,也为公司资源的最优化利用以及兼顾股东利益提供了合理的可操作性机制,更好地实现了公司利益、被担保股东的利益、未被担保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此可谓新《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定之“好”。

三、“难”――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公司法》施行前,如果贷款担保合同的`担保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且印章真实,即使该担保合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法院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新《公司法》施行后,立法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如何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将直接涉及银行担保债权的有效性。虽然法律规定未直接给作为担保债权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为所有人都应当知晓。因此,银行作为担保债权人开展信贷业务要及时适应国家立法变化,加强贷款担保审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

定授权董事会对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该章程的规定无效。因为特殊担保的决策权必须由股东会行使,不得转授权。

(二)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盖具的公司公章是否真实、合同签订人有无公司合法授权,法律要求银行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三)银行对上市公司的审查义务

格限制根据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上述规定将新公司法下规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扩大到“关联方”。上述部门规章亦应引起银行在审查授信及贷款担保手续时的足够重视。若违反,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引起合规性风险导致监管机构的处罚,并由此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兴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中心

相关范文推荐